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适应教育改革发展需要,规范中小学校财务工作,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人员工作规则》、《中
小学校财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结合我县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各中小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进修学校、职校
必须按照本办法处理会计业务,开展财务管理工作。
(三)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量入为出、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好
教育事业发展和教育经费保障的关系。
(四)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编制学校预算,合理
使用教育经费;加强票据管理和资金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
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
校经济秩序;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定期进
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必要的财务
数据资料。
(五)学校校长(园长)为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
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负总责,不得授意、指使单位财会人员弄虚
作假,违规办理会计业务。
第二章 财务机构和人员
(一)各中小学要依法设立会计机构,依据《会计法》的要求,
任用专职会计、出纳人员,并报县教育局计划财务基建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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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学校财务管理工作,依法填制会
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学校食堂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会计、出纳各
一名,做到“钱、账、物”分管。
(二)学校会计人员应加强会计专业知识培训,应持有《会计
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要求保持相对稳定,一经任用不得随意
更换。确需更换的,必须征求县教育局意见并计划财务基建股备案。
第三章 会计核算
(一)学校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
以虚假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二)学校要依法建立财务账簿,并使用财务软件进行会计核
算。
会计核算按以下程序进行:
1、出纳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资金收、付行为),根据原始
凭证取得的先后顺序登记现金日记账、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明细账
(食堂开设银行账户的要登记银行日记账)。
2、出纳分类、汇总原始凭证,填写原始凭证移交单,在每月
终了后两日内(若遇法定休息日,可顺延)将原始凭证送交会计。
3、会计填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
按照国家规定的科目录入财务软件并及时打印。
4、会计登记账簿。会计账簿分为总账、明细账。
总账及明细账在会计核算期结束后打印或有需要时打印。
日记账采用订本式账簿,包括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及零余
额账户用款额度明细账,由出纳根据原始凭证逐日逐项登记。
5、编制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
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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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章,保证其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必须以月、年度为核算期。会计月度以公历自
然月为期,会计年度自公历1 月1 日起至12 月31 日止。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按学期、学年度为会计核算期。严禁一个学期一本账或
几年一本账。
第四章 财务管理体制
(一)按照法人单位的管理权限,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
独立核算”的体制。县财政局、教育局有责任和义务对各学校的财
务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不定时对各校进行财务检查,特别是对学
校大额资金支出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审核、审计、监督,对检查
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督促学校整改到位。
(二)学校财务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权限、技术职称、任免奖
罚、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定执行。
第五章 预算管理
(一)预算是指学校根据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
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二)预算编制原则:按照县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指标,根据人
员基数和公用经费额度及其它会计事项,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
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自求平衡,不编制赤字预算。
(三)预算编制方法:
1、收入预算,按学校人员基数(教师、学生)和公用经费标
准,以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根据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编制收入预算。
2、支出预算,按人员经费实际支出基数,根据学校开展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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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他业务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的编制,在保
证教学和人员工资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支出。
第六章 收入管理
(一)各项收费必须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标准收取。严
禁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学校不得替任何单位或个人代收
费用。各学校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将服务性收费文件依据和
代收费项目、标准向社会公示,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
外,不得再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公办高中认真执行“三限生”招生收费政策。高中招收择校生,
收取择校费后一律不准再收取学费。为了加强各公办高中收费管理,
各校要建立择校生个人缴费档案数据库。
(二)学生防疫、体检、校服、学生保险等不得列入学校收费
项目,其费用按学生及家长自愿的原则,由提供服务的有关部门或
服务商收取,学校不得参与此类收费。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
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高于市场价格。严禁账外收、
支结算,杜绝学校通过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牟取利益行为。一经发
现,视为“小金库”论处。
(三)各中小学非税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项非税
收入(包括学费、择校生费、勤工俭学收入、小卖部收入、门面租
金、职工宿舍租金、附属幼儿园收费收入、捐赠收入、变买废品收
入等)必须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全额入账。严禁坐收坐支或私设“小
金库”。在支出安排上优先用于校舍维修、教学仪器设备等改善办
学条件的支出。
(四)各学校非税收入严格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预算编制
后,经县财政局、教育局联合审查,报县政府批准和人大批复后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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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员经费部分由县财政局按进度拨付,项目支出按项目管理的
有关程序执行,并严格按照项目用途及工程施工协议书和货物采购
合同实行资金支付。
附属幼儿园收费收入专项用于幼儿教育,不得挪作他用。
(五)加强收费票据管理。各项事业性收费必须使用国家统一
规定的有效票据。各类票据的购入、领用、回收都必须做好登记、
签字,严禁转借或买卖。
第七章 支出管理
(一)支出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
费和损失,学校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
人和家庭的补助、赠与、债务及利息支出、其它资本性支出、其它
支出。学校的各项支出应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虚列虚报,不以
计划和预算数代替。
(二)学校的支出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
范围和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学校根据本
校实际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后据实报销。
(三)规范公用经费支出管理。
学校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
等方面开支的费用。具体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
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校园环境整治、校园文化建设、水电、
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
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各学校要按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
则合理安排、节约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学活动的基
本支出,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支出。严
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各项支出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
得虚列虚报,报销手续要完备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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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2 年起,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小学
530 元/年·生、初中750 元/年·生、特殊教育学校1500 元/年·生
(含县财政安排的公用经费)。同时为解决农村小学教学点运转困
难等问题,对不足100 人的农村小学教学点按100 人核定公用经费
补助资金。确保资金足额拨付和防止虚报学生人数套取资金,各校
必须及时、如实统计在校学生人数。在每学期初、期中县教育局做
公用经费拨款申请前7 日内,由各校将本学期学生增减变动情况报
教育局计划财务基建股,由教育局计划财务基建股以每学年期初基
础教育统计学生人数为基础,结合学生增减变动情况,汇总各校实
际在校生人数,并据此做出公用经费分配方案。县财政局、教育局
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校在校生情况进行核实,有学生流失而隐瞒不
报导致资金超拨的,按虚报学生人数套取资金行为论处。
根据宾阳县财政局文件宾财预〔2013〕2 号文件《关于编制2014
年部门预算的通知》,其他非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从学校当年的
非税收入中安排,示范性高中900 元/年·生,非示范性高中为700
元/年·生,幼儿园为600 元/年·生。
有关支出项目执行标准和要求如下:
1、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日常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
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
补助费、资料费、住宿费以及大型培训讲座等费用的开支。
2、差旅费。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
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学校的差旅费开支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
执行,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工作人数、天
数和差旅费用。
3、公务接待费。公务接待必须坚持有利业务、务实节俭的原
则,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对各类活动或来客确需招
待的,原则上安排在学校食堂就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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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水电费。明确并分别核算学校、学生食堂、教职工住户的
水电费支出,学校为教职工住户垫支的水电费,要全额收存学校账
户,不得以少收教职工住户水电费的形式变相发放福利;学生食堂
水电费列入食堂成本核算,不得从公用经费中列支。
5、物品采购。各校要按照规定,建立规范的实物管理制度。
物品采购要按以下程序和要求执行:
(1)严格实行政府采购预算。对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品采购,
要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与年度部门预算同时编报,同时批复
下达。严格按政府采购预算进行采购,对符合政府采购条件而未列
入预算的采购项目,一律不准采购;对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
目,严禁擅自采购。
(2)学校采购仪器设备、教学办公设备、图书资料等,符合政
府采购条件的,报县财政局审批后按政府采购程序实施。采购项目
在30000 元(含30000 元)以上的经县教育局业务股室审核后报计
划财务基建股备案。
(3)采购物品必须取得供应商提供的合法发票和物品清单,包
括物品种类、数量、型号、供货单位等内容。
(4)严格实行物品采购验收、保管、领用制度,购置的固定资
产和低值易耗品要指定专人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要建立物品采购
登记台账,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定期组织资产清查,做到账实相符。
6、校舍维修和校园建设。校舍维修和校园建设按以下程序和
要求组织实施:
(1)严格执行项目实施审批制度。基础设施建设、维修项目一
次性投资50000 元以下的,由学校按本校制订的内控制度执行。一
次性投资在50000 元(含50000 元)以上的,须报县教育局计划财
务基建股备案,必要时需经相关股室核实方可实施。一次性投资达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要实行政府采购,报县财政局审批后按政府
采购程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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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格项目实施管理。每一项基础设施建设或维修项目必须
完善工程预算、施工合同、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等手续。工程预算
要以当地建筑市场价格为基础,详细列明工程量、工程用料、材料
单价、工程单价、人工费用等内容;竣工验收要有施工方、校领导、
校理财小组(职工代表)共同签证;工程项目投资结算要以审计结
果或竣工验收结果为依据,并附材料结算清单;项目投资有关手续不
完备,工程结算依据不足,支出票据不合法的不予结算工程款。
(3)项目建设要量力而行。要制定项目建设规划,要在保证
学校正常运转的前提下,以满足基本办学条件和学校发展为需要,
量力而行,不得盲目实施不切合实际的投资项目。要严格按预算控
制项目建设投资,项目建设不留资金缺口,严禁产生欠债。
(4)实行建设项目公示制度。每一建设项目竣工后,要将工程
预算、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资金结算等情况在校内进行公示,接
受教职工和社会监督。
(四)其他要求
1、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义务教育学
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09]225 号),自2009 年
1 月1 日起,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实施绩效工资后,义务教
育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补贴和奖金,
不得违反规定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绩效工资
后,参照此条执行。
2、严禁镇中心学校办公室向各村完小统筹资金或变相摊派,
如发现统筹或变相摊派,将作为违纪论处。为了保障镇中心学校办
公室的正常运转,自2012 年1 月1 日起,镇中心学校办公室运转所
需经费按在校生规模从县级财政安排的公用经费中统筹解决,具体
标准为:3000 人以下80000 元/校、年,3000 人以上4000 人以下90000
元/校、年,4000 人以上5000 人以下100000 元/校、年,5000 人以
上10000 人以下120000 元/校、年,10000 人以上150000 元/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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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中心学校办公室单列核算收支,中心学校办公室不得挪用村委学
校及教学点公用经费,严禁虚列虚支、虚报冒领和挤占挪用,公用
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偿还债务等支出。
第八章 资产管理
(一)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包括各种财产(动产、不动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二)学校要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必须规范建立固定资产
台账,健全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交接、维修等内部管
理制度,每年必须组织资产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
相符。使用校舍维修改造资金进行新建、大修和改造的校舍,要做
资产更新登记。学校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出售、出让、对外捐
赠、抵押、担保等,应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并报县教育行政主管
部门、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并对固定资
产盘盈、盘亏及时进行调整入账。
(三)学校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及时进行清理结算,不长期挂账;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核销。
(四)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 元以
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 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
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可
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五)固定资产单价在2000 元以下,累计金额在5000 元以内
的,填写《固定资产损失、报废申请表》经校教代会或理财小组审
核,校长批准后核销,同时报县教育局备案。固定资产单价在2000
元以上,或累计金额在5000 元以上的,填写《宾阳县固定资产损失、
报废申请表》报教育局、财政局业务股室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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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负债管理
(一)负债是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
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二)学校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
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中小学不得举债建设”和国务院
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及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办公室对农
村义务教育化解旧债、制止新债的工作要求,任何学校不得新增债
务。坚决推行新增债务责任追究制度,新增债务实行“谁签字、谁
负责”的原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章 政府采购
(一)各学校必须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实行政府采购。其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上报、批复与单位编制部
门预算程序及要求相同。政府采购预算应根据工作需要和资金来源
做到应编尽编,对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原则上不得实施采购。
(二)政府采购形式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凡是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
工程、服务类采购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
范围的项目可以自行采购。具体政府采购项目限额标准按广西壮族
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或相关文件执行。
(三)各学校要规范采购程序,严格监督管理。
1、严格实行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制度,采购资金由国库直
接支付到供应商,防止挪用、截留政府采购资金行为。
2、严禁采购人为逃避监管,化整为零组织采购。
3、由县教育局配合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各学校政府采购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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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的执行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进
行处理。
(四)单位负责人不得经手购买大额或批量物资,不得单独办
理现金支付业务。单位采购商品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经办。
第十一章 教育基建工程
(一)教育基建工程由县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
组织实施,严格按照“四制”、“七统一”的要求进行规范管理,
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四制”是:工程招标制、项目法人责任制、
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七统一”是:统一规划、统一勘察设
计、统一招标、统一组织工程质量监理、统一申请项目资金拨付、
统一组织项目审计、统一组织项目工竣工验收。
(二)教育基建工程必须执行《广西中小学基本建设发展规划》,
按照相关部门批复实施,不得随意变更建设规模。
(三)工程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能顶替原有投入,
更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资金由建设单位按
工程进度申请,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以直接
支付方式支付,严格杜绝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款。
(四)工程实施后要注意保存好各种资料并归档,做好工程档
案管理及会计核算相关工作。
第十二章 学生食堂
(一)学校学生食堂以服务学生为宗旨,应由学校集体组织经
营、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承包给个人经营谋取利益。
(二)学校学生食堂设专职或兼职会计、出纳、采购、保管等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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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校可以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按标准按月收取学生伙
食费,不准强迫学生就餐。学校应坚持服务、方便学生、不得盈利
的原则办好学生食堂,提高学生生活质量。已经采用学生进餐刷卡
的学校必须提供完整的销售记录。对学生食堂要加强监管力度,学
生食堂的盈亏情况必须真实可信,严禁弄虚作假,截留、转移资金。
(四)学生食堂物资采购要严格执行《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宾阳县学校食堂食品原料集中采购规范管理实施方案的通
知》(宾政办发〔2013〕121 号),以“确保安全、规范管理、降低成
本、提高质量”的宗旨,预防学校食物中毒、食品污染事件的发生,
为广大在校师生提供安全卫生的健康食品。采购原材料一般要求供
货方提供税务发票,特殊情况没有售货发票的(零星小菜),学校
可采用自制的“原材料采购付款凭证”报账。这类自制票据必须要
有采购人、保管、食堂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供应商必须签字并
加盖手印。
(五)严格食堂伙食成本、费用核算。凡与学生食堂无关的开
支不得列入伙食成本和费用,更不准虚列成本。严禁学校利用“白
条”、假发票等列支;严禁学校将应列入学校大账上的招待费、维
修费、部分水电费及违规发放给教职工的各种名目的津补贴等变通
为学生食堂伙食开支,挤占学生伙食成本;严禁学校以各种方式虚
列学生食堂支出,套取现金,私设“小金库”。
(六)食堂财务管理及核算办法参照文件宾教发〔2011〕24 号
《关于印发〈宾阳县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及
《宾阳县中小学食堂会计核算细则(试行)》执行。学生营养改善计
划资金在学校设分账核算,不得列入食堂账核算。
第十三章 审核监督
(一)实行学校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学校要认真执行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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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公开的规定,重要开支事项(如大额商品采购的商品规格、采购
人员的确定、维修项目施工单位的选择等),必须经校领导班子、
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工会讨论通过,并要留有书面记录。学校每半年
的财务收支情况在学校公示栏进行公示,要做到公示内容与账表一
致,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和教职工的监督。
(二)实行学校经费支出跟踪督办、定期审计和年终评比制度。
县教育局会同其他部门不定期对学校财务开展审计和监督检
查。对违规收费及使用经费的单位要严肃查处,并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追究单位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加强对学校大额资金支出的督查力度,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对
各校的维修维护费、设备购置费等项目支出情况进行事前、事中、
事后全过程跟踪督办,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责令学校整改。
(三)学校的财务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
财务监督权。
第十四章 奖励与惩罚
(一)对下列工作成绩显著,完成任务好的单位和财务人员给
予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1、会计机构健全,民主管理到位;
2、执行政策严明,账务处理规范,年内单位财务管理无违纪
违法纪录,无乱收费,乱发钱物;
3、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保质、保量并按时完成;
4、年度财务管理考核优秀。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处分:
1、会计机构不健全,民主管理不到位;
2、账簿设置不全,账务处理不规范;
3、上级布置的工作不能按时完成;
4、财务人员伙同单位领导弄虚作假,私设“小金库”;
5、贪污、私分公款,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有上述第1、2、3条的给予通报批评,有第4、5条的视情
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章 附则
(一)本办法由宾阳县财政局、教育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宾财教〔2012〕2 号文件《关
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同时废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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