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前教育免保教费项目
1.资助对象:在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就读的脱贫家庭(含2014/2015年脱贫户、脱贫不稳定家庭)幼儿、首次认定时风险未消除的监测对象家庭(边缘易致贫家庭、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儿童、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家庭在园幼儿,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儿童、烈士子女。
2.免保教费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按照经批准的保教费标准据实免除;对在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含看护点)就读的脱贫户等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按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保教费标准给予等额补助,其经批准的保教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的部分,由幼儿家庭承担。
3.申请办法:凡申请享受学前教育免除保教费资助的家长,必须向就读的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南宁市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资助申请表》,提供《居民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交幼儿园核实、认定,其间幼儿园暂不收取申请幼儿保教费。认定名单报局资助中心复核、幼儿园公示无异议后,幼儿园方可对不符合免保教费条件的幼儿收取保教费。
(二)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项目
1.资助对象:
①寄宿制学生:在宾阳县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在确保自治区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民族班学生、库区移民学生全部纳入补助范围的基础上,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优先补助寄宿制的脱贫家庭(含2014/2015年脱贫户、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监测对象家庭(边缘易致贫家庭、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特殊教育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子女、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低收入家庭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烈士子女,城乡特困救助供养人员、支出型困难城镇低收入对象、工会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烈士子女。
②非寄宿制学生:义务教育阶段脱贫家庭(含2014/2015年脱贫户、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以及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烈士子女。
2.资助标准:寄宿生每生每学期500元,非寄宿生每生每学期250元。
3.申请办法:由家长或学生本人到就读学校领取《南宁市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资助申请表》并如实填报,由学校审核认定,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放补助。
(三)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项目
1.资助对象:
①寄宿制学生:在宾阳县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在确保自治区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民族班学生、库区移民学生全部纳入补助范围的基础上,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优先补助寄宿制的脱贫家庭(含2014/2015年脱贫户、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监测对象家庭(边缘易致贫家庭、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特殊教育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子女、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低收入家庭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烈士子女,城乡特困救助供养人员、支出型困难城镇低收入对象、工会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烈士子女。
②非寄宿制学生:义务教育阶段脱贫家庭(含2014/2015年脱贫户、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以及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烈士子女。
2.资助标准:寄宿生每人每学期625元,非寄宿生每人每学期312.5元。
3.申请办法:由家长或学生本人到就读学校领取《宾阳县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资助申请表》并如实填报,由学校审核认定,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放补助。
(四)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项目
1.资助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1-3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在自治区普通高中民族班就读的学生。其中:①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的有:脱贫家庭(含2014/2015年脱贫户、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符合资助条件的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工会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低收入对象以及在自治区普通高中民族班就读的学生。②其他符合资助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规定申请资助。
2.资助标准:根据学生的困难程度分三档执行,其中一等为每生每学期15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二等为每生每学期10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三等为每生每学期5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2023年起,新认定的按此标准执行。)
3.申请办法:由家长或学生本人到就读学校领取《南宁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资助申请表》并如实填报,由学校审核认定,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放补助。按学年申请,按学期发放。
(五)普通高中免学杂费项目
1.免费对象:对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读的脱贫家庭学生、符合资助条件的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烈士子女免除学杂费(含学费、课本费和住宿费)。其中:脱贫家庭中的2014/2015年脱贫户家庭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不含课本费、住宿费)。
2.免费标准: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农村(含县镇)学校免学杂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期900元,其中免学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学期540元,免课本费、住宿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学期360元;非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农村(含县镇)学校免学杂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期700元,其中免学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学期360元,免课本费、住宿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学期340元。
对公办学校符合免学杂费条件的学生直接免除;对在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免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3.申请办法:由家长或学生本人到就读学校领取《南宁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资助申请表》并如实填报,由学校审核认定,经公示无异议后,按标准进行减免。按学年申请,分学期签字确认。
(六)普通高中库区移民子女免学费项目
1.免费对象:就读于普通高中的库区移民子女,具有全日制学籍的在校1-3年级学生申请免除学费。已享受免学杂费政策的普通高中学生不重复列入本项补助资金资助范围。
2.免费标准: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590元,非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395元。
3.申请办法:家长或学生到就读学校领取《水库移民或水库移民子女身份认定申请表》、《广西南宁市普通高中免学费资助申请表》并如实填报,并经县级水库移民安置服务中心审核确认。学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标准减免学费。按学年申请,分学期签字确认。
(七)中职国家助学金项目
1.资助对象: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原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其中,脱贫家庭(含2014/2015年脱贫户、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符合资助条件的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涉农专业学生和原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2.资助标准:根据学生的困难程度分三档执行,其中一等为每生每学期15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二等为每生每学期10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三等为每生每学期5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2023年起,新认定的按此标准执行。)
3.申请办法:学生在就读学校领取《南宁市中等职业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助学金申请表》并如实填报,由学校审核认定,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放补助。按学年申请,按学期发放。
(八)中职免学费项目
1.免费范围: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免除学费(不含住宿费)
2.免费标准:每人每学期750元。
3.免费办法:由学校在学生入学时统一减免。
(九)大学新生资助项目
1.南宁市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项目
(1)资助对象: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院校)录取且按照志愿到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优先资助脱贫家庭(含2016年及以后年度脱贫户)学生、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大学新生。
(2)资助标准:标准待定,资助款主要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上学补助,一次性发放给受助学生。
(3)认定办法:由学校根据县扶贫、民政等部门数据进行比对审核后认定。
2.广西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补助项目
(1)资助对象: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院校)录取且按照志愿到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优先资助脱贫家庭学生、当年度被认定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孤儿、工会困难职工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低收入对象、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及其他未获得市财政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项目的学生。获得本项目资助的学生不重复享受“中央彩票公益金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
(2)资助标准:广西内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500元,广西外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1000元。资助款用于一次性补助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从家庭所在地到被录取院校之间的交通费及入学后短期的生活费用。
(3)认定办法:由学校根据县扶贫、民政等部门数据进行比对审核后认定。
3.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
(1)资助对象: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通过高考、高职单招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优先资助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烈士子女、孤残学生、残疾人子女;因突发事件等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资助标准:广西内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500元,广西外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1000元。资助款用于一次性补助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从家庭所在地到被录取院校之间的交通费及入学后短期的生活费用。
(3)认定办法:由学校根据县扶贫、民政等部门数据进行比对审核后认定。
(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项目
1.贷款对象: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新生(含预科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若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大学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均可预申请,包括但不限于: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任一学年曾获得过国家助学金学生(含应届毕业生和复读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以及高中(含中职)、县学生资助服务中心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高校在读学生已经在高校获得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当年不得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2.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贷款学生户籍必须都在宾阳县;共同借款人原则上为借款学生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学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时,应为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未结清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高校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如借款学生申请助学贷款时未满16周岁,共同借款人应为其监护人,此种情况下,办理贷款时需要提供相关监护关系的证明材料。
3.贷款额度:每个贷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000元,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高专学生、预科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全日制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6000元。
4.贷款期限:最长贷款期限为剩余在校学制加15年,最短不少于6年(含6年),最长不超过22年。
5.贷款合同签订频度。生源地助学贷款合同一年一签。首贷签订贷款合同时,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必须同时到场;续贷由学生自行在网上办理。
6.贷款所需材料。学生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录取通知书原件(新生)或学生证原件(在校生,如丢失可使用高校证明、学信网信息截图)、户口簿原件(仅用于核实借款学生与共同借款人关系,如果学生及共同借款人不在一本户口上,则需双方户口簿原件)。新生资格审查单位为学生毕业高中(认定高中阶段是否获得过国家助学金)。
宾阳县学生资助热线电话:8230115 8230269
联系人:刘老师(学前)
叶老师(小学)
程老师(初中、大学新生)
黄老师(高中、中职)
宾阳县学生资助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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