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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阳县黎塘镇博文学校章程

发布时间:2022-07-11 09:31  来源: 宾阳县教育局   

序 言

宾阳县黎塘镇博文学校于2014年经宾阳县教育局批准成立,由文若丁女士独资创办的一所九年一贯制、全封闭、寄宿制民办学校。学校占地面积30多亩,校舍建筑面积4455平方米,有学楼4幢,生公寓2栋,有食堂,有餐厅,有运动场所(篮球场、气排球场、羽毛球场、跑道等)和户内活动场所等。教育教学设施完备。校园绿树成荫,布局科学合理,是培育人才的好地方。

办学来,学校坚持秉承“以先进办学理念为立校之本,以改革创新,特色办学为强校之路”的理念为发展学校要求爱岗敬业、勇于奉献,学知书达理、勤奋好学。学校管理和教学质量不断提升,力争成为黎塘地区质量过关特色彰显的区域性民办学校

  1.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建立现代化教育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校全称为“宾阳县黎塘镇博文学校,简称“博文学校”;英文表述为Bowen School In Litang Town,Binyang County; 学校地址为宾阳县黎塘镇教育一路1号。

第三条本校由文若丁女士独资资举办,经宾阳县教育局审批,获得办学许可证,并依法在宾阳县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宾阳县教育局,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教育教学、教师培训等工作的指导和督导、评估。    

第四条招生对象为不划定区域的6-16岁的适龄儿童少年,招生规模由县教育局划定。

第五条以学校发展为本,以教师发展为本,以学生发展为本。努力培养“基础实、素质优、能力强、有特长、身心健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努力在教育教学管理、教育教学质量、特长生培养等方面创一流业绩,打造宾阳县民办教育的特色学校。

第七条坚持德育为首,通过加强学生素质的培养,引导学生“存善心”、“行善事”、“说好话”、“做好人”,创设适合不同年龄段学生的德育教育内容,培养“学会生存、学会学习、学会合作、学会创新”的合格学生

第八条学校标识

校徽:

  

校训:博学于文 约之以礼

校风:博学笃志 厚德树人

教风:博闻强识 春风化雨

学风:博观多思 精练善成

领导作风:团结、务实、廉洁、奉献。

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和监督

等九条本学校的决策机构是校董事会

  1.学校董事会产生办法:由举者按照《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备章管理办法》依法定程序组建。

2. 学校董事会成员构成(5)

董事长1名、校长1名,党组织负责人1.教职工代表1名,举办者委派代表1名。

3.学校董事会成员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自动退出校董事会,或经决策机构同意后可继续担任。

4.议事规则其职权:

议事规则:民主集中制。

董事会职权

  1制定本学校的发展规划;   

2审定本学校的工作计划;   

3制定和修改本学校的章程;   

4审定本学校的机构、编制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   

5审议批准本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5.换届办法:学校董事会任期届满后.按教育部办公厅《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备案管理办法》重新依法定程序进行换届、备案。

6.学校董事会负责人产生办法

召开学校董事会全体成员会议,经全体成员充分发表意见最后由董事长作位发表意见经民主集中制表决产生董事会负责人。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重大事项由校董事会决策。建立校务会议和行政会议制度,均由校长主持,学校日常工作由校务会议作出决定。校务会议由校长、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和教育教学管理负责人参加,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校长负责决策。

十一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校长长执行董事会的决定,接受董事会授权,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其职权是: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   

  (二)组织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   

  (三)制定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四)管理学校事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聘任与解聘教职工,实施奖惩;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二 校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具有校长的任职资格,并有较强的办学水平和工作能力。   

  1. 学校建立党支部。党支部围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开展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监督保证社会主义发展方向,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加强教职工师德建设,支持校长提高师资整体水平。根据党章和上级党组织的指令,抓好基层党组织建设,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领导工会和团队组织,发挥群众团体在学校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1.建立中国共产党黎塘镇博文学校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国共产党黎塘镇中心学校党总支部。

2.学校党支部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学校党支部设书记1名,书记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4.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5.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校长向学校董事会报告并进行研究决定。

6.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7.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支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8.健全党的工作部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校务公开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照《工会法》,健全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支持举办者依法办学,配合党组织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 学校中层管理机构是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团委,其职权是  

教导处:根据学校实际,协助校长制定、实施学校的教学教育工作计划,并做好检查交流,反馈总结工作;   

政教处:定期组织教研组长、年级组长、班主任会议,布置、交流、总结工作,制定并落实班主任工作的考评条例;   

团委:负责团组织的日常工作,加强同辅员的联系,发挥团队组织的积极作用,指导学生自主管理,抓好学生干部的培训培养工作;   

总务处:在校长室的领导下做好总务后勤的各项工作,既要有勤俭办学的精神,又要积极保障学校发展,为师生服务、为教育教学服务积极为师生创造安全、和谐、优质的工作和学习环境。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 学校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以“全面发展、学有特长”引导学生;以教学为中心,努力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尽最大努力满足不同层次学生充分学习的需要,为每个学生的发展奠定基础。   

第十 学校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加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学生基础道德文明教育,从日常细小的行为规范培养学生的文明习惯。   

第十 学校日常德育工作落实到年级组。通过制订班级行为规范和班级建设细则,落实常规管理措施,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明确要求,重视过程。   

第十 学校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增强班主任工作责任感,提高班主任的思想教育工作能力。   

二十 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建立校外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形成学校、家庭、社区目标一致的育人格局,为学生健康成长创设良好的校内外环境。   

二十一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加强教学常规管理,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行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二十 学校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教材实施教学。学校开设选修课,活动课,编写校本教材进行教学。   

第二十 学校制定严格的教学常规制度和期教学检查制度,保障教育教学的质量。教导处具体负责学校教学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按规定认真组织期末、毕业、升学考试 对学生综合素质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价。   

第二十 学校加强教科研工作,促进教育教学改革,由教导处具体指导学校教科研工作。

第二十 学校加强体育工作,增强学生身体素质,积极做好每日体育锻炼武术散打等传统项目的工作。   

第二十 学校加强艺术教育,通过多种途径积极开展各种艺术活动。                

第二十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 学校保障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逐步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学校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   

  三十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制度,建立教师业务考核档案。支持鼓励教师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学校建立教师自培制度,有目标、有计划地对教师开展培训,让教师获得更好的发展。   

  三十一 学校执行国家实行的教育职员制度。学校的职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学校依法保护职员的正当权益。学校员工应树立正确的服务观,增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意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为学生发展、学校发展服务。   

  三十校教职工遵守《南宁市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增强实施素质教育的自觉性;学校教师要认真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习活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敬业爱生;学校教师要有宽广厚实的业务知识和终身学习的自觉性,掌握必要的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学校教师要遵循教育规律,积极参与教育教学科研;学校教师要与学生平等相处,尊重学生人格,因材施教,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 学校按发展的需要和可能设置岗位,配备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和岗位责任制。学校不断拓宽教师来源渠道,实行“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岗位竞争、合理流动的机制。   

第三十 学校实行国家规定工资和校内结构工资相结合的分配制度,体现按劳分配原则。   

第三十 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及奖惩制度。对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中有显著成绩的教职工进行奖励;对违反《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学校有关规定的教职工进行教育帮助,必要时给予一定处分。凡教职工对校方处理不服,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三十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宾阳县黎塘镇博文学校学籍 。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实施学生学籍管理。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第三十 学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南宁市青少年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学校对学生培养、教育和保护的责任。   

  第三十 学生必须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的校规校纪。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十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满足学生的发展需求,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学有特长。   

  四十 对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校规、校纪或有关法律、法规的学生,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学生对学校的处理不服,可按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   

  四十一 学生在校初中修业期满,且德、智、体等方面发展良好,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对修业未满且德、智、体发展不合格者给予业证书。因健康原因未能完成学业者给予修业证书。

四十 本学校的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学校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学校的赞助和捐赠;   

)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 本学校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增值部分不得私自分配 ,解体时财产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 本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 本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 本学校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和本学校监事机构的内部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四十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学校的资产。    


第四十 本学校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需经校董事会讨论通过决议,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 本学校在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 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五十 本学校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注销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五十一 本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五十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校董事会。修改后的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校董事会。   

  第五十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