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宾阳县黎塘镇博文学校于2014年经宾阳县教育局批准成立,由文若丁女士独资创办的一所九年一贯制、全封闭、寄宿制民办学校。学校占地面积30多亩,校舍建筑面积4455平方米,有教学楼4幢,学生公寓楼2栋,有食堂,有餐厅,有运动场所(篮球场、气排球场、羽毛球场、跑道等)和户内活动场所等。教育教学设施完备。校园绿树成荫,布局科学合理,是培育人才的好地方。
自办学以来,学校坚持秉承“以先进办学理念为立校之本,以改革创新,特色办学为强校之路”的理念为发展思路。学校要求教师爱岗敬业、勇于奉献,学生知书达理、勤奋好学。学校管理和教学质量不断提升,力争成为黎塘地区质量过关特色彰显的区域性民办学校。
-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建立现代化教育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校全称为“宾阳县黎塘镇博文学校”,简称“博文学校”;英文表述为Bowen School In Litang Town,Binyang County; 学校地址为:宾阳县黎塘镇教育一路1号。
第三条本校由文若丁女士独资投资举办,经宾阳县教育局审批,获得办学许可证,并依法在宾阳县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宾阳县教育局,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教育教学、教师培训等工作的指导和督导、评估。
第四条招生对象为不划定区域的6-16岁的适龄儿童少年,招生规模由县教育局划定。
第五条以学校发展为本,以教师发展为本,以学生发展为本。努力培养“基础实、素质优、能力强、有特长、身心健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努力在教育教学管理、教育教学质量、特长生培养等方面创一流业绩,打造宾阳县民办教育的特色学校。
第七条坚持德育为首,通过加强学生素质的培养,引导学生“存善心”、“行善事”、“说好话”、“做好人”,创设适合不同年龄段学生的德育教育内容,培养“学会生存、学会学习、学会合作、学会创新”的合格学生。
第八条学校标识
校徽:
校训:博学于文 约之以礼
校风:博学笃志 厚德树人
教风:博闻强识 春风化雨
学风:博观多思 精练善成
领导作风:团结、务实、廉洁、奉献。
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和监督
等九条本学校的决策机构是校董事会
1.学校董事会产生办法:由举办者按照《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备章管理办法》依法定程序组建。
2. 学校董事会成员构成(5人)
董事长1名、校长1名,党组织负责人1名.教职工代表1名,举办者委派代表1名。
3.学校董事会成员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自动退出校董事会,或经决策机构同意后可继续担任。
4.议事规则及其职权:
议事规则:民主集中制。
董事会职权:
(1)制定本学校的发展规划;
(2)审定本学校的工作计划;
(3)制定和修改本学校的章程;
(4)审定本学校的机构、编制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
(5)审议批准本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5.换届办法:学校董事会任期届满后.按教育部办公厅《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备案管理办法》重新依法定程序进行换届、备案。
6.学校董事会负责人产生办法
召开学校董事会全体成员会议,经全体成员充分发表意见,最后由董事长作末位发表意见,经民主集中制表决产生董事会负责人。
第十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重大事项由学校董事会决策。建立校务会议和行政会议制度,均由校长主持,学校日常工作由校务会议作出决定。校务会议由校长、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和教育教学管理负责人参加,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校长负责决策。
第十一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校长。校长执行董事会的决定,接受董事会授权,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其职权是: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
(二)组织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
(三)制定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四)管理学校事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聘任与解聘教职工,实施奖惩;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校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具有校长的任职资格,并有较强的办学水平和工作能力。
- 学校建立党支部。党支部围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开展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监督保证社会主义发展方向,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加强教职工师德建设,支持校长提高师资整体水平。根据党章和上级党组织的指令,抓好基层党组织建设,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领导工会和团队组织,发挥群众团体在学校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1.建立中国共产党黎塘镇博文学校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国共产党黎塘镇中心学校党总支部。
2.学校党支部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学校党支部设书记1名,书记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4.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5.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校长向学校董事会报告并进行研究决定。
6.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7.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支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8.健全党的工作部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校务公开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照《工会法》,健全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支持举办者依法办学,配合党组织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五条 学校中层管理机构是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团委,其职权是:
教导处:根据学校实际,协助校长制定、实施学校的教学教育工作计划,并做好检查交流,反馈总结工作;
政教处:定期组织教研组长、年级组长、班主任会议,布置、交流、总结工作,制定并落实班主任工作的考评条例;
团委:负责团组织的日常工作,加强同少辅员的联系,发挥团队组织的积极作用,指导学生自主管理,抓好学生干部的培训培养工作;
总务处:在校长室的领导下做好总务后勤的各项工作,既要有勤俭办学的精神,又要积极保障学校发展,为师生服务、为教育教学服务,积极为师生创造安全、和谐、优质的工作和学习环境。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以“全面发展、学有特长”引导学生;以教学为中心,努力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尽最大努力满足不同层次学生充分学习的需要,为每个学生的发展奠定基础。
第十七条 学校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加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学生基础道德文明教育,从日常细小的行为规范培养学生的文明习惯。
第十八条 学校日常德育工作落实到年级组。通过制订班级行为规范和班级建设细则,落实常规管理措施,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明确要求,重视过程。
第十九条 学校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增强班主任工作责任感,提高班主任的思想教育工作能力。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建立校外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形成学校、家庭、社区目标一致的育人格局,为学生健康成长创设良好的校内外环境。
第二十一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加强教学常规管理,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行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教材实施教学。学校开设选修课,活动课,编写校本教材进行教学。
第二十三条 学校制定严格的教学常规制度和期末教学检查制度,保障教育教学的质量。教导处具体负责学校教学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按规定认真组织期末、毕业、升学考试 ,对学生综合素质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价。
第二十五条 学校加强教科研工作,促进教育教学改革,由教导处具体指导学校教科研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加强体育工作,增强学生身体素质,积极做好每日体育锻炼及武术散打等传统项目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加强艺术教育,通过多种途径积极开展各种艺术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保障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逐步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学校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制度,建立教师业务考核档案。支持鼓励教师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学校建立教师自培制度,有目标、有计划地对教师开展培训,让教师获得更好的发展。
第三十一条 学校执行国家实行的教育职员制度。学校的职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学校依法保护职员的正当权益。学校员工应树立正确的服务观,增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意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为学生发展、学校发展服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遵守《南宁市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增强实施素质教育的自觉性;学校教师要认真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习活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敬业爱生;学校教师要有宽广厚实的业务知识和终身学习的自觉性,掌握必要的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学校教师要遵循教育规律,积极参与教育教学科研;学校教师要与学生平等相处,尊重学生人格,因材施教,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发展的需要和可能设置岗位,配备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和岗位责任制。学校不断拓宽教师来源渠道,实行“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岗位竞争、合理流动的机制。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国家规定工资和校内结构工资相结合的分配制度,体现按劳分配原则。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及奖惩制度。对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中有显著成绩的教职工进行奖励;对违反《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学校有关规定的教职工进行教育帮助,必要时给予一定处分。凡教职工对校方处理不服,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三十六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宾阳县黎塘镇博文学校学籍 。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实施学生学籍管理。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南宁市青少年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学校对学生培养、教育和保护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学生必须遵守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的校规校纪。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满足学生的发展需求,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学有特长。
第四十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校规、校纪或有关法律、法规的学生,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学生对学校的处理不服,可按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校初中修业期满,且德、智、体等方面发展良好,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对修业未满且德、智、体发展不合格者给予结业证书。因健康原因未能完成学业者给予修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本学校的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学校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四)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学校的赞助和捐赠;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学校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增值部分不得私自分配 ,解体时财产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格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学校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和本学校监事机构的内部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学校的资产。
第四十八条 本学校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需经校董事会讨论,通过决议,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学校在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 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学校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注销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 本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校董事会。修改后的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校董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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