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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阳县中华镇上施村委学校章程

发布时间:2022-07-11 09:46  来源: 宾阳县教育局   

序 言

     宾阳县中华镇上施村委学校原名山口乡山口中心国民基础学校,建于1935年。1951年春,山口中心国民基础学校改称为“第四区第二高级小学”,1956年宾阳县人民政府决定学校名称以学校所在地命名为宜,遂又恢复“山口高小校”。20049月根据教育形式发展需要,为进一步优化教育资源,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恢复山口完小,将上施村委六个教学点集中到原“山口高小校”办学,并命名为“山口完小”,2014年改名为“宾阳县中华镇上施村委学校”至今。一直以来,学校坚持“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全面推进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为主的素质教育,让所有学生都得到发展。历经几代人的艰苦奋斗、不懈努力,学校在素质立校、依法治校、质量兴校、特色办校等方面取得不错成绩,学校先后获得“南宁市平安校园”、“南宁市优秀少先队大队”等荣誉。学校占地面积10899.6平方米,目前,学校有7个班级,16名教职工,学生318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规范学校管理,依法治校,大力推行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宾阳县中华镇上施村委学校

  

学校校址:宾阳县中华镇上施村委上施村山口圩

  

第三条 学校设立党支部,成立支委会,负责学校党建工作。

  

第四条 办学指导思想: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的“三个面向”,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第五条 校徽

  

  
  
  

  

校徽内涵:图中的山:施村苍抱、尖岭两座大山,意指学校历史悠久,两山绿色,人居环境之根本,是造就人才的甸园。蓝带为河流,从校门前袅娜绕过,学校依山傍水,地理环境得天独厚;图中英文为:山口完小学校;1935是建校年份;红色为学校色彩,代表朝气蓬勃,师生积极向上。整体看,如人之面部精神焕发,笑脸迎接充满生机的每一天。

  

第六条 本校由南宁市宾阳县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六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系国有全额拨款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为全日制公办普通小学学制六年。

  

第七条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管理,制定学校的发展战略规划,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交流与合作等,管理学校内部事务,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招收学生;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给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证明;

  

(三)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按有关规定对教职工进行考核,并根据上级核定的编制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定编、定岗、定员、定责、定量,并实施有关奖励或处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实施小学阶段六年的基础教育;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法令、规章和政策,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尊重教育规律,保证教育质量,创设和谐的校园环境,坚持学校的公益性,不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三)积极支持共、青、妇开展工作,尊重和维护学生及其他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关心教职工和学生的身体健康,努力构建教职工的多重保障体系;

  

(五)以适当的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六)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校务公开制度,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七)完善学校监督机制,依法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接受学生家长、社会、政府综合部门及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接受国家审计机构的审计;

  

(八)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办学目标: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完善办学条件,提高师资水平,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学质量,把学校办成“德育为首,保证基础,质量见长,全面发展学生综合素质”的特色现代学校。

  

第九条 学校精神

  

竞争合作的团结精神,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争创一流的拼搏精神,勇于超越的进取精神,敢为人先的创新精神。

  

第十条 校训:崇德、博学、求实、创新。

  

校风:民主、和谐、勤奋、向上。

  

教风:敬业、爱生、严谨、创新。

  

学风:乐学、好问、自主、合作。

  

办学思路:团结奋进,立德树人。

  

求真务实,质量强效。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校按编制设置校长、副校长、教导主任、总务主任、少先队辅导员、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设置教导处、总务处、家委会办公室等职能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由宾阳县中华镇中心学校主管。校长的任职需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宾阳县中华镇中心学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相关规定进行考察、审批、任免或聘任。

  

第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依法治校,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令、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规定。遵循教育规律,提高育人质量。

  

(二) 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的工作计划,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 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注重教职工队伍建设,充分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领导和组织学校德育工作、教学工作;领导和组织学校教科研工作,全面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五)领导和组织后勤工作,贯彻勤俭办学原则,搞好校园建设。加快学校教育现代化、信息化建设步伐,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   

  

(六)加强干部和教师队伍建设及管理,为他们的政治进步、业务进修、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七)配合党组织,支持学校群团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教代会、家委会、少先队等组织在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 校长的主要权力: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方面重大事项有决策权。   

  

(二)人事权:按上级有关规定,从学校工作的需要和实际出发,聘任学校中层干部及教职员工,安排、调整教职工工作。

  

(三)奖惩权:校长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师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教师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四)财政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管好用好学校资金财产。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校长的义务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依法受理教师和学生的校内申诉。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为共同建设好学校而努力。   

  

(三)加强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资队伍管理和建设。   

  

(四)巩固“两基”成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五)不断加强校园、校舍建设,提高现代化教育技术装备和应用水平,改善教育和教学设备设施。   

  

(六)关心教师生活,努力改善教师工作及生活条件。   

  

(七)采取有力措施,有效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八)清正廉洁、处处带头,为人师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有关政策,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督导、评估、检查。离任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

  

第十六条 副校长的职责

  

协助校长分管教育、安全等方面的具体工作,负责学校安全、卫生防疫工作,包括:学校安全教育、学校安全、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的建立、安全工作方面的文字、图片资料收集、安全督查等。

  

第十七条 教导处工作职责

  

(一) 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拟定教务工作计划,科学地安排好各年级的课程表,开齐课程,开足课时。指导教研组长、学科教师、课外小组辅导教师拟定计划和开展活动。

  

(二)建立健全教学工作制度。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开展好教研活动,指导教研组、教改实验课题组开展教研活动;牵头组织和开展教科研课题研究,提高教科研活动的实效性。

  

(三) 积极组织教师专业进修和业务培训。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层次。努力为教师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组织教师开展基本功训练和竞赛活动。

  

(四)关注教学工作信息反馈,定期开展教学工作分析会。做好学生质量综合评价和学籍管理工作。

  

(五)负责教学质量监控,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所学的科目进行检测。定期对教学常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总结。

  

(六)加强教学档案管理,建好教师业务档案。

  

(七)指导和搞好电教室、资料室、仪器室和实验室工作。

  

(八)做好学校教学常规管理工作,对教学过程进行检查、评估。实施教学“巡查”。

  

第十八条 总务处工作职责

  

(一) 负责制定总务后勤工作管理制度和计划,督促、检查制度和计划的落实情况,并定期对总务后勤工作进行 总结评定。

  

(二) 为教育教学提供必要的物质保证,负责学校的各种教学设备、设施和办公用品采购工作,及时做好教科书和教材的征订工作。负责免费循环使用教科书的登记与管理。

  

(三) 加强学校校舍、设备及经费的管理,努力做到开源节流、增收节支,及时监督检查师生使用物品和爱护公物情况,建立公物登记档案。努力改善办学条件,逐步实现教育手段现代化。

  

(四) 定期对校舍进行检查,排除安全隐患。同时做好水、电、气及所有教育教学设备、设施的检查维修工作。

  

(五)搞好校园环境建设,制定发展规划。净化、绿化、美化校园,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六)组织师生参加建校和各种公益活动。

  

第十九条 少先队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少先队工作管理制度,制定工作计划。开展团队工作,做好学校的德育、体育、卫生及家长学校工作,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

  

(二)积极组织开展各项课外活动和德育主题活动,积极开展好各种节日的庆典活动和留守学生的关爱活动。

  

(三)抓好文明校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工作,实现校风正、校纪严、教风实、学风活、校容净的目标。

  

(四)积极开展少先队组织建设,定期(不少于一次)上好队课,定期按要求发展队员。

  

第二十条 家长委员会职责

  

(一)参与并监督学校的管理和有关重大决策,收集家长对学校管理及教师教育教学等方面的意见或建议,并及时予以反馈;       

  

(二)协调学校与家庭、教师与家长之间的关系,促进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有机结合;       

  

(三)努力为学校教育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呼吁社会、企业、单位对学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积极配合本年级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四)发现或知道学生在校外的不良或高尚行为,要及时告知学校,以便随时予以教育和表扬;       

  

(五)积极学习和宣传教育法律法规,具备青少年健康成长方面的法律常识,争做知法、守法、护法的好家长;

  

(六)每学期召开一至二次家长委员会工作会议,家长接通知后自行安排好本单位工作,准时到会。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二十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学校招收本辖区内年满6周岁及以上儿童免试入学,实行秋季始业。

  

第二十二条 教学采取单式班级授课制,每班设一名班主任,负责班级管理工作,并与家长配合,对学生进行全面教育。教学班级学生额以符合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标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凭有效证明(县医院)准其休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休学超过三个月者,复学时根据学生实际,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第二十四条 学年末对学生的考核要从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进行评价。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大力表彰,对有错误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对错误较严重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学校按规定不得开除学生。

  

第二十六条 积极防止学生辍学,发现学生辍学,班主任应立即报告学校,并协同学校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学生复学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严格管理学籍,有专人负责,及时核对,做到数字准确,底数清楚,发现问题 及时查找原因,及时解决。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科课和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实施素质教育,为学生全面 发展,提高整体素质奠定基础。

  

第二十九条 学校坚持德育为首的教育方针,深入贯彻落实《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中小学德育整体化工作纲要》等德育方面的政策法规。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学校德育工作领导小组,深入开展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的五爱教育。加强德育队伍建设,优化育人环境,发挥全体教职工的育人作用,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三十条 学校组织全体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运用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每学期开展论文评比活动。

  

第三十一条 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要注意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和学习习惯。第三十二条 坚持推门听课制度,校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5节;副校长听课不少于25节;主任听课不少于20节。

  

第三十三条 每学期根据县教育局制定的工作意见,安排本校教育教学工作,不得随意停课,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最多不超过6小时。任何班级和教师不得安排学生集体补课。

  

第三十五条 学生的课后作业要精选,难易适度,数量适当。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一律使用国家教育部门审批的九年义务教育教材,不得擅自购买各种学习辅导资料。乡土教材自编教材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七条 学期末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科学、品德,其它科目通过平时考查评定成绩。正确使用好《学生质量综合评价手册》,学校不得以考试成绩排列班级学生的名次和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师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不断加强教师工作过程管理,制定科学评价体系。采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对教育教学工作质量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体育工作的法规,全面落实《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认真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体育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学校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以上的体育活动时间。

  

第三十九条 抓好美育工作,上好音乐、美术课,其它学科从本学科特点出发,发挥美育功能,利用课外、校外兴趣小组,结合学生日常生活实际,对学生进行美育教育,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

  

第五章 财务后勤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归学校专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能改变其用途。学校要建立健全使用管理制度,提高使用完好率。

  

第四十一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要认真制定并执行学校财务计划,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

  

第四十二条 严格按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规定项目、标准收取学生费用,任何人不得向学生乱收费。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设备、物资统一建立账目,健全制度,提高使用效率,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及时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损坏学校财物都要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 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教代会审议,接受上级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卫生及安全管理

  

第四十六条 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建立学生健康卡片,定期为学生体检。

  

第四十七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图书、设备等都要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活动安排要符合学生生理、心理特点。

  

第四十八条 不断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条件,学校要定期举行卫生常识讲座,做好各种传染病、多发病和食物中毒的预防工作。

  

第四十九条 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制定安全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制定学期安全工作计划,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校长全面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建立护校领导带班制度,按上级要求安排好护校人员,做好护校安全工作。做好校园巡查、楼梯守护、安全问询和路段护送工作,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七章 教师和学生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教师要具备中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取得小学教师任职资格。 其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教书育人,努力提高教育质量。

  

(二)热爱学生,开展学生政治思想教育,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使学生全面发展。

  

(三)认真学习教学大纲,钻研教材,结合学生实际,做好教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四)认真完成本职工作,重视研究教学方法和学生学法,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加强能力培养,注重双基教学,提高教学质量。

  

(五)努力协调好学校与社会、家庭的关系,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健康地发展。

  

(六)积极参与学校管理。

  

(七)结合教育教学实践进行教育科学研究。学习新理论,接受新信息,不断提高自己的教育教学能力和工作水平。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每年对教师的思想政治、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出勤情况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给予评定。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任教、晋职晋级、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 对教育教学工作中业绩突出,管理积分名列前茅者;辅导学生参加各种竞赛成绩优异者;见义勇为同违法行为作斗争者;为学校提出合理化建议成效显著者;为学校争得荣誉,赢得声誉者,学校给予奖励。

  

第五十四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工作不讲究方法,违反教育原则和有关法规,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改者。

  

(二)故意不完成学校交给的教育教学任务,给学校造成损失者。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体罚学生,影响恶劣者。

  

(四)玩忽职守,造成安全事故者。

  

(五)有故意损害学校声誉的其它行为者。

  

第五十五条 每一名学生都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

  

第五十六条 对全面发展的学生,学科竞赛成绩优异者;思想品德高尚、热爱集体、爱护公物的典型人物;为学校争得荣誉者,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校规的学生,学校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制定章程,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原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如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师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宾阳县教育局批准,章程自宾阳县教育局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宾阳县中华镇上施村委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