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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阳县桂鼎高级中学章程

发布时间:2023-02-07 10:58  来源: 宾阳县教育局   


                             序言

    宾阳县桂鼎高级中学(宾阳县桂鼎高级中学有限公司)是一所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

2021年9月,经宾阳县审批局和教育局审批,南宁市教育局备案,命名为“宾阳县桂鼎中

学”2021年10月19日,经南宁市审批局审批更名为“宾阳县桂鼎高级中学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广西桂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资,设立宾阳县桂鼎高级中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或者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遵守、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学校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教育必须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的方向,坚持以人为本,因材施教,自强不息,厚德载物,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将学校建成与南宁市相匹配的,具有鲜明个性的“市内领先,区内知名”的示范性、高品质中学,为国家培养合格的接班人作贡献

第二章党组织建设

第四条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做好党员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确保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第六条 本单位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七条 本单位为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等支持。

第八条 本单位支持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与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理)事会,优先推荐学校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成为党组织班子成员。

第九条 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董(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要征得党组织同意;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项,要由党组织研究决定。建立健全党组织与学校董(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党组织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

第三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十条  公司名称: 宾阳县桂鼎高级中学有限公司

第十一条公司住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黎塘镇教育一路136号 

第四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范围: 实施高中阶段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具体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五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第十三条  公司注册资本: 50 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

身份证(或证件)号码

11

广西桂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

90769M

2




3




第五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十五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广西桂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0

100%

货币

2021年7月1日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公司由一名股东组成,股东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签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七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5 人,由 股东会选举、聘任或委派 产生。董事任期  三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1 人,由 董事会选举 产生。

第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3  人,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   0  :   3。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 三 年,由 董事会 选举产生,须经代表 三分之二以上 表决权的董事决议通过,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第二十八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应由股东作出决定通过具体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三十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长期  ,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三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后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  2 份,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若本章程的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 本章程经2022年6月12日股东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