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幼儿园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南宁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年度检查指标〉的通知》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我县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我局决定对民办学校开展2023-2024学年度工作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2023年12月31日前,经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并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在册民办普通高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含转型园、政府购买服务园)和看护点。
二、检查主要内容
(一)学校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学校章程等开展办学活动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学校章程备案公开、理(董)事会依章程开展活动等。
(二)党建工作、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等情况。
(三)学校财务制度落实及财务管理情况。
(四)学校办学条件(校舍、经费、师资等)符合设置标准情况;学校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教职工工资发放和社会保障金缴纳等情况。
(五)学校执行课程教学计划和教育管理情况。
(六)学校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及完成工作安排的情况。
(七)《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三、检查应交材料
(一)《民办学校学年度检查报告书(2023-2024年度)》(一式三份),并附齐报告书内所需要的各类附件。(要点:报告要以数据为主要撰写点;‚相关数据要与前面填报的相符;ƒ财务管理应涉及本年度硬件投入、教学设备投入、玩具材料投入、人员支出等数额情况。)
(二)学校提取发展基金报告书,内容包括:2023年度学校净资产增加额或净收益,按不低于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 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情况。
(三)民办学校办学住所(场所)租赁协议书复印件(验原件)。
(四)《办学许可证》副本、《税务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和物价部门批复的收费标准文件的复印件(验原件)。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民政局2023年度),所交份数按民政局要求执行。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民办学校做出的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办学经费审计报告书。(要点:会计账簿中2023年总收入=在校人数×收取标准;‚查人数;ƒ查收费标准。)
(七)民办学校成立党组织及党建工作情况报告书。
(八)《学校章程登记备案登记表》复印件(验原件)。
注:以上八项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所提供的复印件材料须加盖学校印章,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四、检查时间安排及检查程序
(一)自查自检:2024年4月15日-4月19日。
各民办普通高中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根据附件3《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幼儿园根据附件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幼儿园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分别做好自查自检工作,并填好《民办学校学年度检查报告书(2023-2024年度)》,收集应交的材料,按“检查应交材料”材料序号要求编好序号,所交材料一律装订成册,并在封面注明材料名称、目录及页码。
(二)镇(校)级检查:2024年4月22日-4月26日。
民办普通高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将“检查应交材料”、附件2《宾阳县2023-2024学年度民办学校年检情况表》、附件3《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自评赋分后邀请对应的公办结对帮扶学校进行材料和实地审核;各镇中心学校组织检查组根据“检查应交材料”、附件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幼儿园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负责对所辖民幼儿园(含转型园、看护点)进行材料和实地审核。检查组对存在问题给出整改意见,填写《宾阳县2023-2024学年度民办学校年检整改意见书》,并在《宾阳县2023-2024学年度民办学校年检情况表》初步做出学年度检查结论:
1.评分总得分100分,得分≧90分为“优秀”等次,得分<90≧70分为“合格”等次,得分<70≧60分为“基本合格”等次,得分<60分为“不合格”等次;
2.全校教师无1人持有教师资格证的民办学校不能评为“合格”等次(检查时人证核验);
3.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民办学校被主要管理部门(教育、公安、交通、应急、消防、市场监督管理、卫健、财政、民政、审批等)以文件形式通报批评,县级1次扣20分,市级1次扣30分,区级1次扣40分;
4.凡被查实有校车不按校车标牌线路行驶和未取得相关中心学校同意而使用校车跨镇接送幼儿、有收取兴趣班费、跨学期收费等行为,年检不能评为“合格”等次;
5.幼儿园(看护点)的公共区域、教室均没有供幼儿游戏、操作、探索的玩具或材料的,年检不能评为“合格”等次。
6.幼儿园(看护点)存在严重“小学化”现象的,年检不能评为“合格”等次;
7.不按规定执行中小学财务制度的,年检不能评为“合格”等次;
8.至2024年4月20日办学许可证逾期超过60天未获得有效期内办学许可证的,年检不能评为“合格”等次。
(三)整改补查:2024年4月27日-5月10日。
各镇中心学校及各公办结对帮扶学校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和监督责任,规范民办中小学办学行为。在开展年度检查工作要杜绝“走过场”“摆样子”“交份材料就盖章”等敷衍了事行为,切实提高年度检查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1.各公办结对帮扶学校对检查达不到“合格”等次的民办学校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被整改学校要重新将材料送所对应的公办结对学校审核,审核达到“合格”等次后由民办学校将相关材料报县教育局。
2.各镇中心学校对检查达不到“合格”等次的幼儿园(看护点)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被整改幼儿园(看护点)要重新将材料送所辖镇中心学校检查组审核,审核达到“合格”等次的由镇中心校将相关材料报县教育局。
(四)报送备检:2024年5月10日前。
各镇中心学校、民办普通高中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于2024年5月10日前将《宾阳县2023-2024学年度民办学校年检情况表》及达到“合格”等次学校的相关材料送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备案备检,电子版发送到jjg88@126.com。
(五)县级检查:2024年5月13日-5月17日。
县教育局组织人员对各类民办学校进行检查,详见附件6《关于开展2023-2024年度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工作的方案》。
(六)公布公示:2024年5月下旬。
县教育局公布学年度检查合格民办学校情况,并在县教育局微信公众号、宾阳县政务网上公布学年度检查合格学校名单。年检合格的学校方可开展新学期招生工作。年检评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学校且限期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特别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可视情况采取不予安排下一年度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调减年度招生计划等,甚至取消其办学资格,收回办园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并进行公告。拒绝年检、不接受年检处理决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取消办学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宾阳县教育局
2024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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