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线上申报
未能通过学校和各部门数据交互信息核验,需要上传以下证明材料:
1.身患残疾:
申请人本人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获得过国家助学贷款
(1)助学贷款合同;
(2)助学贷款结清证明;
(3)个人征信报告;
(4)贷款银行出具证明;
(5)中国银行还款流水明细清单
(6)学校资质中心出具证明。
注:
1.上述任一证明材料均能作为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依据,助学贷款受理证明、网站截图、手机银行流水截图不能作为证明材料使用;
2.证明材料应明确体现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加盖出具证明单位业务公章,助学贷款合同作为证明材料应提供完整版。
3.贫困残疾人家庭
家庭成员持有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姓名、身份证号码页+残疾证体现残疾等级内容页+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注:
1.若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提供的是卡片图片的,卡片正面二维码需可以识别验证;
2.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公安机关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户口簿户主页+残疾亲属信息页+申请人信息页、出生证明、结婚证;
3.亲属关系证明材料不能提供社区或村委出具证明。
4.脱贫家庭
(1)扶贫手册或脱贫手册盖章页+包含家庭基本情况:家庭类型、家庭成员内容页;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开具的脱贫家庭证明。
注:
1.上述任一类证明材料均能作为脱贫家庭依据,证明材料需明确体现脱贫户内容或脱贫年度内容,加盖县级及以上乡村振兴部门公章;
2.村级出具的脱贫家庭证明不符合要求,需再到乡镇(街道)乡村振兴部门签署情况属实意见。
5.低保家庭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开具的享受城乡低保待遇证明(含起止日期)原件;
(2)领取低保待遇存折开户信息页+领取低保待遇存折近期领取低保记录页+非本人账户补充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3)领取低保待遇银行流水(包括账户信息和银行业务章)+非本人账户亲属关系证明;
(4)民政对象电子证照+非本人需要补充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注:
1.上述任一类证明材料均能作为低保家庭依据,证明材料需明确体现享受城乡低保待遇及领取待遇时间内容;
2.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公安机关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户口簿户主页+领取低保待遇亲属信息页+申请人信息页、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
3.亲属关系证明材料不能提供社区或村委出具证明;
4.村级出具的城乡低保待遇证明不符合要求,需再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签署情况属实意见。
6.特困人员(孤儿)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开具的享受特困人员(五保、城市三无)或孤儿待遇证明(含起止日期)原件
(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人员身份信息页+公章页+非本人需要补充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3)《农村五保供养证》人员身份信息页+公章页+非本人需要补充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4)《孤儿福利证》人员身份信息页+公章页。
注:
1.上述任一类证明材料均能作为特困人员(孤儿)依据,证明材料需明确体现申请信息;
2.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公安机关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户口簿户主页+残疾亲属信息页+申请人信息页、出生医学证明证明、结婚证;
3.亲属关系证明材料不能提供社区或村委出具证明;
4.村级出具的受特困人员(五保、城市三无)或孤儿待遇证明不符合要求,需再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签署情况属实意见。
(二)线下申报
1.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根据补贴对象类别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身患残疾:
申请人本人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获得过国家助学贷款
A.助学贷款合同;
B.助学贷款结清证明;
C.个人征信报告;
D.贷款银行出具证明;
E.中国银行还款流水明细清单
F.学校资质中心出具证明。
注:
1.上述任一证明材料均能作为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依据,助学贷款受理证明、网站截图、手机银行流水截图不能作为证明材料使用;
2.证明材料应明确体现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加盖出具证明单位业务公章,助学贷款合同作为证明材料应提供完整版。
(3)贫困残疾人家庭
家庭成员持有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姓名、身份证号码页+残疾证体现残疾等级内容页+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注:
1.若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提供的是卡片图片的,卡片正面二维码需可以识别验证;
2.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公安机关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户口簿户主页+残疾亲属信息页+申请人信息页、出生证明、结婚证;
3.亲属关系证明材料不能提供社区或村委出具证明。
(4)脱贫家庭
A.扶贫手册或脱贫手册盖章页+包含家庭基本情况:家庭类型、家庭成员内容页;
B.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开具的脱贫家庭证明。
注:
1.上述任一类证明材料均能作为脱贫家庭依据,证明材料需明确体现脱贫户内容或脱贫年度内容,加盖县级及以上乡村振兴部门公章;
2.村级出具的脱贫家庭证明不符合要求,需再到乡镇(街道)乡村振兴部门签署情况属实意见。
(5)低保家庭
A.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开具的享受城乡低保待遇证明(含起止日期)原件;
B.领取低保待遇存折开户信息页+领取低保待遇存折近期领取低保记录页+非本人账户补充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C.领取低保待遇银行流水(包括账户信息和银行业务章)+非本人账户亲属关系证明;
D.民政对象电子证照+非本人需要补充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注:
1.上述任一类证明材料均能作为低保家庭依据,证明材料需明确体现享受城乡低保待遇及领取待遇时间内容;
2.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公安机关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户口簿户主页+领取低保待遇亲属信息页+申请人信息页、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
3.亲属关系证明材料不能提供社区或村委出具证明;
4.村级出具的城乡低保待遇证明不符合要求,需再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签署情况属实意见。
(6)特困人员(孤儿)
A.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开具的享受特困人员(五保、城市三无)或孤儿待遇证明(含起止日期)原件
B.《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人员身份信息页+公章页+非本人需要补充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C.《农村五保供养证》人员身份信息页+公章页+非本人需要补充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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