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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 2026 年度 广西慢性病综合防治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5-06 17:33  来源: 宾阳县卫生健康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 2026 年度


广西慢性病综合防治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卫生健康委、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直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健康广西行动(2020-2030)》(桂健推委发〔2020〕4),加强2026年全区慢性病综合防治项目实施管理,保证年度任务的完成,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国家疾控局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重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5〕158号)、《广西壮族自治财政厅关于预提前下达2026年中央卫生健康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桂财社〔2025〕140号)等要求,我委制定了《2026年度广西慢性病综合防治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6年度广西慢性病综合防治项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广西慢性病综合防治工作,规范管理、合理有效使用2026年中央补助广西慢性病防治项目经费,顺利完成国家卫生健康委下达的2026年慢病综合防控工作任务,结合国家和自治区卫生健康工作部署及我区慢性病防治规划工作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项目

一)项目范围

南宁市青秀区、宾阳县,柳州市柳北区、鹿寨县,桂林市叠彩区,北海市海城区,钦州市钦北区,梧州市长洲区,百色市右江区,北流市,平南县等11个国家级示范区以及创建国家级示范区的市、县(市、)。

(二)项目内容

各有关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按照国家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常规建设要求开展工作,拓展内容,提升质量,开发和推广成熟的慢性病防控干预适宜技术,发挥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的示范引领作用。

三)任务安排

按照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指标体系(2025版)要求,开展国家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常规建设工作。

四)项目评估要求

完成国家级示范区创建和常规建设工作。

五)项目组织实施

         1.组织实施。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项目的总体组织。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制定全区项目总体实施方案,负责项目实施管理、技术培训、质量控制、监督评估、项目总结等工作。各项目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负责协调财政部门及时拨付项目经费,做好辖区项目的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及效果评估等工作。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辖区内国家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工作的主要技术指导和成效评估。各项目实施单位按年度的具体要求完成各项目工作指标和任务。

2.责任分工。

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承担示范区建设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及质量控制等工作,大力宣传和推广示范区建设取得的显著成效和可复制经验。

市级卫生健康委负责所辖区域内示范区建设的日常指导和管理。县级卫生健康局在辖区示范区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支持下履行相关职责,组织实施示范区建设具体工作,负责落实示范区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的组织管理、统筹协调和评估。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做好示范区建设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支持。

3.项目执行时间。

2026年1月至2026年12月。

六)项目评估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专家定期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各项目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负责对属地项目进行评估,主要评估以下方面:示范区建设工作进度及质控、信息数据收集情况、多部门联合开展建设及经费使用情况,多方合力推进项目进展的实际效果等。

二、健康支持性环境建设项目

一)项目范围

南宁市青秀区、武鸣区、宾阳县、上林县,柳州市柳北区、鹿寨县,桂林市叠彩区、恭城瑶族自治县,梧州市长洲区、万秀区,北海市海城区,防城港市港区、东兴市,钦州市钦北区,贵港市平南县,玉林市北流市,百色市右江区、平果市,贺州市昭平县,河池市南丹县,来宾市合山市、武宣县,崇左市大新县、扶绥县等24个县(市、区)。

(二)项目内容

各项目县(市、区)按照《全民健康生活方怯行动健康支持性环境建设指导方案(2019年修订)》、自治区卫生健康委16部门制定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体重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工作要求,开展全民健康生活方怯行动健康支持性环境建设和“体重管理年”专题活动。整合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等目(活动)资源,突出全民健康生活方怯行动品牌效应,持续推进健康支持性环境建设。开展以“体重监测”为重点的全民健康生活方怯行动,强化体重监测和管理,推进健康体重相关知识和措施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公共场所。

三)任务安排

全区健康单位、健康社区、健康食堂(餐厅)等12类健康支持性环境新建总数不少于72家;每个项目县(市、区)至少新创建12类健康支持性环境中的3类,每类不少于1个。

四)项目评估要求

任务完成率达100%以上。

五)项目组织实施

1.组织实施。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项目的总体组织;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项目方案制定、实施管理、技术培训、质量控制、评估指导、项目总结等工作;各项目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负责协调财政部门承担辖区项目单位的经费落实、组织实施、协调监督及效果评估等工作;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辖区项目县(市、)进行项目管理和技术指导;各项目实施单位按年度的具体要求完成各项目工作指标和任务。

2.责任分工。

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项目具体的实施管理,协助制定项目全区总体实施方案,开展技术指导。

市级卫生健康委负责辖区内项目县(市、区)的项目组织推动和监督实施,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辖区项目县(市、区)的项目管理和技术指导。

各项目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与实施并开展工作成效评估。项目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健康支持性环境建设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

3.项目执行时间。

        2026年1月至2026年12月。

六)项目评估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专家定期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各项目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负责对属地项目进行评估,主要评估以下方面:健康支持性环境建设工作进度及质控、专题活动开展情况、多部门联合开展建设及经费使用情况,以及多方合力推进项目进展的成效。

三、全人群死因登记监测项目

一)项目范围

在全区各县(市、区)开展全人群死因登记监测工作。

(二)项目内容

按照《关于加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信息登记和电子证照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卫规划发〔2026〕5号)、《人口死因监测工作指导手册》,以及每年死因监测执行工作计划开展全人群死因登记监测工作,建立健全死因登记信息管理和工作制度,规范死因登记信息的收集、报告、统计分析和反馈。做好死因登记信息报告工作审核、评估和质量评价,对数据审核汇总分析,反馈数据报告质量评估结果,形成工作简报上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级技术指导部门。

三)项目评估要求

1.中央财政补助项目县(市、),包括:南宁市兴宁区、宾阳县,柳州市柳北区、鹿寨县,桂林市秀峰区、平乐县,梧州市长洲区、蒙山县,北海市海城区、合浦县,防城港市防城区,钦州市钦北区,贵港市桂平市,玉林市容县,百色田阳区、凌云县,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河池市金城江区、罗城伍佬族自治县,来宾市合山市,崇左市大新县等21个国家级死因监测项目县(市、区)。年度任务指标:粗死亡率>6%,报告及时率95%、审核率>99%、审核及时率95%、身份证填写率>99%、死因编码准确率>92%。

2.地市级年度任务指标:粗死亡率>6%,报告及时率95%、审核率>99%、审核及时率95%、身份证填写率>99%、死因编码准确率>92%、死亡规范登记报告率>80%(规范登记报告率计算依照国家标准)。

四)项目组织实施

1.组织实施。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项目的总体组织,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项目方案制定、实施管理、技术培训、质量控制、评估、项目总结等工作;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局)负责协调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财政补助经费、组织实施好辖区项目、加强指导监督及效果评估等工作。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辖区死因监测技术指导和监督。各项目实施单位按年度的具体要求完成各项目工作指标和任务。

2.责任分工。

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管理,包括制定项目总体实施方案,开展技术培训、质量控制和评估工作,按时将数据和工作总结上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慢病中心。

        市级卫生健康委负责辖区死因监测工作组织管理和评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监测人员技术培训和指导,定期收集本辖区所有监测点死因登记简报。

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本辖区死因登记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工作原则,制定辖区死因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协调社保、医保、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安、民政、统计等相关部门向报告单位提供死因登记工作所需的患病、诊疗、死亡、辖区常住人口和户籍人口等资料。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逐条审核辖区上报的所有死亡信息,指导辖区完成死因登记报告和漏报调查工作,进行质量控制和结果反馈。

医疗机构负责开展全人群死因监测登记报告工作,以辖区常住居民为登记对象,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慢病中心的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上报所有死亡人员基础信息和死因资料,指定专人负责当地相关资料的收集、核实、整理、分析和上报。

3.项目执行时间。

2026年1月至2026年12月。

(五)项目评估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专家定期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各项目市、县(区)卫生健康委(局)负责对属地项目进行评估,主要评估以下方面:死因专报人员落实及培训、工作进度及数据质控、死亡漏报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多方合力推进项目进展的成效。

     四、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高危人群早期筛查与综合干预项目

一)项目范围

南宁市武鸣区、上林县,柳州市柳南区,桂林市荔浦市,防城港市港区,贵港市平南县,玉林市北流市,河池市宜州区等8个项目县(市、)。

(二)项目内容

根据国家项目办下发《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高危人群早期筛查与综合干预项目技术方案》工作要求,开展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高危人群早期筛查与综合干预项目工作。各项目县(市、区)在社区(村居)人群中通过线上问卷初筛、现场问卷调查体测和肺功能检查的方式开展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高危人群筛查,并根据问卷和肺功能检查结果对人群进行分层分类的综合干预和随访。

三)任务安排

每个项目县(市、区)完成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高危人群筛2000人以上,对筛查出的所有高危个体开展肺功能检查,随访干预至少1400人。根据检查结果进行针对性的随访干预管理。完成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高危人群筛查与信息的收集和分析,以及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知识的宣传教育。

四)项目评估要求

任务完成率达100%。

(五)项目组织实施

1.组织实施。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项目的总体组织;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项目方案制定、实施管理、技术培训、质量控制、督导评估、项目总结等工作;各项目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负责协调财政部门承担辖区项目单位的经费落实、组织实施、协调效果评估等工作;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辖区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高危人群筛查与干预工作技术指导和评估;各项目实施单位按年度的具体要求完成各项目工作指标和任务。

2.责任分工。

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管理,包括制定项目总体实施方案,开展技术培训、质量控制和评价工作,并按时将数据和工作总结上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和国家项目办。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为自治区级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防治技术牵头单位,负责召集专家对项目县(市、区)进行肺功能检查质控、培训评估和早诊早治相关技术指导。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辖区县(市、区)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高危人群筛查和干预工作组织管理和监督实施;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监测人员技术培训和指导评估;相关市级医疗机构作为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防治技术成员单位,负责协助落实肺功能检查质控职责及早诊早治相关技术指导。

各项目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本辖区筛查随访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工作原则,制定辖区筛查随访工作实施方案,协调县级医疗机构、民政、统计等相关部门向项目承担单位提供项目所需的患病、诊疗、辖区常住人口和户籍人口等资料。各项目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项目具体实施,指导辖区项目承担单位通过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高危人群早期筛查与综合干预项目平台按时上报数据资料,负责工作进度监督、质量控制和结果反馈。各项目县(市、区)二级医疗机构为肺功能检查质控单位,负责对辖区内基层医疗机构的肺功能检查结果进行网上质控和早诊早治相关技术指导。

基层医疗机构以辖区常住居民为登记对象,通过国家项目办的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高危人群早期筛查与综合干预项目平台,上报所有调查对象的筛查和随访资料,指定专人负责当地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并完成以及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知识的宣传教育。

3.项目执行时间。

2026年3月1日至2027年2月28日。

六)项目评估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组织专家定期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各项目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负责对属地项目进行评估,主要评估以下方面:工作人员落实及培训、工作进度及数据质控、随访干预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多方合力推进项目进展的成效。

五、广西居民心脑血管事件监测

一)项目范围

南宁市邕宁区、武鸣区,柳州市柳江区,桂林市永福县,钦州市钦南区,北海市海城区,玉林市玉州区、容县,贵港市桂平市,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来宾市兴宾区等11个项目监测县(市、)。

(二)项目内容

按照中国心血管病中心制定的《中国居民心脑血管事件监测工作手册》工作要求,对急性心肌梗死(I21-I22)、心绞痛(I20)、脑卒中(I60、I61、I63、I64,不包括I62)、心脏性猝死(I46.1)等心脑血管病发病事件,通过国家系统平台,进行患者基本信息、就诊或住院信息、发病信息的填报、审核和质控。

三)任务安排

11个项目监测县(市、区),以辖区居民为登记对象,通过中国居民心血管监测项目平台上报所有调查对象的监测资料。

四)项目评估要求

监测县(市、区)辖区内二级及以上医院覆盖率达100%。

五)项目组织实施

1.组织实施。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项目的总体组织;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项目具体的实施管理,协助制定项目全区总体实施方案,开展技术培训、质量控制、评估、项目总结等工作;各项目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负责协调财政部门做好项目经费落实、组织实施、协调监督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辖区监测县(市、区)工作技术指导和评估;各项目实施单位按年度的具体要求完成各项目工作指标和任务。

2.责任分工。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成立领导工作小组或专班,负责本辖区心脑血管事件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定期组织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心脑血管事件报告工作进行评估,将该项工作纳入医疗卫生机构的年度评估。依据相关规定,结合本辖区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心脑血管事件报告工作实施方案,并落实心脑血管事件报告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辖区心脑血管事件报告业务管理、技术培训和指导工作,实施心脑血管事件报告管理规范和相关方案。负责本辖区心脑血管事件信息的分析、报告和反馈,开展心脑血管事件报告管理质量评价。负责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和其他责任单位报告心脑血管事件信息的审核;负责本辖区心脑血管事件报告数据备份。负责收集核对人口、死亡资料,及时反馈基层开展查漏补报,定期组织开展漏报调查工作。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心脑血管事件诊断、报告、登记和信息交换等相关工作制度;负责对本单位相关医务人员进行心脑血管事件报告培训,指定专门科室负责报告卡收集、审核、录入和上报。负责定期开展自查,减少漏报,利用院内死亡数据,对院内心脑血管事件报告数据进行补漏,同时协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质量控制和医院漏报核对。基层卫生医疗机构还需负责对本辖区内发现的心脑血管事件漏报和错报,及时进行入户调查,并按照程序补报。

        3.项目执行时间。

2026年1月至2026年12月。

六)项目评估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专家定期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各项目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负责对属地项目进行评估,主要评估以下方面:工作进度及质控、报告及时性及漏报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多方合力推进项目进展的成效。

六、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一批次项目经费已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预提前下达2026年中央卫生健康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桂财社2025〕140号)下发至各市。

(一)项目经费使用

经费主要用于:各项目培训费;日常工作中的信息收集、复核、审核及录入、数据整理与分析等;仪器设备购置;项临时聘用人员调查协作费;调查对象误工、误餐、交通补助;办公用品购置费;参加上级培训会议、开展工作指导和工作调查的交通差旅费;健康支持性环境建设;慢性病专题宣传活动;慢性病相关宣传品制作及印刷等。

(二)经费管理

各项目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要协调地方财政部门将自治区下达的项目资金及时拨付到各项目单位。各项目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社〔2025〕5号)精神,做好经费开支预算,统筹安排经费使用,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确保完成国家卫生健康委下达的2026年慢病综合防控工作任务。

联系人及联系方怯: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慢病所:毛玮,0771-2518771;

邮箱:gxcdcmbs@wsjkw.gxzf.gov.cn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疗应急处:罗舒仁,0771-2809095;

邮箱:wsyjbgs@wsjkw.gxzf.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