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宾政发〔2023〕3号 | 发文机关: 宾 阳 县 人 民 政 府 |
| 标 题: 宾政发〔2023〕3号 宾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认真做好宾阳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 |
| 效力状态: 有效 | 发文日期: 2023-04-22 10:04:31 |
宾政发〔2023〕3号
宾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认真做好宾阳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
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县级各双管单位,县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23〕9号)等文件精神,扎实做好宾阳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以下简称“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五个更大”重要要求、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自治区、南宁市及宾阳县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二、普查目的和意义
(一)普查目的。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全面调查全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为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治理、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全面建设新时代壮美广西南宁新篇章,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意义。开展经济普查,是把脉“国之大情”、掌握“国之大数”、服务“国之大者”、推动“国之大策”的重大举措,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制度性安排。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我国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刻开展的首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组织开展好宾阳县的普查工作,全面了解全县经济运行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新变化、新特征,推动“六个宾阳”建设,深入实施“六大战略”,全力构建“一轴两区两园两带”发展新格局,紧跟伟大复兴领航人,凝心聚力、担当实干,踔厉奋发、勇毅前行,为加快建设面向东盟开放合作的国际化大都市、奋力谱写新时代南宁现代化建设新篇章贡献宾阳力量。同时,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首次整合投入产出调查,在全面摸清第二、第三产业“家底”基础上,调查了解国民经济各行业间的投入与产出关系,对实现我县经济总量和结构数据的更好衔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的对象是在宾阳辖区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四、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投入产出调查对象的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
五、普查组织实施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调查内容增多、技术要求提高、工作难度加大,各镇、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以及组成部门详见附件。
各镇要在2023年4月底前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好本地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村委(社区)要在2023年5月底前成立普查工作小组。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六、普查工作保障
(一)加强经费保障。本次普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由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要积极落实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与相关补助政策,选优配强普查工作队伍。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镇、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普查工作责任制,将普查作为党委、政府督查督办事项,纳入部门绩效考评范围,定期督导普查工作,形成齐抓共管、层层落实的普查工作格局。
七、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在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二)严把数据质量。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各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工作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的安全。适时将普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统计督察。
(三)创新手段方式。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电子证照信息等在普查中的应用,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性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线上线下业务培训,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普查机构应会同县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宣传渠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注重成果应用发挥效益。各普查机构要注重普查资料开发,充分应用丰富的普查成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做好普查报告、专题分析、课题研究等工作,更加有效发挥普查成果在党委、政府实现科学决策的基础性、综合性作用,服务宾阳经济社会发展。
附件:宾阳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及办公室组成部门名单
附件
宾阳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及办公室组成部门名单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谢 欢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委组织部部长
副组长:郭青亮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梁宝周 县统计局局长
赖增扩 县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成 员:吴东莲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谢锦伟 县委编办信息中心主任
冯 春 县民政局副局长
吴勇合 县财政局副局长
朱昌平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张世勇 县税务局副局长
蒙焕章 县社科联主席
韦 静 县统计局普查中心主任
罗吉旺 宾州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覃 东 黎塘工业园区党工委副书记、黎塘镇党委副书记(兼)
曾代富 甘棠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部长
陆艳芳 思陇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陆青华 新桥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唐陈百慧 新圩镇党委(宣传)委员
曾 泉 邹圩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罗芳萍 大桥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路淑艳 武陵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丘先山 中华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程南光 古辣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黎冬贤 露圩镇党委(宣传)委员
廖莉莉 王灵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韦 容 和吉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欧凡良 洋桥镇党委政法委员、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李德华 陈平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二、办公室组成部门
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梁宝周同志兼任。组成部门为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县教育局、科技和大数据局、经贸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广体旅局、卫健局、民宗局、宾阳生态环境局、宾阳县邮政分公司。
三、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县委宣传部、县统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县委政法委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事项,县委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的事项,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处理能力建设方面的事项,县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县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县市场监管局、税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方面的事项。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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