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8号 | 发文机关: 邹圩镇人民政府 |
| 标 题: 关于做好邹圩镇2024年稻谷生产补贴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 |
| 效力状态: 有效 | 发文日期: 2024-08-01 10:18:50 |
邹政发〔2024〕8号
关于做好邹圩镇2024年稻谷生产补贴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村委、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宾阳县2024年稻谷生产补贴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宾农局发〔2024〕21号)文件精神,为确保按时依规完成邹圩镇2024年稻谷生产补贴项目实施工作,保障农民种粮收益基本稳定,促进全镇粮食稳定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重大方略要求,通过实施稻谷生产补贴政策和创建水稻高产攻关示范片,保障稻谷生产和优势产区稻谷种植收益基本稳定,引导种植结构调整,鼓励生产者发展水稻生产,稳定水稻播种面积、提高粮食单产,促进增加绿色优质稻谷供给,稳定提升我镇稻谷生产能力,确保口粮绝对安全。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资金来源和用途
自治区下达宾阳县2024年稻谷生产补贴资金和2024年中央财政下达的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双季稻补贴)统一整合用于稻谷生产补贴,实行年内统一申报、核验、测算标准、发放,减轻基层工作量,提高补贴兑付效率,增强种粮农民获得感。
(二)补贴范围
在全镇有水稻种植的村委实施。
(三)补贴对象
按照“谁种补贴给谁”的原则,补给稻谷实际生产者(包括农户、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年内种植单季稻、双季稻原则上都应给予补贴,重点支持双季稻规模种植。适度向规模经营主体倾斜,同时要充分考虑小农户利益,合理确定倾斜幅度,不得将小农户排除在补贴发放之外。补贴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邹圩镇区域内种植水稻。
2.在规定的时间内自愿申报。如实填报补贴申报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小户:指年内单造种植水稻20亩以下的稻谷生产者。已有土地确权登记证的,申报时提供原件备查。种植水稻情况由所在自然村的组(队)长签字证明、村委会审核意见和盖章证明。
适度规模经营者:指年内单造种植水稻规模达到20亩(含20亩)以上的稻谷生产者(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需提供的相应材料作为核实补贴面积依据——土地流转租赁合同、无偿代耕协议、地租支付凭证、种植面积证明、种植面积清册等。
以合作社申报补贴必须体现由合作社统一经营即统一租用土地、统一用工、统一生产物资采购、统一购买社会化服务、统一产品销售,有规范章程,不能多个社员联合为一户进行申报。
3.通过审核,申报面积属实的。
实施稻渔综合种养的田块,水稻面积占比达到90%以上且有正常产量的(达到当地平均水平,下同)可以列入补贴,否则不给予补贴。
(四)补贴面积依据
实行补贴面积申报制,在本镇规定的时间申报的生产者予以补贴,原则上要求在2024年8月6日前完成申报。
稻谷生产者按早稻、晚稻面积分别申报,以便核验。
已经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或加入合作社的,由实际种植的一方申报补贴,真正让稻谷生产者受益,同一地块只能申报一次,不得重复申报。对在国家明确退耕的、未经批准开垦的土地上种植的稻谷不给予补贴。
(五)补贴标准
根据自治区分配下达的资金总量,总结以往稻谷生产补贴实施经验,按照宾阳县实际情况选择分类方式实施:
1.适度规模经营(年内单造种植水稻规模达到≥20亩以上的稻谷生产者)补贴标准:早稻补贴标准50元/亩,晚稻补贴标准50元/亩。
2.小户补贴标准:每亩补贴标准=(自治区下达补贴资金总额-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早稻面积(年内单造种植水稻20亩以下的稻谷生产者早稻种植面积)+晚稻面积(年内单造种植水稻20亩以下的稻谷生产者晚稻种植面积)〕。
(六)补贴程序
严格按照“制定方案→政策宣传→组织申报→登记造册→镇级审核→公开公示→汇总上报→县级联合审核(包括现场抽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批复公告→发放资金→项目总结”的程序推进项目实施。具体补贴程序见附件。
(七)补贴资金的下达和兑付
1.补贴资金的下达。由县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镇,镇财政所将补贴资金兑付给稻谷生产者。
2.补贴资金的兑付方式。镇财政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以及自治区加快推进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工作等有关规定,直接兑付到补贴对象“一卡(折)通”账户或通过转账方式兑付给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原则上不允许现金兑付。2024年10月10日前,镇财政所要将稻谷生产补贴资金发放完毕。
三、相关要求
(一)做好基础工作。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加强与镇财政所工作对接,确保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稻谷生产补贴信息与财政部门补贴发放信息有效衔接。要坚持与完善此前行之有效的补贴公示、补贴信息档案管理等制度,确保补贴政策公开透明、补贴对象信息动态更新、补贴信息完整真实。要将补贴资金到户明细数据(含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补贴信息)在各村委、自然村和镇人民政府同时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确保做到三准确、三公开(即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数额准确、公开),切实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二)严明申报纪律。稻谷实际生产者作为补贴资金的申报主体,对填报的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建立个人诚信记录,骗取、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将记入个人失信记录。
对稻谷生产补贴失信者,视情节取消其当年及下一年补贴申请资格,并进行全镇通报,2年内不得申报农业农村部门的补贴、项目和各类奖项;视情节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经南宁市宾阳生态环境局、宾阳县农业农村局、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确认有露天焚烧秸秆或违规使用不合格肥料、禁限用农药投入品等行为的生产者,取消其当年申报补贴资格。
(三)严格审批管理。稻谷生产者补贴工作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补贴面积申报核实、补贴资金分配和拨付兑付各环节审批责任,做到责任清晰、管理规范。对各村、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贴面积申报核实、补贴资金分配和拨付兑付等环节审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区分不同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严格资金监管。镇财政所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稻谷生产补贴资金拨付进度,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地兑付到种粮农民手中。要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将稻谷生产者补贴纳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与专户内其他补贴资金分账核算,单独反映,不得相互混用。当地相关部门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及监督电话,广泛接受群众监督。禁止集体代领“一卡通”或补贴资金,禁止用补贴资金抵扣相关费用。要强化补贴资金监管,对补贴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坚决杜绝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
(五)加强绩效管理。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稻谷生产补贴资金列入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考核内容,并对稻谷生产补贴实行预算绩效管理。自治区对各市绩效目标进行分解〔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目标价格补贴(稻谷)预算的通知》(桂财建〔2023〕143号)〕,各部门要按照要求完成项目各项绩效目标任务,强化绩效运行监控,对执行中出现偏离绩效目标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要及时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并报镇人民政府。绩效评价结果将与预算资金分配挂钩。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严格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党委和政府是稻谷生产补贴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地稻谷生产补贴工作负总责。因地制宜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明确任务和部门分工、责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补贴政策实施中的实际问题,确保补贴发放工作顺利推进。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各项工作,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镇农服中心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全镇稻谷生产补贴实施方案,配合镇财政所做好补贴资金发放工作;负责指导各村委做好稻谷种植面积核定统计工作,对各村委稻谷生产技术提高等进行指导。各村委负责本区域内稻谷生产补贴政策具体落实工作,各自然村、组(队)长对本区域内稻谷种植面积进行摸底核实,并组织普通农户(20亩以下)申报稻谷生产补贴。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表统一交回村委,村委审核盖章后统一报送到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年内单造种植水稻规模达到20亩以上(含20亩)的稻谷生产者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到宾州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领取申报表填报。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做好稻谷生产补贴基础数据汇总、数据分析等工作,向同级财政等有关部门提供补贴面积基础数据及资金分配方案,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工作。
(三)时间要求。普通农户(20亩以下)要求早稻在2024年5月20日前,晚稻在2024年7月31日前,由组(队)长将申报表统一交回村委。年内单造种植水稻规模达到20亩以上(含20亩)的稻谷生产者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要求早稻在2024年5月20日前,晚稻在2024年7月31日前交回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包括申报需提供的材料复印件等)。
(四)加大政策宣传。镇直各相关部门要对稻谷生产补贴政策进行广泛宣传,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宣传栏、宣传手册、短信等媒介,以及干部走村入户等宣传方式,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使广大群众清楚地了解稻谷生产补贴政策,掌握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资金兑付等政策要点,确保补贴政策有力有序有效落实,切实提高补贴对象满意度。
附件:2024年稻谷生产补贴实施工作流程
宾阳县邹圩镇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7日
附件:
2024年稻谷生产补贴实施工作流程
一、时间要求
各村5月20日前完成政策宣传发动和早稻补贴面积申报,7月下旬完成晚稻生产的补贴面积申报、核查、公示、汇总、上报。8月中旬完成镇级对稻谷生产者的补贴面积审核工作,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10月10日前完成发放补贴资金。
二、严格稻谷补贴程序要求
按照制定方案→政策宣传发动→组织申报→镇级审核公示(由镇人民政府组织)→汇总上报→县级联合审核(包括现场抽核)→报县人民政府审定→批复公告→发放的程序进行。
(一)政策宣传发动
稻谷生产补贴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各村委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释放国家重农抓粮的积极信号。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开展政策宣传,确保宣传到位,提高政策知晓率,避免发生因宣传不到位出现的漏报情况,确保补贴政策公开透明。
(二)组织申报
稻谷生产补贴采取自愿申报制,申报主体(20亩以下)向村委提出申请,由村委审核、汇总、盖章后统一向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申报;20亩以上(含20亩)向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申请(其中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要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统一审核、汇总、盖章后向县农业农村局申报。
(三)镇级审核公示
镇农服中心负责收集汇总各申报对象材料(包括农户姓名或单位名称、补贴面积、水稻种植地点等内容),应召开补贴面积审核会议(留存会议记录),进行审核后在镇人民政府、村委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出现的异议,应及时进行核实和修正,必要时要进行二次公示。
(四)汇总上报
公示无异议后,镇人民政府对补贴申报、审核情况进行汇总,并以正式文件呈报县财政、农业农村局。镇人民政府将补贴对象全部信息录入广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系统,通过系统审核无误后、汇总、上报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五)县级联合审核
县农业农村等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共同开展抽查核验工作,每个镇随机抽取1-2个村,每个村随机抽5-20个农户进行核验。特别是对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申报面积排在本县前5名的,列为重点必查对象。若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所涉镇重新核实、公示。
(六)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县级审核结束后,由县财政牵头,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共同制定补贴资金发放方案(补贴对象、面积、标准、金额),联合行文报本级县人民政府审定。
(七)批复和公告
补贴标准和补贴资金分配方案通过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财政局牵头,会同农业农村局对各镇的补贴对象、面积和补贴资金给予书面批复。收到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批复文件后,各镇要以镇人民政府名义,给补贴对象所在的村打印张贴补贴资金发放的公告。
(八)发放补贴资金
镇财政所收到补贴资金后,及时通过广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系统将补贴款发放到补贴对象的“一卡通”银行账户。各镇应于2024年10月10日前将稻谷生产补贴资金发放完毕。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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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圩镇党政办公室 2024年7月1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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