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宾政规〔2024〕2号 | 发文机关: 宾 阳 县 人 民 政 府 |
| 标 题: 宾政规〔2024〕2号 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宾阳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效力状态: 失效 | 发文日期: 2024-03-10 10:11:24 |
宾政规〔2024〕2号
宾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宾阳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县级各双管单位,县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宾阳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宾 阳 县 人 民 政 府
2024年3月1日
宾阳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我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保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3〕10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以产权明晰、符合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为前提,以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为目标,通过政府引导、服务、规范、管理,建立科学可行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体系,形成兼顾政府、集体、农民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提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资产效益。
第三条【基本原则】 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坚持用途管制、节约集约,按照公平、公开的原则,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工作。
第四条【概念定义】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其他历史原因遗留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保留集体所有权性质的征地安置留用地。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农民集体以土地所有者身份通过公开的土地有形市场,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以出让、出租等有偿方式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以书面合同约定与土地使用者的权利义务,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出让金、租金的行为。
第五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工作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六条【工作职责】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的统筹协调,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各自辖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的实施推进。
第二章 入市主体和实施主体
第七条【入市主体】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依法代表行使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法律规定允许的主体负责入市工作。其中:属于镇集体所有的,由镇人民政府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村(社区)集体所有的,由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居)民委员会代表行使所有权;属于村(社区)内两个以上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对应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居)民小组代表行使所有权。
第八条【实施主体】 入市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村(居)民委员会的,自身可以作为入市的实施主体,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代理实施入市;尚未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可以通过授权或者委托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代理实施入市,并通过授权委托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章 入市途径与程序
第九条【入市途径】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以存量建设用地为主,零星分散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可依据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经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进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整合后进行入市。
第十条【入市平台】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应当按照宾阳县现行的土地交易管理权限,委托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并按照规定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成交公示、统一交易管理、后期统一监管处置。
第十一条【入市程序】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按照规定的入市程序和要求开展入市工作。具体入市程序另行制定文件进行明确。
第四章 地价管理
第十二条【基准地价】 县自然资源局应定期公布本区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并根据经济发展和土地市场状况进行适时调整。尚未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的,可参照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入市价格】 入市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自然资源局参照国有土地出让模式的集体决策方式,确定入市交易地块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标底、底价需在入市交易前报县人民政府审核确认。
入市交易地块的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底价不得低于土地入市成本和土地评估价格。最终报价低于底价或者标底的,不得成交。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对产业用地出让最低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中介服务】 鼓励社会中介组织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提供咨询、评估、勘测、设计等市场化服务。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服务和管理,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纳入土地市场信用体系,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十五条【分配原则】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按照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同责原则,收益分配兼顾国家、集体和农民三者利益。
第十六条【分配顺序】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顺序为:土地入市成交价款中,扣除土地入市成本后,剩余部分为入市项目纯收益。入市项目纯收益中,政府根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不同用途,按一定比例从入市项目纯收益中收取土地增值收益后,剩余部分为农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
第十七条【分配方式】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具体分配比例和方式另行制定文件进行明确。
第六章 供后监管
第十八条【监管主体】 入市主体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对土地使用权人落实入市政策和履行入市出让合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参照国有土地供应后的监督管理方式和内容。
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住建局、宾阳生态环境局、县税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第十九条【监管内容】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供后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 是否按照批准的位置和面积使用土地;
(二) 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工、竣工,是否存在土地闲置;
(三) 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四) 土地开发利用是否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五) 是否按照规定的投资强度完成投资;
(六) 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的,是否办理相关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等;
(七) 是否存在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人的行为,变更土地使用权人是否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八) 其他需要列入监管的事项。
第二十条【信息公示】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在项目所在地醒目位置制作并设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项目用地信息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项目名称、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土地坐落、土地供应方式、土地使用期限、规划条件、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
第二十一条【现场核查】 县自然资源局可在开(竣)工时间以及开发建设过程中会同入市主体按照监管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核查,获取照片,并做好记录,核查记录要存档备案。
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 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入市主体及政府相关部门,在建设项目竣工时进行土地复核验收,重点核验实际用地情况和履行合同情况,并为土地使用权人出具土地利用复核验收意见书。
复核验收结果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整改意见要求,限期进行整改。
第二十三条【闲置土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闲置土地予以处置:
(一)超过合同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期限满一年未动工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用地面积占应当动工开发建设总用地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但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占总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对认定的闲置土地,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原入市主体拟订处置方案。处置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闲置土地被认定后,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相关批准手续。
第七章 开发利用
第二十四条【节约集约利用】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按照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和宾阳县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开发土地、节约集约用地,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五条【批后利用】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严格按照入市出让合同的约定开发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确需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完成后签订相应的补充合同或重新签订入市出让合同。
第二十六条【用途改变程序】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拟改变土地用途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书面申请。土地使用权人向县自然资源局书面提出申请。
(二) 制订方案。县自然资源局核查后,将组织材料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改变的,需出具新的规划条件或者规划意见。县自然资源局根据新的规划条件或规划意见制定方案;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设有抵押权的,制定方案时,应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制订的方案包括收回方案或不收回方案,其中:收回方案应包括土地用途改变内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重新入市的年限、重新入市的合同条款要求等;不收回方案应包括土地用途改变内容、是否需补缴出让金以及具体补缴金额、方式等。
(三)落实方案。收回重新入市的,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入市主体进行土地重新入市;不收回的,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双方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补充合同》,需补缴出让金的在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再办理用途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期满续期】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入市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期满续期的,参照我县国有出让土地期满续期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公共利益】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实行征收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服从。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出让合同自批准集体土地征收之日终止。
第八章 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二十九条【概念定义】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入市交易后土地使用权人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出资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形式。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入市交易后土地使用权人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租赁的行为。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入市交易后土地使用权人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三十条【前提条件】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应按照入市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价款,完成不动产登记,并符合原入市出让合同约定的转让、出租和抵押条件。
第三十一条【权利义务转移】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承租方应当继续履行土地原入市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在不对抗土地原权利、义务的基础上,可设定相应的土地他项权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一并转让、出租和抵押。转让、出租和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三十二条【年限管理】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约定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初次入市出让合同约定使用期限的剩余期限。
第三十三条【登记办理】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交易双方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书、原入市出让合同和本次合同等资料,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具体可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22年11月22日印发的《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宾阳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宾政规〔2022〕8号)同时废止。
其他未在本办法中明确的事项,如自治区、南宁市另出台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政策的,按其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相关政策解读:《宾阳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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