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文综罚字〔2026〕0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宾阳县乐蒲酒吧(张达)
证照名称及编号:《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450126160056;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26MA7AG7EX4B
经营者:张达
住所:宾阳县宾州镇城东新区力沃广场宾阳商贸中心5栋101-105、117-121、101a、101c、101b号商铺
2026年2月13日02时06分,宾阳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赵洪志(20010221011)、韦定香(20010221002)等叁名执法人员在出示证件后,依法对位于宾阳县宾州镇城东新区力沃广场宾阳商贸中心5栋101-105、117-121、101a、101c、101b号商铺的宾阳县乐蒲酒吧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场所证照齐全,共设有六个包厢,内设有KTV点歌系统,其中在“百达翡丽”包厢有消费者在消费,执法人员打开国家授时中心显示为2026年2月13日,北京时间02时08分48秒,该场所仍在营业。该场所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该违法行为,同时依法对现场提取了相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照、提取消费账单等。
2026年2月14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3月3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宾阳县乐蒲酒吧(张达)的受委托人唐华林进行了调查询问,唐华林承认了该场所2026年2月13日02时06分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事实,并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等。3月5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2026年2月13日02时06分,宾阳县乐蒲酒吧(张达)存在如下违法行为: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编号为(宾)文检字〔2026〕01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5张、宾阳县乐蒲酒吧消费账单1张,证明了宾阳县乐蒲酒吧(张达)在2026年2月13日02时06分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并被宾阳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当场查获的事实;
二、宾阳县乐蒲酒吧(张达)经营者张达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者身份;
三、宾阳县乐蒲酒吧(张达)受委托人唐华林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委托人身份;
四、当事人《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五、宾阳县乐蒲酒吧(张达)受委托人唐华林《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事实。
编号为(宾)文检字〔2026〕01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5张、宾阳县乐蒲酒吧消费账单1张、宾阳县乐蒲酒吧经营者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委托书1份、当事人《营业执照》和《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宾阳县乐蒲酒吧受委托人唐华林《调查询问笔录》1份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当事人存在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条款详见附件),应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予以处罚。 2026年3月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宾)文综罚告字〔2026〕01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6年3月13日,你单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并于当日提交了放弃陈述、申辩的情况说明。
综上所述本机关现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宾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宾阳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6年3月17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公示)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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