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阳王灵风电场项目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宾阳王灵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25〕165号)批复,现将征收土地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范围
宾阳县王灵镇芳雷村民委员会、张安村民委员会,露圩镇百合村民委员会,黎塘镇欧阳村民委员会。
二、土地征收目的
作为宾阳王灵风电场项目的建设用地。
三、土地现状调查成果
单位: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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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单位 |
农用地 |
合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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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木林地 |
其他林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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芳雷村民委员会 |
1.9763 |
0.1052 |
2.0815 |
|
张安村民委员会 |
0.2452 |
0.0174 |
0.2626 |
|
百合村民委员会 |
0.225 |
0 |
0.225 |
|
欧阳村民委员会 |
0.0269 |
0 |
0.0269 |
|
合计 |
2.4734 |
0.1226 |
2.5960 |
四、征地拆迁补偿
(一)征地补偿费。
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南府发〔2023〕2号)的有关规定计算。
单位:公顷、万元/公顷、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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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单位 |
征地区片 |
征地面积 |
一般农用地综合地价标准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合计 |
|
芳雷村民委员会 |
第四区片 |
2.0815 |
57.15 |
22.86 |
34.29 |
118.9577 |
|
张安村民委员会 |
第四区片 |
0.2626 |
57.15 |
22.86 |
34.29 |
15.0076 |
|
百合村民委员会 |
第四区片 |
0.225 |
57.15 |
22.86 |
34.29 |
12.85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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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村民委员会 |
第三区片 |
0.0269 |
60 |
24 |
36 |
1.614 |
(二)青苗补偿费和建(构)筑物补偿费。
按照《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宾阳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宾政规〔2023〕4号)规定的有关标准另行计算。
(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
按照《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宾阳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宾政规〔2023〕4号)规定的有关标准另行计算。
五、征地安置费
采取预留产业用地、实物补助或发放自谋职业补助费三者之一给予安置。
六、社会保障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审核规程>的通知》(桂人社发〔2024〕5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项目用地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相关权利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征地补偿以征地机构调查认定结果为准。
八、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公告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我县提出听证申请,并于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宾阳县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地址:宾阳县宾州镇临浦路606号,联系电话:0771-8256115)。
特此公告。
宾 阳 县 人 民 政 府
202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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