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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南宁市失业保险金调整问题汇总及答复

发布时间:2025-08-04 10:36  来源: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失业保险金调整的文件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桂政发〔2025〕16号以及桂人社规〔2020〕3号的相关规定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二、新的全区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25〕16号)规定:

2025年广西最低工资标准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类:一类标准适用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等市的城区以及东兴市;二类标准适用贵港、玉林、百色、贺州、河池、来宾、崇左等市的城区;三类标准适用各县、县级市(东兴市除外)。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上调至2200元、2040元、187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至22.4元、20.7元、19元。

失业金计算按照:

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按我区现最低工资标准一类(2200元)的90%发放,即由1791元调整至1980元。

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以上的,按我区现最低工资标准(2200元)一类的90%的基础上,每超过1年增加一个百分点发放,调整后,待遇均提高,但最高发放标准应当低于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一类。

三、从什么时候开始调整失业待遇?哪些人可以享受调整?

答:根据桂政发〔2025〕16号规定,调整后的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自2025年7月1日执行。所以失业保险金调整后的标准也是从2025年7月1日开始执行。2025年7月起还在享受失业金人员可以从2025年7月起享受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

四、7月份申请失业金/领取失业金,为什么没有按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失业待遇?为什么我收到的失业金还是按原来的标准?为什么我的失业金没有得调整?还会补发吗?为什么有的人按新的标准发了,我的还是旧的标准?

答:2025年7月1日起我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南宁市在自治区统一布置下进行调整失业保险待遇,调整后按新的标准计算失业待遇。受全区系统调整进度影响,如7月份您收到的待遇还是按旧的标准计算,待全区系统调整好之后会及时补发差额。符合领取资格的,按要求进行了资格认证,则不会影响失业待遇,请无需担心。

五、为什么我每个月收到的失业金金额不一样?

答:根据桂政发〔2025〕16号以及桂人社规〔2020〕3号的相关规定,2025年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从2025年7开始执行。2025年7月起还在享受失业金人员可以从2025年7月起享受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7月份以前的按以前的标准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