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3〕108号)和《广西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下半年广西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推进计划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县被确定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国家试点地区。为了做好我县试点工作,我局在原2022年已出台的相关配套政策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先将修改标注的《宾阳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宾阳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管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宾阳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宾阳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成本管理和收益分配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9月19日至10月19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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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反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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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
关于《宾阳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成本管理和收益分配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将 “第十四条【中介服务】”中“鼓励社会中介组织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提供咨询、评估、勘测、设计、融资担保等市场化服务”修改为“鼓励社会中介组织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提供咨询、评估、勘测、设计等市场化服务”,删除“融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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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
一、关于配套政策共性问题的意见 (一)建议配套政策中涉及“规划”、“现行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村庄规划)”的表述统一修改为“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 (二)建议配套政策中涉及入市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法登记”、“完成土地不动产登记发证”统一修改为“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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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宾阳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一)建议将《宾阳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七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于本集体成员所有,由代表其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法律规定允许的主体负责入市工作”修改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依法代表行使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法律规定允许的主体负责入市工作”。 (二)建议将《管理办法》第九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以存量建设用地为主,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零星分散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可依据规划统一进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整合后进行入市”修改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以存量建设用地为主。零星分散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可依据规划,经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进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整合后进行入市”。 (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提出“入市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自然资源局参照国有土地出让模式的集体决策方式,确定入市交易地块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建议删除其中的“投标、竞买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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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实施管理细则》的意见 (一)建议文中有关“开发边界”的表述统一修改为“城镇开发边界”。 (二)《实施管理细则》第七条第(三)款“经代表其所有权的集体组织民主决议(议事)同意或依法授权同意”的内容,建议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的规定,细化民主决议的程序和标准,或另行制定详细规定。 (三)建议将《实施管理细则》第八条最后一款“入市方案经会审符合入市条件的,由县人民政府审批,报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备案”修改为“入市方案经会审符合入市条件的,由县人民政府审批,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和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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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交易管理办法》的意见 建议将《交易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在入市交易前,县出让底价决策机构应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底价进行审核确认”修改为“在入市交易前,县出让底价决策机构应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标底、底价进行审核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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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宾阳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成本管理和收益分配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建议将第三条第二款“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实行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原则,同权同价同责,兼顾国家、集体和农民三者利益”修改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应兼顾国家、集体和农民三者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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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阳县司法局 |
关于对《宾阳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 一、《办法》第一条建议增加《广西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桂自然资办〔2023〕108号)作为本《办法》制定依据。 二、《办法》第五条中的“深化试点工作期间”指的是哪一阶段?《办法》中并未提及明确。且本《办法》第五条内容与“适用范围”文不对题,建议第五条按《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宾阳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宾政规〔2022〕8号)第五条拟定,不作修改。 三、《办法》第五条中的“入市地块需纳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年度供应计划应当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统筹安排入市规模、结构和时序,把控入市节奏。”不属于“适用范围”而是与“年度计划”相关,建议在本《办法》删除并将其列到《宾阳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管理细则(试行)》第二章第五条“计划管理”的内容更合理。 四、《办法》第九条建议修改为“【入市途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以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为主,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入市,零星分散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可依据规划统一进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进行整合后进行入市。”。 五、《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入市交易的招标标底或者拍卖、挂牌底价不得低于土地入市成本和土地评估价格”建议修改为“入市交易地块的招标标底或者、拍卖、和挂牌土地入市成本和土地评估价格”,与第一款中的表述相统一。 六、《办法》第二十六条中的“【用途改变】”建议修改为“【用途改变程序】”。 七、《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中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补充合同》”建议修改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补充合同》”。 八、《办法》第二十八条末尾“原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出让合同自批准集体土地征收之日终止。”建议修改为“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出让合同自批准集体土地征收之日终止。”。 九、土地原入市出让合同的关系方为出让人和受让人,土地使用权租赁关系方为出租人和承租人,土地使用权转租关系方为转租人和次承租人。《办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及其他三个配套政策中关于“转租”的表述不准确,建议统一修改为“出租”。 十、《办法》第三十四条中的“同时2022年11月22日印发的《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宾阳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宾政规〔2022〕8号)在本办法印发之日自行废止,……”建议修改为“同时2022年11月22日印发的《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宾阳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宾政规〔2022〕8号)在本办法印发之日自行同时废止,。”。同时后半部分“其他未在本办法中明确的事项,……”建议另起一段作为第三十四条中的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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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宾阳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管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的意见建议: 一、《细则》第一条建议增加《广西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桂自然资办〔2023〕108号)作为本《细则》制定依据。 二、《细则》第四条“入市途径”在《宾阳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中已有规定,在本《细则》中是否需要重复规定,如需请按照我局宾司审〔2023〕号第四条意见进行修改。 三、《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入市交易的招标标底或者拍卖、挂牌底价不得低于土地入市成本和土地评估价格”建议修改为“入市交易地块的招标标底或者、拍卖、和挂牌土地入市成本和土地评估价格”,与第一款中的表述相统一。同时末尾中的“可从其规定”建议修改为“从其规定”。 四、《细则》第十三条建议修改为“入市交易和后续手续办理参依照本细则第八条、第九条执行”。 五、《细则》第十四条中的“同时2022年12月2日印发的《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宾阳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宾政规﹝2022﹞12号)在本细则印发之日自行废止”建议修改为“同时2022年12月2日印发的《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宾阳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宾政规﹝2022﹞12号)在本细则印发之日自行同时废止”;同时后半部分“其他未在本办法中明确的事项,……”建议另起一段作为第十四条中的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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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宾阳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暂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的意见建议: 一、《办法》第一条建议增加《广西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桂自然资办〔2023〕108号)作为本《细则》制定依据。 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建议保持《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宾阳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暂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宾政规〔2022〕10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不作修改。 三、《办法》第十条第三款中的“入市交易的招标标底或者拍卖、挂牌底价不得低于土地入市成本和土地评估价格”建议修改为“入市交易地块的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土地入市成本和土地评估价格”,后文有关“标底和拍卖、挂牌”的表述一并修改,统一表述。 四、《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三、四款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概念定义在《宾阳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九条中已有规定,在本《办法》中是否需要重复规定,建议斟酌。 五、《办法》第二十九条及后面条款中关于的“转租”的表述建议统一修改为“出租”。 六、《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第三十八在《宾阳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已有规定,在本《办法》中是否需要重复规定,建议斟酌。 七、《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中的“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已交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议修改为“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已交易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八、《办法》中第四十条中的“承办土地交易活动的机构”建议修改为“承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易活动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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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宾阳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成本管理和收益分配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 一、《意见》第一段建议增加《广西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桂自然资办〔2023〕108号)作为本《意见》制定依据。 二、《意见》第一条、第二条内容在《宾阳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四条中已有规定,在本《意见》中是否需要重复规定,如需建议按照《宾阳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第二款拟定,保持统一。 三、《意见》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议修改为“......,可参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片区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南府发〔2023〕2号)及《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宾阳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作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宾政规﹝2023﹞4号)的标准执行”。 ”。 四、《意见》第六条第一款中的“土地补偿成本包括货币补偿和安置补偿两项费用”与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此轮入市范围暂未涉及安置补偿方案”内容相矛盾,建议核实,如不涉及安置补偿的建议删除相关内容表述。同时为规范表述,建议对第六条第一款内容进行重新整合修改。 五、《意见》第六条第二款建议修改为“......,可参照《宾阳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作物补偿标准》(宾政规﹝2023﹞4号)中的政策标准执行。”。 六、《意见》第十条中的“中介服务费用”建议修改为“中间服务费用”。 七、《意见》第十九条建议修改为“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同时2022年11月22日印发的《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宾阳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成本管理和收益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宾政规〔2022〕9号)在本办法印发之日自行同时废止,。”。同时后半部分“其他未在本办法中明确的事项,……”建议另起一段作为第十九条中的第二款。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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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阳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 |
一、《宾阳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方面的修改意见 建议将第十四条部分内容:“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备案、监督,推动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纳入土地市场信用体系,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调整为:“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服务、管理,推动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纳入土地市场信用体系,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并将内容调整到第六条。
二、宾阳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管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方面的修改意见 建议将第七条部分内容:“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发展改革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宾阳生态环境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及所涉镇人民政府,对拟入市地块是否符合入市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出具入市审查意见,纳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年度计划管理。”调整为:“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发展改革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宾阳生态环境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所涉镇人民政府,对拟入市地块是否符合入市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出具入市审查意见,纳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年度计划管理。” 其他涉及有相关职能部门的建议均增加行业主管部门。
三、宾阳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方面的修改意见 建议将第第七条以下内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申请入市交易的, 除项目承担社会公益性职能,且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交易的,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公开入市交易。”调整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申请入市交易的, 若项目承担社会公益性职能,应报县人民政府批准,通过审批后,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交易的;其他没有承担社会公益性职能的项目,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公开入市交易。”
四、宾阳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成本管理和收益分配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方面的修改意见 建议在第五条增加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预防性、保护性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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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阳县人民政府督查考评办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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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阳县鲲鹏水务有限公司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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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阳县审计局 |
建议将《宾阳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成本管理和收益分 配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P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标点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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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宾阳县昆仑投资有限公司 |
建议参照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成本管理和收益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 玉政办发[2021] 18号)改为:按不超过2万元/亩的标准收取)的标准收取。 |
不采纳 |
不采纳理由:不超过1万元/亩的入市工作实施管理经费,已能够保障受委托实施主体的基本利益不受损,降低入市土地其他费用支出成本,减轻入市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增强获得感,践行自治区相关土地出让收益用于支持农业农村事业的乡村振兴战略思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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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桥镇 |
新桥镇意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条件,可否补充现 有的建设用地,未能办理不动产权证,是否可以有个指导意 见,指导如何入市。 |
采纳 |
已在入市实施管理细则补充“第五条”明确入市地块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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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单位和部门逾期视为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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