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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我县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8-25 09:00  来源: 宾阳县发改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合理分担机制,优化学前教育办学条件,提升保教服务质量,对标《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教育局关于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发改收费〔2019〕7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公办幼儿园办学成本、财政投入情况及群众承受能力,在关于调整我县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宾发改收费〔2019〕9号)基础上,经过多轮专题会研究,我局联合县人大、政协、教育局、财政局宾发改收费〔2019〕9号)文件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优化修订,形成了《关于调整我县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征集时间自2026年8月25日-2026年9月24日,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6年9月24日前反馈至我局邮箱byxfzhggj@163.com。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关于调整我县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修订征求意见稿)

2. 关于调整我县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2026年8月25日

附件1

关于调整我县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

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修订征求意见稿)

公办幼儿

为完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规范公办幼儿园收费行为,促进我县公办幼儿园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普惠优质学前教育需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厅关于加强我区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7〕84号)、《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宁市财政局 南宁市教育局关于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发改收费〔2020〕71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公办园办园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调整完善我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及配套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幼儿园可按规定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二、全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如下(单位:元/生·月):

1.自治区级示范性幼儿园:480元/生·月

2.市级示范性幼儿园:350元/生·月

3.县级示范性幼儿园:300元/生·月;

4.普通幼儿园:240/生·月

对于3周岁以下婴幼儿,日托保教费收费标准在以上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幅度不超过30%

、幼儿园可向幼儿园家长收取伙食费,伙食费按月或按学期预收,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期末据实结算并向家长公示,多退少补。其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标准按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执行。除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及自治区规定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幼儿园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幼儿园保教费按学期收取,每学期按5个月算,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缴纳保教费入园后,因故中途转(退)园,幼儿园应根据幼儿实际在园时间,按月计算退还剩余的保教费。当月15日(含)前转(退)园的,按半个月计收保教费,当月15日(不含)后转(退)园的,按一个月计收保教费。

五、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另外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幼儿园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六、幼儿园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应减免收取保教费,减免额度不得低于规定收费标准的50%。

七、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属事业性收费,各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在招生简章、收费场所等公示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八、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监督,做好幼儿园的类别和等级管理,引导幼儿园持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财政部门要健全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逐步提高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和支持水平,保障公办幼儿园健康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的收费监管,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规范收费行为。

九、通知自2026年秋季学期起执行,原宾发改收费〔2019〕9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调整我县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

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修订征求意见稿)

修订说明

一、核心前提

本次文件修订不调整公办幼儿园原有分级保教费基准收费标准,自治区示范园480元/生·月、市级示范园350/生·月县级示范园300元/生·月普通幼儿园240/生·月标准保持不变,仅对原有不合理约束条款予以删除,新增缺失配套管理条款,全面对标南宁市公办园收费管理政策。

二、逐条具体修改内容

1.删除不合理制约条款,统一市县政策口径

原文存在条款:“以上收费标准为‘二教一保’配套设施标准,未达此配套设施标准的按同类标准80%执行”。

修改内容:全文删除该条约束规定。

修改原因:南宁市及周边县区无同类限制性条款,我县部分公办园因阶段性师资配置不达标长期下浮收费,办园经费缺口持续扩大,不利于保障保教质量;且该条违背《南宁市教育局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落实免费学前教育政策工作的通知》中第二条“请各县(市、区)自行核查,本辖区是否存在违规扩大或缩小免费学前教育范围、违规编班、违规升班、虚增学前一年在园儿童人数、自行设置‘补助门槛’等问题”规定和附件中第二项范围合规性中“是否存在违规扩大和缩小补助范围;是否存在通过自行设定年龄条件(如要求当年8月31日前须满某周岁或要求5-7岁)、配备“二教一保”等作为发放补助的门槛要求”。删除后全县所有合规公办园统一执行对应等级基准收费标准,消除区域政策差异。

2.新增3周岁以下婴幼儿托班收费上浮条款

新增内容:对于3周岁以下婴幼儿,日托保教费收费标准在以上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幅度不超过30%。

修改原因:当前普惠托育需求持续增长,南宁市文件已明确托班收费上浮规则,我县原文件无相关规定,公办园开设低龄托班成本无法合理疏导,新增条款可疏导托育运营成本,规范托班收费行为。

3.新增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残疾幼儿保教费减免专项条款

明确公办园对困难幼儿、孤儿、残疾幼儿减免保教费,减免额度不低于对应等级收费标准50%,要求建立减免台账、公开办理流程。

修改原因:原文件无学前教育兜底惠民政策,对照南宁市文件第七条要求补充完善,落实学前教育资助保障政策,减轻困难家庭育儿负担。

4.新增伙食费完整管理规范条款

明确伙食费可按月/学期预收、专款专用、期末收支公示、多退少补等全流程管理要求。

修改原因:原文件未对伙食费收支作出统一规定,部分幼儿园膳食收费、结算不规范,家长投诉较多;参照南宁市文件第四条补齐伙食费监管细则。

5.新增发改、财政、教育三部门监管职责分工条款

分别明确教育、财政、发改部门在办园督导、经费保障、收费监管、违规查处等方面工作职责。

修改原因:原文件未划分各主管部门监管边界,收费监管协同性不足;对标南宁市文件第十条,压实多部门联合监管责任。

、执行衔接

本修订文件文件印发时间起实施,原宾发改收费〔2019〕9号文件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