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行为,提高入市交易效率,维护交易各方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我县印发了《宾阳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暂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入市交易暂行管理办法》),现对《入市交易暂行管理办法》进行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 决定》,强调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2019年土地管理法修正,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明确先行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县(市、区)名单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1〕362号)文件精神,我县政府及各部门积极推动入市工作开展。《宾阳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暂行管理办法(试行)》(宾政规﹝2022﹞10号经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并印发实施。
按照《广西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桂自然资办〔2023〕108号)文件精神,我县作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全国试点县,国家对入市工作提出了新的政策要求,为做好我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衔接工作,我县对《宾阳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暂行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3〕108号)。
三、出台目的
为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改革,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加快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审慎稳妥有序的推进全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自然资办函〔2023〕364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3〕108号),结合我县实际,出台本《入市交易暂行管理办法》。
四、主要内容
《入市交易暂行管理办法》分总则,一级交易市场,二级交易市场,交易监督,附则五部分。
(一)总则部分明确了本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主要责任机关、入市交易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入市交易活动应当参照的规则和程序。
(二)一级市场交易部分明确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申请入市交易应当遵循的程序。
(三)二级市场交易部分明确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入市出让合同约定转让、转租、抵押时应当遵循的程序。
(四)交易监管部分明确了交易监管的县自然资源局和各镇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责,明确了相关违法行为对交易效力的影响以及相关责任。
(五)附则部分规定了生效时间和有权解释该办法的机关。
五、涉及范围
《入市交易暂行管理办法》所涉及范围为宾州镇、黎塘镇、甘棠镇、思陇镇、新桥镇、新圩镇、邹圩镇、大桥镇、武陵镇、中华镇、古辣镇、露圩镇、王灵镇、和吉镇、洋桥镇、陈平镇等全县16个乡镇。
六、新旧差异
现行《入市交易暂行管理办法》分总则,一级交易市场,二级交易市场,交易监督,附则,共五章四十二条。
本次修订是在原《入市交易暂行管理办法》基础上对第三十九条、四十条部分表述进行微调,其他未做改动。
七、征求意见及协调处理情况
《入市交易暂行管理办法》在编制过程征求了南宁市生态环境局、乡村振兴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农业农村局、税务局、住建局、金融办、自然资源局,宾阳县政府、发改、财政、经信、住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鲲鹏水务公司、共产主义青年团宾阳县委、气象局、大数据局、党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退役军人事务局、卫健局、残疾人联合会、档案馆、法院、工商联、供销社、人社局、政协、县委组织部、消防大队、城市管理局、信访局,宾州镇、黎塘镇、甘棠镇、思陇镇、新桥镇、新圩镇、邹圩镇、大桥镇、武陵镇、中华镇、古辣镇、露圩镇、王灵镇、和吉镇、洋桥镇、陈平镇等52个部门、乡镇的意见。共收集意见15条,全部予以采纳。
联系人:韦平英,联系电话:8235598
相关政策文件:宾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宾阳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暂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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