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必要性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二)铺设输送污水、油类、有毒有害物品的管道;(三)修建墓地、丢弃以及掩埋动物尸体等含病原体的其他废物。”及第二十八条“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二)从事农牧业活动。”的规定,由于我县县城区域内的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后存在不能完全按照法律规定完成整治的困难,以地下水为水源的供水水厂存在供水规模小、水处理能力不强的问题。
目前供给县城的地表水源水量已经能够根本保证城市供水要求,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管理负责,应当将地下水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控制开采量、防治污染等措施,维持地下水合理水位,保护地下水水质。”的要求及《南宁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八条“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自建设施供水;在用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逐步改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规定,我县计划对县城地下水取水总量严格调控。因此有必要出台《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城范围内城市供水水源的公告》推进当前县城在用的地下水源置换为由城市公共供水的地表水源工作。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二)国务院《地下水管理条例》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四)《南宁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
三、制订过程
《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城范围内城市供水水源的公告》内容涉及公民的权利义务,属于规范性文件,由县水利局负责起草,以县政府名义印发。县水利局于2024年12月22日起草了《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城范围内城市供水水源的公告(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并发相关各镇及县直各单位征求意见。县水利局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城范围内城市供水水源的公告(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适用范围。范围涉及为县城区域内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地下水取水点,具体为县城东环路和西环路以内的地下水取水点。
(二)地下水取水点情形。取水点情形分已办理有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点和未办理有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点两种,对于未获取取水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建设的取水点必须立即接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源;对于办理有取水许可证件的取水点在证件到期后将不再办理延续申请。如出现无证取水违法行为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规定处理。
(三)施行时间。为了加快推进县城区域内地下水水源置换工作,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计划在2030年前全部完成水源置换工作。
宾阳县水利局
2025年2月12日
相关政策文件: 宾政规〔2025〕2号 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城范围内城市供水水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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