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背景
宾阳县人民政府发布《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的通告》(宾政规〔2019〕5号,以下简称《原通告》),原通告有效减少焚烧秸秆行为,有效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有效减少了污染物排放,有效推动宾阳县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原通告自2019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目前已到期,结合实际需求,需要继续施行。故根据《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的通告》(南府规〔2025〕2号)文件精神,宾阳县对《原通告》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
二、政策出台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2015年第31号)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人口集中程度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情况划定禁燃区域,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在城市建成区、乡镇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或者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露天焚烧秸秆、树枝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农林废弃物”、第九十二条“秸秆,是指成熟的水稻、小麦、玉米、薯类、油菜、棉花、甘蔗等农作物成熟脱籽后剩余的茎、叶、穗部分”;《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的通告》(南府规〔2025〕2号)文件精神,宾阳县结合实际,在《原通告》基础上制定《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新通告》)。
三、制定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碳达峰碳中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要求,持续依法规范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管理,保持、巩固宾阳县空气质量改善成果。
四、禁止露天焚烧的秸秆种类和划定范围以及禁烧要求
(一)禁止露天焚烧的秸秆种类
禁止露天焚烧的秸秆种类包括甘蔗、水稻、玉米、木薯、香蕉、油菜、桑枝及其他农作物收获籽实后的剩余物质。
(二)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划定范围
1.全天禁烧区
(1)县城建成区及其周边2公里范围内区域、人口集中区及其周边2公里范围内区域、宾阳高铁站周边2公里范围内区域。
(2)各镇人民政府驻地所在行政村(社区)的辖区范围。
(3)道路沿线两侧。高速公路沿线两侧2公里范围内区域,铁路沿线两侧2公里范围内区域,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1公里范围内区域。
(4)特殊区域。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林地、草场、油库、粮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设施等周边1公里以内的区域。
2.限时禁烧区
除全天禁烧区以外的所有区域为限时禁烧区。
(三)禁烧要求
1.全天禁烧区实行强制性禁烧政策和管理措施,在任何时间、任何气象条件及空气质量状况下,都不允许进行秸秆露天焚烧。各镇人民政府要在秸秆禁烧区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并明确禁烧管控要求。
2.限时禁烧区在以下时段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1)每年的1月—3月、11月—12月每日下午3时到次日上午10时之间(气象部门发布的寒潮预警期间,为保护特殊农作物防御霜冻,需临时焚烧的除外)。
(2)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
(3)重大活动期间等需要临时特殊管控的时段,具体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发布。
五、《新通告》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通告》未对《原通告》的主要条款进行修改。
六、征求意见情况
根据《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新通告》可以简化制定程序,所以未对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只对县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我局于2025年1月14日通过综办平台将《关于划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发送给31个单位征求意见。截止日期共收到28个单位反馈,其中26个单位为无意见,2个单位提出2条修改意见,其余3个单位经多次催促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七、其他说明
《新通告》与《原通告》的衔接与差异。因现行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及政策对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相关规定无明显变化,且《原通告》划定的禁烧区范围符合宾阳县当前环境空气质量保护需求。因此,《新通告》仅在《原通告》基础上进行小幅修订,其中核心内容禁烧区划定范围和秸秆类型仍沿用《原通告》规定,未做任何调整,对禁燃区内企业、个人无新增影响。
八、解读部门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新通告》由南宁市宾阳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联系人:莫禧成;联系电话:0771—8259895。
相关政策文件:宾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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