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宾阳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的公告》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和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水利部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实施方案》中明确提出:“指导各省份以县为单位依法划定和公告禁止开垦陡坡地的范围”。《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的意见》(水保〔2024〕4号)要求:“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技术指导,督促指导辖区内各县级行政区在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的划定和公告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现场复核和成果公告工作方案>的通知》(水办水保〔2025〕1号)的要求,为了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落实水土保持空间管控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印发了《南宁市宾阳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宾政办函〔2025〕16号),由县水利局牵头开展禁垦范围划定工作。
二、文件制定过程
2025年4月28日,县水利局根据自治区水利厅下发的初始图斑数据印发了《关于征求<南宁市宾阳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及对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图斑进行复核的函》;2025年7月2日,印发《关于再次征求<南宁市宾阳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工作方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两次向县直有关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征求意见;技术服务单位完成内、外业图斑数据复核,经南宁市水利局审核形成最终图斑数据后,县水利局据此草拟《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宾阳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的公告(预公示)》,于2025年10月22日至2025年11月21日在宾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各界人士进行征询意见,并于2025年11月24日上午十点在县水利局召开了工作专班单位联合审查会议,县水利局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形成了《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宾阳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的公告(送审稿)》,2025年11月28日通过司法局合法性审核,2025年12月10日县人民政府审定通过后,于2025年12月11日在宾阳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公告。
三、划定成果主要内容
宾阳县划定的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为417.0392km2,主要分布在宾州镇、陈平镇、甘棠镇、古辣镇、和吉镇、黎塘镇、露圩镇、思陇镇、王灵镇、武陵镇、新桥镇、新圩镇、中华镇、邹圩镇等14个镇。
四、实施时间
《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宾阳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的公告》自2026年2月1日施行。
五、核心政策
(一)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
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指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开垦25°坡度以上且位于耕地保护红线外的土地(包括未开垦的土地及开垦后已实施退耕还林还草的土地)。此次划定的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均在坡度25°以上的林地和草地内,不属于耕地范围,禁止毁林开垦;有其他需求的,可到水行政主管部门比对矢量数据,进一步明确范围线,根据有关规定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二)宾阳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禁止行为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条规定,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种植者科学选择树种、种植方式和抚育措施,合理确定规模,采取修建截水沟、蓄水池、排水沟、等高水平条带、边坡种草、梯地、水平台地或者横垄种植法等水土保持措施,尽量保留原有植被,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三)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的违法责任
在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开垦种植农作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四)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的管理部门
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主要由宾阳县水利局管理,纳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息化监测平台进行监管。
(五)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的调整
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确定后,任何项目开发建设,可根据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办理用地审批、规划许可、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手续后,本级人民政府可按程序动态调整。
六、政策解读部门联系方式
《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宾阳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的公告》由宾阳县水利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771—825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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