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查,我县共有429户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业户(名单见附件)。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相关规定,上述业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后,超过180日未按照承诺书要求投入营运车辆,该行政许可依法已自动失效,我局拟对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办理注销手续,现予以公告。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相关业户可持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到宾阳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交通运输业务窗口提出复核、陈述申辩。业户如需继续开展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应当重新申请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原许可不得通过补证方式恢复效力。逾期未提出复核或陈述申辩的,我局将按程序办理注销手续,并向社会公示。
注销后,相关业户不得继续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违者将按无证经营查处。对本次拟注销事项有异议的,请于上述期限内到指定窗口提交书面材料,逾期不予受理。咨询电话:0771-8234071。
特此公告。
附件:道路货运经营业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超过180日未投入运营车辆明细
宾阳县交通运输局
202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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