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12时,宾阳县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在开展凤凰科技文化广场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雷某某、苏某某2人无电焊作业证,在101号展厅内违规进行电焊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消防部门依法分别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雷某某、苏某某给予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消防部门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伍佰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杨丽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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