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2日17时45分,宾阳县宾州镇产业园内一处铁皮棚木屑堆垛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2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达2500元,无人员伤亡。经调查,该起火灾是马某与何某违规进行电焊作业引起,宾阳县消防救援大队经过取证,依法将两名违法行为人移送公安机关实施拘留处罚。
马某与何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2024年9月13日,宾阳县公安局对马某与何某进行了行政拘留二日的处罚,由城北派出所送至宾阳县拘留所执行。(杨丽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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