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7日,宾阳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人员对位于宾阳县新桥镇东海公路地段的南宁市佳怡纸业有限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该场所无尘车间部分区域、打包车间采用泡沫彩钢板搭建,该场所属于丙类厂房,且与附近居民住宅的距离比较近,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大队依法对南宁市佳怡纸业有限公司予以临时查封。
【消防部门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彩钢板房引发的火灾时有发生,甚至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彩钢板内部裹着的是易燃的聚苯乙烯泡沫。一经点燃,聚苯乙烯泡沫一碰火焰立即熔化燃烧,并产生大量黑烟。发生火灾后,聚苯乙烯、聚氨酯泡沫等易燃材料,不仅燃烧速度快,还会产生大量的有毒有害气体,从而危害到周边人群的生命安全,火灾隐患极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明确要求,工业和民用建筑、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如果使用金属夹芯板材的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规范相关规定。(杨丽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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