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指南
参保范围
(一)具有南宁市户籍或持有南宁市居住证,除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城乡居民(非南宁市户籍的学龄前儿童,可关联父母的南宁市居住证参加南宁市城乡居民医保)。
(二)
南宁市区域内在校学生(不受户籍限制)。
(三)
符合相关规定,但未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外国人。
(四)
农林场、农垦职工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五)
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标准
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按照每人每年380元的标准缴纳。
在2024年6月30日前缴费的,个人缴费标准为380元/人•年。2024年7月1日后缴费的,个人需要缴纳380元+政府补助金额。
待遇享受的条件
2024年度南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时间为2023年9月1日—2024年2月29日。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年度为自然年度,即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一)连续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在集中缴费期缴纳2024 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从2024 年1月1日起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初次参保缴费。初次参保城乡居民在集中缴费期缴纳2024 年度保费的,可从2024 年1月1日起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缴纳2024 年度保费的,从足额缴费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中断参保缴费。中断缴费1年以上续保缴费的,在集中缴费期缴纳2024年度保费的,从 2024 年1月1日起享受待遇;在集中缴费期之后缴纳 2024 年保费的,从足额缴费后第 3 个月 1日起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职工医保中断缴费 3 个月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不设享受等待期,从参保缴费当月1日起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逾期参保缴费。城乡居民逾期缴费的,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新生儿参保缴费。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缴费方式
- 职工医保个账代缴
南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可以用医保个人账户代缴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在广西区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办理代缴前需要先办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授权绑定”业务。具体绑定方式和代缴流程可扫描下方二维码获取。
(二)线上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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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南宁医保”
扫描二维码或通过手机微信查找并关注南宁医保公众号→点击“医保办事”→医保缴费→点击“城乡医疗自主缴费”或“城乡医疗代他人缴费”→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确认险种和缴费年度→选择缴费方式→支付成功。
2.除通过“南宁医保”微信公众号缴费外,也可通过以下三种线上渠道自行缴纳2024年医保费:微信公众号“广西税务12366”、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市民中心。
(三)线下缴费
1.银行柜面(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光大银行、北部湾银行、桂林银行、柳州银行、农村信用社)。
2.桂林银行、农信社农村金融服务点。
3.部署在村委(社区)的移动智能终端(POS机)。
4.办税服务厅。
缴费查询及凭证
缴费人成功完成缴费后即可按规定享受待遇。
(一)查询缴费情况
缴费人可通过“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的“缴费回单查询”功能实时查询缴费情况。
具体操作如下:“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税费业务—个人缴社保费—点击任意菜单或点击右下角进入【我的】,点击“登录/注册”进行人脸验证—完成后点击底部的【查询】进入服务页菜单—点击【缴费回单查询】菜单—进入“社保缴费回单查询”页面—确认信息无误点击查询—点击对应的缴费时间进行查看。
(二)查询缴费凭证
缴费5个工作日后通过“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的“缴费证明查询”功能查看或下载电子缴费证明(电子缴费证明与纸质缴费证明具有同等效力)。
具体操作如下:“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税费业务—个人缴社保费—点击任意菜单或点击右下角进入【我的】,点击“登录/注册”进行人脸验证—完成后点击底部的【查询】进入服务页菜单—点击【缴费证明查询】菜单,进入“缴费证明查询”页面—在“缴费证明查询”页面核对信息无误后,选择费款所属年份和输入验证码,点击查询按钮。
特别提醒
温馨提醒
●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收,医保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审核拨付。缴费事宜请咨询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辖区税务部门,参保登记、待遇享受事宜请咨询12345或辖区医保部门。
●缴费时请认真核对“经办机构”须为参保人希望享受待遇的地区(一般为户籍所在地),如显示的“经办机构”不是希望享受待遇的地区或提示无参保登记信息,请先办理参保登记后再缴费。
●符合政府代缴条件的困难特殊人群(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对象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脱贫人口(含2014年、2015年退出户,下同)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以及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或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及其子女),须在户籍所在地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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