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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政复决字(2021)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9-06 10:15  来源: 宾阳县司法局   


宾政复决字〔202119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覃某松

被申请人:宾阳县公安局,地址:宾州镇临浦街190号

法定代表人:陈宏,局长

委托代理人:毛某某,宾阳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广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5月1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宾公行罚决字〔2021〕XXXXX号,以下简称《决定书》)于2021年7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2021年5月12日作出的《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对殴打本人的覃某锐覃某锋依法查处。

申请人称

我是宾阳县古辣镇X村村委XX村覃某松。我想不明白为什么打伤我的人不被拘留,反而拘留被打伤的我。

事情系因覃福某(我父亲)与覃盛某覃某利覃某锋覃某锐父亲)两家猪栏宅基地纠纷升级成覃某利覃某锋覃某锐几人打我的事件。

2021年2月5日覃盛某家对纠纷地进行丈量,我父亲打电话向村委反映,对方停止了丈量。2月15日早上覃盛某家又强行叫挖机挖土,我父亲再次向村委、镇政府反映,挖机开走后,干部来过现场。2月16日,覃盛某一家继续对挖好的基脚坑填石块,我就自己空手去现场进行劝阻,然后引发口角。突然,覃某利拿一把六七十公分长的镰刀向我冲过来,举刀向我头砍过来。第一刀我后退躲开了,我顺势拿起地上的一宽五、六公分,长一米许的竹条,当覃某利再次举刀砍过来时,我就用该竹条拦挡,期间双方挥砍了几次。这时,站在小卖部的覃某成跑过来拆架,覃盛某也跟着加入。他们两人拦着覃某利,我不动地站在一米开外,突然有人从我后面用什么砍到我背部。我转身见是覃某锐。他继续用手上建房打顶用的宽十二公分、长两米的模板砍过来,我顺势用手中的竹条当过去,没挡到,砍到了我的手,我手上的竹条掉了。覃某锐继续对我砍打,我就跑。他追了我几米远,我跑的时候摔跤了。

我跑到覃某京家时被东西绊倒,跟着有人从后面多次砍打我背部,我奋力起身想看是谁,又被打到头部,我用右手去挡又被打到手。这时候在球场和覃某京老宅的各嫂、婶都叫了起来,打我的人(后得知是覃某锋)就走开了。我走到球场边停下来歇口气,不一会,覃盛某一家也过来到,覃盛某老婆和覃某锐老婆两人轮流用恶毒语言辱骂我(直到派出所干警来到才停止),我跟她们争吵了起来,不一会村里男女老少以及我父亲也到了,覃某利覃某锋想对我父亲动手,被覃某祥覃某全给拦住了。我父亲说相信这件事的处理还有政府,我想过去,覃某业拉住了我,覃某勇叫我冷静。后覃某锋打电话报警,古辣派出所出警。

派出所警员了解下情况后带我跟覃某利出去,到派出所大约5点这样。先做覃某利的询问笔录,七八分钟这样,很平静。没有做我的询问笔录,覃某利跟我坐在门外10分钟左右,我口渴就去问做询问笔录的警员可以喝水吗?他大声说道,这不是你家,想干嘛就干嘛。我又低声问道,领导我能喝杯水么?他愤怒的看着我。另外一位警员说水在这,杯在那自己打。我不知道做询问笔录的警员为什么这么对我,可能是在村里时我的情绪?喝水出来没多久我就吐了,头晕我就躺在了长椅上。后派出所叫双方出来带人回去。我不想回去,还跟家人吵。对方说先回去要不持械打架要15天,什么什么的。我父亲强拉我回去。警员过来说,你儿子刚刚还吐了,有什么明天清醒了再出来。我不是喝醉,我是头被打晕的,当时我就不应该回去,应该去查我的酒精含量,我的伤情。我被拉回来时覃某成在做笔录

到家后,叔伯叫我父亲带我去医院,后在家人陪同下去宾阳县人民医院检查拍片。我父亲叫我住院,想到对方说我一家,我拿了药就回去了。第二天我身体还是不舒服,但比昨天好了些,我就按派出所要求出去做笔录。但接待我的另一位警员让我们先调解,不行再做笔录,我就回去了。

2月16日下午,我哥回来到了,家里有男丁了,我才叫我爱人带我去第九人民医院就诊,医生建议我住院治疗。住院前后花了7000多元,手头没钱就在2月26日出院。出院后,我跟我父亲打电话给派出所和村委后,双方3月3日在X村村委调解,在场的有派出所警员和村委工作人员。覃某锐覃某锋拒不承认打我,覃某利还在会上大声说不行下次再打过,在现场警员的强压下,他才没有继续。我见这样子,就提出交由派出所处理并散会了。

3月4日,上午10点半左右我到派出所做笔录,前后几人做笔录的都是同一位警员,叫覃某,笔录做到下午4点半这样。笔录期间,该警员的眼神和态度跟做前面覃某利覃某成两人笔录时的态度完全不一样,叫我签字的时候,我见文字跟我说的不一样,他就说怎么不一样,那你自己改,我说有些字我会说不会写,他还是让我自己改,眼神和态度让我紧张。当时还有几位警员在房子里,他叫另一位看我,就出去了。我想用手机百度查,百度口说就出字了,但那位警员拿走了我的手机,后面我就签字了。后面这位警员见我紧张,问我是不是手机有什么东西,我说没有。叫我开屏给他,他后来拿去拷贝就给回我,并叫我回去了。

过后我和我的家人多次去派出所或者打电话过去咨询,都回复说“事情不是我处理,我问问”“事情在调查,再等等”。直到5月7日晚10点,覃某打电话告知:对我处以3日拘留;同时对覃某利处以5日拘留,叫我马上回去执行。

5月10日我到县公安局信访说到这件事。女警员说你对处罚不满,你不去处罚了怎么复议,还打电话给覃某说笔录的事,覃某回复说没有得叫我自己改笔录。事后,我也打电话给纪委做了反映。

5月11日,我同爱人到古辣派出所,覃某还当我和我爱人面说对方答应赔我5000元,是我们不答应。我问:“对方是谁,在哪,什么时候跟我或者家人说过这件事?”,覃某没有作出解释,然后直接对我执行了行政处罚。

在行政处罚单上,覃某利是坐过牢的人,怎么写的是无违法犯罪经历。对打伤我的覃某锐覃某锋没有做出何处罚。他们两兄弟打伤我,而结果是这么处理,我不明白,不理解。

关于两户人的猪栏宅基地纠纷从2012年发生到现在,村里生产队X村村委古辣司法所都有过调解。我父亲多次提交材料到村委,后来古辣政府古辣司法所都说没有见到,后2017年我父亲重新做材料给了X村村委、古辣司法所、镇政府,目前尚未得到相关部门的有效解决。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该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处罚错误,特请求县人民政府撤销该处罚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对殴打本人的覃某锐覃某锋依法查处。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21年2月14日17时许,申请人覃某松与第三人覃某利在古辣镇X村村委XX村球场发生口角后,第三人覃某利拿着镰刀威胁申请人的人身安全,在其靠近时被申请人覃某松用木棍打伤头部。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覃某松、第三人覃某利的询问笔录,相关证人证言,覃某利提供的受伤照片等案件卷宗材料、证据为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违法行为人覃某松故意伤害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我局对申请人覃某松殴打第三人覃某利的违法行为有管辖权,具有本案的执法主体资格。

本案系申请人在宾阳县古辣镇X村村委XX村殴打第三人覃某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关于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关于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规定,以及该法第九十一条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的规定,我局有权对申请人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具有本案的执法主体资格。

三、《决定书》程序正当合法。

本案中,我局在接到报案后,依法受理,并询问相关当事人、证人,收集故意伤害等相关证据,在证据能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经审核程序,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询问违法行为人、被侵害人及相关证人过程中,已充分告知被询问人的各项权利,保障被询问人的陈述权及申辩权;询问笔录均经违法行为人、被侵害人及相关证人签名确认。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已书面告知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已依法送达违法行为人。以上行政处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四、我局对申请人覃某松作出的处罚适用法律准确。

本案中,申请人覃某松殴打第三人覃某利,造成第三人头部受伤,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关于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根据以上事实及法律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

五、申请人覃某松请求撤销《决定书》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首先,根据申请人覃某松在询问笔录中陈述,其系主动走向正在进行宅基地画线的第三人,基于之前双方因该宅基地争议,相互辱骂,其后申请人对双方冲突升级的陈述为:“他(覃某利)看见我骂他之后他就现场附近拿了一把镰刀,我看见他拿镰刀就在现场附近拿了根竹竿。”,同时也承认竹竿打中了第三人的左脸额头部。另外,申请人覃某松同时承认其系酒后与第三人发生争执。事件起因系申请人造成,且双方同时械,明显有相互殴打对方的故意,并实施殴打第三人的行为。根据《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关于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相互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我局对申请人与第三人的相互斗殴行为,分别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上述规定。

其次,根据申请人、第三人陈述及相关证人证言,申请人、第三人均是在争执、冲突升级后,从现场拿起器械,即:双方事前并没有殴打对方的故意,而是在相互辱骂、故意挑逗后,引发双方的互殴行为。另外,镰刀属于桑蚕养殖日常生产用具,第三人持有镰刀不属于违法行为;以及,申请人与第三人系同村村民,即使一方持有镰刀也不必然使用镰刀伤害另一方。结合申请人并没有被镰刀伤害的事实,申请人不当然享有对持有镰刀的第三人事先防卫的合法性。再有,从相反一面来讲,如任何邻里矛盾过程中,仅仅因一方存在暴力威胁,就允许被威胁一方行使暴力,必然不利于化解矛盾,且会导致大量的暴力事件发生。因此,不论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来讲,我局对申请人本案的行为进行处罚,也合情合理。

最后,根据“一行为一复议”的原则,复议申请人在一次申请中仅能就一个行为提出复议;该原则与“一行为一诉”行政诉讼的立案受理原则相同。本案中,申请人请求的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与责令我局履行法定职责,属于两个不同的行政行为,不应当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因此,申请人要求“责令被申请人对殴打本人的覃某锐覃某锋依法查处”不应当在本案中处理。另外,我局已依法传唤覃某锐到案进行询问,覃某锐否认案发当日打伤过覃某松;结合本案其他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实覃某锐覃某锋殴打申请人。

综上所述,本案属于邻里纠纷引起,双方本应友好协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理,双方对矛盾升级均有一定的责任。对于申请人覃某松在本案中的行为,我局已作出的行政拘留三日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复议查明

2021年2月14日16时左右,覃盛某覃某全(与覃盛某系同胞兄弟)、覃某锐(与覃盛某系父子关系)和第三人覃某利(与覃盛某系父子关系)四人在古辣镇X村村委XX村村口四季某某店”小卖部旁与申请人覃某松家存在争议的纠纷空地上放地基线。17时许,申请人覃某松来到该地块现场,随后双方发生口角。随着双方口角的升级,第三人覃某利跑到其叔叔覃某全站的地方拿起一把镰刀冲向申请人覃某松,申请人覃某松见势便往村球场退,同时捡起地上一根一米许的竹棍将追赶到的第三人覃某利左太阳穴划伤。这时,覃某成覃盛某跑过来将手持镰刀还要追赶的第三人覃某利拦住,申请人覃某松则继续往村球场方向跑。此时,从一旁冲出的覃某锐持一米多长的木板打向申请人覃某松,申请人覃某松举起左手挡住并继续跑,当申请人被减速带绊倒在地时,覃某锐仍持该木板打申请人覃某松腰部,后申请人覃某松爬起跑更多的村民群众被惊动纷纷出来劝阻后,双方离开了现场。

接到报警人覃某锋(与覃盛某系父子关系)的报警后,被申请人宾阳县公安局古辣派出所于2021年2月14日17时许出警到达现场,并将申请人覃某松、第三人覃某利带回派出所以及一同出来的双方家属、证人覃某成等了解情况,后由当事双方回去自行协商解决,当日未予受案。

申请人覃某松住院治疗出院后,经村委工作人员等对双方进行调解未果,于2021年3月8日上午到古辣派出所报案,称其于2月14日17时许在古辣镇X村村委XX村被第三人覃某利持镰刀威胁人身安全、被覃某锐用模板打伤,该所当日给予受案登记并向申请人覃某松出具受案回执。

受案当日,被申请人宾阳县公安局古辣派出所对申请人覃某松做了第一次询问笔录,并对案发现场进行了以收集证据为目的的检查笔录,2021年3月11日对证人覃某生覃某全做了第一次询问笔录,3月15日对证人屈某做了第一次询问笔录,4月7日呈请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获批,4月27日通过传唤证对第三人覃某利做了第一次询问笔录5月6日通过传唤证对覃某锐做了第一次询问笔录。

根据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宾阳县公安局认为第三人覃某利持镰刀追赶威胁申请人覃某松的人身安全,致使其摔倒受伤的行为构成威胁他人人身安全,以覃某松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及覃某松的疾病证明、覃某利的伤照等证据为证,于2021年5月7日对覃某利进行了行政处罚前告知,并于2021年5月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对第三人覃某利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同时认为申请人覃某松用木棍打伤持镰刀靠近的第三人覃某利头部的行为亦构成故意伤害,情节较轻,以覃某松覃某锐覃某利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及覃某松的疾病证明、覃某利的伤照等证据为证,于2021年5月7日通过电话对覃某松进行了行政处罚前告知,并于2021年5月1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对申请人覃某松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另外认为,申请人覃某松指认覃某锐对其进行殴打,虽有证人屈某的证言,但违法行为人覃某锐否认对覃某松进行殴打,且证人覃某生覃某全的证言中称覃某锐未殴打覃某松覃某利在询问过程中所说的“木狗一”就是其堂哥覃某成,其他证人覃某卫、覃宁、覃盛某覃某成尚未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故覃某锐殴打覃某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待做进一步调查后再做处理。

申请人覃某松被执行拘留结束后不服《决定书》,认为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处罚错误,于2021年7月9日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依法撤销《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对殴打本人的覃某锐覃某锋依法查处。被申请人则答复如前。第三人覃某利经通知未参加行政复议。

另查明

申请人覃某松在询问笔录中回答询问人员和主要陈述为“2021年2月14日下午17时许,当天我从覃某健家里走出来,在村里看见覃某利正在那块争议的宅基地上画线。我就在附近看覃某利画线,然后覃某利就问我在这里看他做什么,然后覃某利看见我过去之后就辱骂我。当时我没有出声,后来我见他骂得实在太难听了就骂回他,覃某利的父亲覃盛某就来拦住覃某利不给我们之间发生冲突。后来我见覃某利骂得实在难听我就骂回他,他看见我骂回他之后他就在现场附近拿了把镰刀,我看见他拿镰刀就在现场附近拿了根竹竿。他用镰刀砍过来,我就用竹竿挡回去,竹竿刚好打中他的左脸额头部。这时覃某成就跑过来和覃盛某一起拦住覃某利,这时候覃某锐就从后面出来用一块模板殴打我,一直殴打到我四公家的门口,后来周围的群众就过来拦住我们双方当事人了,他才把模板丢掉了,之后我们双方就在现场继续争吵。之后就有人报警,公安机关很快就来到现场处置,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了。

证人屈某在询问笔录中回答询问人员和主要陈述为“2021年2月14日16时左右的时间,我在村‘四季某某店’小卖部后面摘青菜,听见‘四季某某店’旁边有吵架的声音,还有村上好多人都围过来,开始的时候我不知道怎么回事,也就从菜地出来凑热闹。这时我才知道是村里的覃某利‘狗福六’在吵架。吵着吵着便见到覃某利从地上拿起一把用来割草的‘勾刀’冲向‘狗福六’,‘狗福六’见势便往村里面球场退了回去,同时顺手捡起地上的一根竹子打向追赶过来的覃某利,当时我知道‘狗福六’拿竹棍打中了覃某利了,不过我不知道打中了覃某利个身体部位,竹棍都断了当时。当时覃某利想拿刀砍‘狗福六’,不过被村上的其他人拦住了。‘狗福六’拿竹棍打中覃某利后继续往村球场方向跑走,这时覃某利的四哥见状便从一旁冲过来,喊了一声‘他(指狗福六)动手了,打他’,之后覃某利的四哥便从旁边拿一根‘合板’木片打向‘狗福六’,这一下被‘狗福六’举起左手阻挡住了。这时‘狗福六’继续往球场方向跑走,经过一条减速带的时候被减速带绊倒重重地摔在地上,覃某利的四哥趁机拿着那木片又打了一下在‘狗福六’的腰部。摔倒在地上的‘狗福六’也算反应很快,又马上爬起来往球场方跑走。我见很多村上人过来劝阻了,也就离开了现场那里。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的了。”“他们两家之前为了‘四季某某店’旁边的一块屋地争争吵吵多年了,事后听说双方就是因为这块地的原因起冲突的。”“当时覃某利拿勾刀追‘狗福六’,‘狗福六’见状就从旁边捡起一根竹棍先打向覃某利,之后覃某利想拿刀砍‘狗福六’,被人拦住了。接着在‘狗福六’跑走的时候又被覃某利的四哥拿一根‘合板’木片打了两下。”“第一下打‘狗福六’的时候‘狗福六’举起左手挡住了,那一下打中‘狗福六’是左手小臂,第二次是‘狗福六’跑走时被减速带绊倒在地上,又被覃某利的四哥拿木片打中一下腰部。

第三人覃某利在询问笔录中回答询问人员和主要陈述为“2021年2月14日16时许,那天我和我父亲覃盛某、大哥覃某锐四季某某’商店附近的空地上商量怎么画线准备起房子的事,后来覃某松喝了酒之后就来到现场在那里看我们。之前我们两家因为这块宅基地已经有过矛盾,双方两家对这块宅基地的归属问题存在争议。所以他来了之后我就问他来这里看什么?覃某松看见我这样说他之后他就骂我,刚开始我没有理他,后来他骂得太厉害了,我就没忍住。然后随手从旁边拿了一把镰刀向他走过去。他看到我拿镰刀向他走过去之后他就路边的空地上捡了一条竹竿起来,然后我哥覃某锐就过去抱住他,我就走过去想用镰刀吓唬他,他就用竹竿向我打来,当时那个竹竿正好打到我的左边额头处。我被他打到之后就更生气了,刚好他也挣脱了覃某锐,然后我拿起镰刀追他,追的过程中覃某松摔倒过好多次,然后一直跑到球场附近时才有其他村民来拦,村民来拦之后我们双方才散开。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的了。”“当时有很多村民看见,我就记得当时有一个‘木狗一’的堂哥看见,他人我记不清楚了。”

覃某锐在询问笔录中回答询问人员和主要陈述为“2021年2月14日16时许,那天我和我父亲覃盛某、我叔叔覃寿全、弟弟覃某利四季某某’商店附近的空地上商量怎么画线起房子的事。后来覃某松喝了酒之后就过来到现场在看,他来到现场之后就在现场用眼睛瞪我父亲,我弟覃某利看见之后就在现场问他:‘你来看什么?’覃某松就在现场说:‘我何止看你们,还要骂你们’。然后覃某松就在现场骂我弟覃某利,第一次骂的时候我弟覃某利没有理他。后来他骂越难听,我弟覃某利受不了之后就在现场随手拿了一把镰刀用来吓唬覃某松覃某松看见覃某利拿镰刀之后就在现场也拿了一块木板,然后用那块木板直接就打了过来,刚好打到我弟覃某利的左边额头。我看见我弟覃某利被打了之后,我就马上上前去抢覃某松手上的那块木。我弟覃某利看见被打到边额头流血之后就十分生气,拿起镰刀就向覃某松冲过去,覃某松看见我弟覃某利拿镰刀向他冲过去之后,他就丢下木板就跑开,我弟覃某利就在后面拿镰刀追他,他跑的过程当中摔倒了很多,大概有七、八这样子。然后他跑到球场附近的时候差点就被我弟覃某利追上了,这时候我父亲覃盛某也追上了我弟覃某利,我爸就抱住我弟覃某利不给他继续追覃某松,后来很多村民看见我们双方有冲突,就出来拦住我们双方,我们双方才散开。事实的经过就是这样的了。”“没有,我在现场都是去将他们双方隔开的,没有打到覃某松

证人覃某全在询问笔录中回答询问人员和主要陈述为“2021年2月14日16时左右的时间,我跟我哥覃盛某及侄子覃某锐覃某利在村口四季某某店’小卖部的空地那里画房子的地基线,当时我在那块宅基地靠近菜地这边,我哥覃盛某在那块住宅地公路那边,见到村里覃福某的儿子‘阿六’去到后就跟我哥覃盛某对视,互相瞪眼。这块住宅地他们两家闹点矛盾,所以当时我也不是很在意他们的情况。对视一会儿后‘阿六’就骂骂咧咧起来,侄子覃某利过去也挨他骂粗口,我担心事情扩大,便过去劝阻。侄子覃某利脾气比较暴躁,被骂后就过到刚才我站的地方拿起一把用来割草的‘勾刀’,‘阿六’见势便往村里面退了回去,退到我刚才站的地方旁边时顺手捡起用来做画地基线尺子的一块‘合板’木片打向覃某利,刚好打在覃某利的左太阳穴的位置。侄子覃某利见被打的位置流血,便拿起手里的‘勾刀’冲向‘阿六’,‘阿六’见势赶紧往村球场那边跑走,‘阿六’可能当时是喝多了酒加上是仓促之间,没走几步便自己重重的摔在地上,侄子覃某利这时想拿刀欲砍‘阿六’,我哥覃盛某见状赶紧上去把他死死抱住不让他动手。闻讯赶来的覃某成等人也过来把他拦住,不给他再有动手的机会。‘阿六’从地上爬起来后又继续往球场方向跑走,事后听说在跑开的时候又自己摔了几跤在地上,因为当时我没注意,跑开后的情况我就不清楚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子的了。”“没有。当时‘阿六’拿那块木片打伤覃某利后就想跑走,谁知道自己重重的摔倒在地上,即使覃某利想去砍他也被众人劝阻住了没有动手,之后‘阿六’趁机跑开了,没见有其他人动手殴打‘阿六’。”

证人覃某生在询问笔录中回答询问人员和主要陈述为“我们家在水利湖桥旁经营一间‘四季某某店’小卖部,2021年2月14日16时许,我一家人正在店里,突然听见我家旁边有谩骂的声音,于是便跑出大门外查看情况,当时见到六伯父覃盛某覃某松在互相谩骂,开始的时候我也不了解情况,就知道当天六伯父覃盛某跟其儿子覃某利覃某锐在我小卖部旁边的这块空地上划线,准备建新房子,刚好覃某松家说这块地他家也有份,为此两家争争吵吵多年了,现在吵架互相谩骂肯定也是因为这块地的原因了。六伯父跟覃某松吵了几句后,六伯父的儿子覃某利便过来劝阻,谁知道覃某松覃某利都骂了,而且是指着额头骂的。覃某利被骂后,随即跑去几米远的地方,从地上拿起一把拿来割草的‘勾刀’,作势要砍覃某松覃某松见状也随即从地上捡起一根‘合板’木片先打向覃某利,刚好打在覃某利的左太阳穴的位置,覃某利的太阳穴位置被那根木片划中,血顿时流了出来。覃某松打中覃某利后马上撒腿往球场那边跑走,覃某利‘勾刀’想追过去,不过被已经闻讯赶来的村上其他人过来拦住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的了。”“当时覃盛某在拦覃某利,不给覃某利拿刀追覃某松覃某锐开始吵架的时候都是在靠近公路这边为新房子地基划线,覃某利被打中后他也过来阻拦覃某利拿刀追赶,自始至终我都没看见覃盛某覃某锐有殴打覃某松的行为。还有覃某松跑向球场那边方向后,因为当时视线被几辆车及房子挡住,所以跑走后所发生的情况我就不清楚了。”“当时我见到覃某利左太阳穴有流血出来,具体受伤情况不清楚。覃某松这边我所见到的没人打他,他往球场方向跑走后我就不再过问过这个事情,事后几天我听村上人说他受伤住院,具体怎么受伤的我就不清楚了”“当时还有村里的覃某成覃某全第一时间就在现场,之后还有闻讯赶来好多人,我就不是很注意都有谁了。

还查明

鉴于前述申请人覃某松、第三人覃某利、证人覃某全和证人覃某生四人在询问笔录中均提及覃某成(小名“木狗一”)第一时间就在现场,且被申请人宾阳县公安局古辣派出所未能提供2021年2月14日案发当天一同和当事人出来该所的覃某成的询问笔录或其他经向其了解情况的书面材料,经复议审理人员表明身份和表示通话录音的情况下,与覃某成取得电话联系,其证明案发当天覃某利有持镰刀威胁申请人覃某松并在靠近时被打伤的事实,同时,在申请人覃某松打中覃某利后向村球场方向退走过程中被覃某锐持木片殴打的事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在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解决之前,权属纠纷当事人不得单方改变纠纷范围内的土地、山林、水利利用现状,不得毁坏农作物、经济作物、附着物和水利设施等,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一、关于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侵害,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相互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不同于行政诉讼,其本质是行政层级监督,行政复议的受理、审理以一事一复议为原则。本案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决定书》和责令被申请人对殴打其本人的覃某锐覃某锋依法查处的复议请求本质上是对被申请人就该治安案件的处理不服,针对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有一个,即《决定书》同时对被申请人可能存在的不作为请求本机关责令其依法作为,实质是对公正处理案涉治安案件的延伸请求,符合行政复议“一事一复议”原则另外,行政复议属于层级监督,“一事一复议”原则应由复议机关根据方便审理和有效监督来把握,行政复议法和该法实施条例并未赋予当事人抗辩权。

被申请人作为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九十一条规定,有权对行政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但必须在查明事实,定性准确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邻里纠纷发生口角,不足为奇,持刀相向,性质陡然发生变化,生命安全保障则变得情势紧迫。2021年2月14日16时许,第三人覃某利和其哥覃某锐、其父亲覃盛某、其叔叔覃某全在与申请人覃某松家存在权属纠纷的宅基地上画线准备起房子,单方改变纠纷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17时许,申请人发现并来到现场后,双方发生口角,第三人覃某利即持镰刀威胁申请人人身安全,其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当然构成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在看到其拿起镰刀后,申请人已主动作向后退回去的情况下,其仍然持镰刀逼近申请人,在生命安全面临巨大危险之时,申请人被迫持竹棍施以防卫,致其受伤后并无后续加害动作,而是跑走,虽申请人在退回过程中有顺手捡起一根竹棍的行为事实,但完全可以认定为防卫需要,整个过程并无证据证明申请人有殴打或伤害第三人的故意,其行为和第三人的受伤完全属于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的行为和结果,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属于正当防卫。

第一,酒后行为并不当然具有违法性,除非有法律明确规定(如酒驾),亦不会当然剥夺其合法权益(如有权制止违法侵害或正当防卫);第二,事件的真正起因系第三人一家违反相关规定单方改变纠纷范围内的土地现状;第三,镰刀属于日常生产用具,持有镰刀并不当然违法,但持镰刀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当属违法;第四,许多严重致人死伤的刑事案件就发生在同村村民、同组村民、同族兄弟,甚至亲人之间;第五,法律赋予公民正当防卫权能有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被申请人以申请人酒后与第三人发生争执,事件起因系申请人造成,双方同持器械,故意挑逗引发互殴,以及镰刀属于日常生产用具,持有镰刀不属于违法行为,第三人与申请人系同村村民,即使第三人持有镰刀也不必然使用镰刀伤害申请人,且申请人并没有被镰刀伤害的事实等为答辩理由,认定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殴打他人,并作出《决定书》,是对事件的起因不明,对持刀威胁他人生命安全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对《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中“关于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和正当防卫的误解,以及对第三人(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和申请人(相互斗殴)行为定性的自我矛盾,《决定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和处罚错误。

前述申请人覃某松屈某、第三人覃某利覃某锐覃某全覃某生的询问笔录对第三人覃某利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的陈述具有一致性,和相关证据形成证据链。证人屈某、申请人覃某松的询问笔录对覃某锐殴打申请人的行为的陈述具有一致性,和宾阳县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南宁市第九人民医院住院疾病证明书等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覃某锐有殴打申请人覃某松的行为事实存在。

针对覃某锐是否殴打申请人覃某松这一事实,第三人覃某利的陈述主要为“他看到我拿镰刀向他走过去之后他就路边的空地上捡了一条竹竿起来,然后我哥覃某锐就过去抱住他,我就走过去想用镰刀吓唬他,他就用竹竿向我打来;覃某锐本人的陈述主要为“我弟覃某利被打了之后,我就马上上前去抢覃某松手上的那块木。我在现场都是去将他们双方隔开的证人覃某全的陈述主要为“侄子覃某利见被打的位置流血,便拿起手里的‘勾刀’冲向‘阿六’, ‘阿六’见势赶紧往村球场那边跑走,‘阿六’可能当时是喝多了酒加上是仓促之间,没走几步便自己重重的摔在地上,侄子覃某利这时想拿刀欲砍‘阿六’,我哥覃盛某见状赶紧上去把他死死抱住不让他动手。听说在跑开的时候又自己摔了几跤在地上,因为当时我没注意,跑开后的情况我就不清楚了”;证人覃某生的陈述主要为覃某锐开始吵架的时候都是在靠近公路这边为新房子地基划线,覃某利被打中后他也过来阻拦覃某利拿刀追赶。覃某松跑向球场那边方向后,因为当时视线被几辆车及房子挡住,所以跑走后所发生的情况我就不清楚了。以上四人的询问笔录或者没有提及,或者被拦住视线没看到,或者相互矛盾,不具有一致性,不足以否定前述证人屈某、申请人覃某松的询问笔录和疾病证明书等形成的证据链证明的事实,覃某锐殴打申请人覃某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认为行政机关不作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供先行请求过该行政机关作为的证据。2021年3月8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古辣派出所报案称:其于2021年2月14日17时许在XX村覃某利持镰刀威胁人身安全;被覃某锐用模板殴打伤,该派出所也出具了受案回执,申请人并未请求有被申请人对案外人覃某锋依法进行查处,其直接复议请求本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对覃某锋依法查处,不符合相关规定,同时未有在案证据证明覃某锋存在殴打申请人的行为事实。此外,被申请人虽对第三人覃某利作出了治安管理处罚,但对申请人一同报称其被覃某锐持模板殴打伤、覃某锐应否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一事至今未予答复

综上所述,《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和处罚错误,难以维持。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决定书》理据充分,本机关予以支持。结合本案事实、治安管理处罚职责权限和申请人复议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撤销被申请人2021年5月1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宾公行罚决字〔2021〕XXXXX号)。

二、被申请人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对申请人报称其被覃某锐持模板殴打伤一事作出书面答复。

三、驳回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覃某锋依法查处的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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