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政复决字〔2021〕21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廖周某
申请人:廖然某
申请人:廖快某
申请人:廖乐某
申请人:廖某武
申请人:黄某明
申请人:廖许某
申请人廖然某、廖快某、廖乐某、黄某明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为廖周某和廖许某。
被申请人:宾阳县自然资源局,地址:宾阳县宾州镇枫江街枫竹巷4号
法定代表人:吴世杰,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县土地储备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县自然资源局副股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7月1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宾自然资信告字〔2021〕第X号,以下简称《告知书》)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一、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只以桂政土批函〔2015〕519号、桂政土批函〔2017〕714号、桂政土批函〔2018〕1038号作出公开的答复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其重新提供以上文号的征地方案、用地方案、供地方案、安置补偿方案和各批次红线图、农户地块面积图、用地勘测定界图、用地界址红线图;二、依法公开7位申请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附图打勾的地块现状信息;三、明确申请人的承包地块现在使用权是否有变更,是否被征用。
申请人称:宾阳站是国家建设重大项目,黎塘镇城镇建设项目是宾阳县重大发展需要,实施情况依据《政府公开信息指南》本来就应该属于被申请人主动公开的信息,但是,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广大市民均看不到相关信息依法公开。
现黎塘镇政府办公楼(XX小区)均涉及申请人的承包土地,由于申请人没有得到签订征地协议、征地补偿和安置,土地就被占用,已对申请人土地承包权产生利害关系,况且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享有充分的知情权,有权知悉涉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政府信息资料。同时,这些信息的公开有利于我们能全面的了解真实情况,从而更好的配合合法征地的进行。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为明确基本事实,消除申请人的误解,请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相关信息,并对材料予以复制寄给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申请。
被申请人答复称:我局于2021年6月25日收到廖周某、廖然某、廖快某、廖乐某、廖某武、黄某明、廖许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依法公开申请人位于宾阳县黎塘镇宾阳站站前(东北面及站前路某某烟酒店对面烂尾楼东南面)申请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坐标点地块及图案上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红线图及相关审批材料申请。
由于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实际未提供有地块坐标点,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又无法判定实际位置,因此我局只能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照片圈定的位置进行判定,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土地位置位于在建的可高酒店南面,我局核查了该片土地上我局所作出的行政许可,发现该地块属我县获批复征收(桂政土批函〔2015〕519号、桂政土批函〔2017〕714号、桂政土批函〔2018〕1038号)的其中一部分土地,实际未进行建设,我县也尚未进行土地供应,也未作出过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红线图,属我县储备国有建设用地。据此,我局于2021年7月10日向申请人作出了《告知书》。本次申请人申请复议的内容一是我局提供文号的征地方案、用地方案、供地方案、安置补偿方案和各批次红线图,各农户地块面积图,用地勘测定界图、用地界址红线图;二是7位申请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地块图现状信息;三是承包地块使用权是否变更,是否被征用。经核对与申请人2021年6月25日向我局申请的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一致。
综上,我局作出的《告知书》完全正确,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如申请人需申请公开本次复议申请的“我局提供文号的征地方案、用地方案、供地方案、安置补偿方案和各批次红线图,各农户地块面积图,用地勘测定界图、用地界址红线图”材料,申请人可另行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向我局申请公开。
经复议查明:2021年6月25日申请人廖周某、廖然某、廖快某、廖乐某、廖某武、黄某明、廖许某为获取位于宾阳县黎塘镇高铁宾阳站站前(东北面及站前路某某烟酒店对面烂尾楼东南面)其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坐标点范围地块上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红线图和相关审批材料等三方面的政府信息,向被申请人宾阳县自然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经被申请人检索,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审批材料政府信息存在桂政土批函〔2015〕519号、桂政土批函〔2017〕714号、桂政土批函〔2018〕1038号三个土地批文,并属于可公开的范围,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红线图政府信息不存在,遂于2021年7月10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宾自然资信告字〔2021〕第2号),通过纸质邮寄桂政土批函〔2015〕519号、桂政土批函〔2017〕714号、桂政土批函〔2018〕1038号三个土地批文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并告知前述批文已公开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网站和提供网页链接给申请人自行查询。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因信息公开申请涉及的相关地块已获得土地征收批复,属县里存量建设用地(批而未供),尚未办理用地红线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如对告知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不服《告知书》,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认为该告知书违法,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只以桂政土批函〔2015〕519号、桂政土批函〔2017〕714号、桂政土批函〔2018〕1038号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其重新提供以上文号的征地方案、用地方案、供地方案、安置补偿方案和各批次红线图、农户地块面积图、用地勘测定界图、用地界址红线图;依法公开7位申请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附图打勾的地块现状信息;明确申请人的承包地块现在使用权是否有变更,是否被征用。被申请人则答复如前。
根据以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布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有职权、有义务依法作出答复。
2021年6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实质针对的是其大概位于宾阳县黎塘镇高铁宾阳站站前(东北面及站前路某某烟酒店对面烂尾楼东南面)的集体土地上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红线图和相关审批材料等三方面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经检索,将存在的、属于可公开范围的桂政土批函〔2015〕519号、桂政土批函〔2017〕714号、桂政土批函〔2018〕1038号三个土地批文,于2021年7月10日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宾自然资信告字〔2021〕第2号)通过纸质邮寄前述三个土地批文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并告知前述批文已公开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网站和提供网页链接给申请人自行查询,同日,以《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因信息公开申请涉及的相关地块已获得土地征收批复,属县里存量建设用地(批而未供),尚未办理用地红线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如对告知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
同时,提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的要求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的,应当提供其已先行向该被申请人请求公开前述要求的政府信息的证据。2021年6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仅为其农村承包土地地块大概范围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红线图和相关审批材料,并未请求被申请人提供以上文号的征地方案、用地方案、供地方案、安置补偿方案和各批次红线图、农户地块面积图、用地勘测定界图、用地界址红线图、7位申请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附图打钩的地块现状信息、申请人的承包地块现在使用权是否有变更、是否被征用的政府信息,其直接复议请求本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对此作出政府信息公开,不符合相关规定,缺乏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申请人以《告知书》违法为由,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并按其复议请求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本机关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1年7月1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宾自然资信告字〔2021〕第X号)。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宾 阳 县 人 民 政 府
2021年9月28日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