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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政复决字〔2022〕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5-31 10:45  来源: 宾阳县司法局   


宾政复决字〔20228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谭某福

被申请人: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宾阳县宾州镇商贸城中区15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局长

委托代理人: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股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陆某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股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2022年3月4日提交的《举报/投诉信》逾期未予告知受理与否的不作为行为不服,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2022年3月4日提交的《举报/投诉信》投诉的“坛香脆辣王剁椒”逾期未告知投诉是否受理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于2022年3月4日提交的《举报/投诉信》关于“坛香脆辣王剁椒”的投诉举报线索做出处理。

申请人称:因生活需要,申请人于2022年1月6日在位于宾阳县宾州镇的南宁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购买到涉嫌不符合食品安全的“坛香脆辣王剁椒”,3月4日申请人通过邮件挂号信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举报/投诉信》包括消费者投诉和举报违法案件线索两方面事项,要求责令被投诉举报人退回购物款并依法赔偿1000元,依法以最高奖金奖励举报人,依法受理处理并书面回复投诉举报人。

在投诉举报材料中,申请人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等规定,提交了产品实物图片及购物票据、支付票据等证据,以佐证申请人是产品购买者,是消费者,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投诉举报。同时,申请人还在投诉举报信上注明所提供手机号不具备短信接收功能,但接受电子送达。《举报/投诉信》邮件于2022年3月7日送达被申请人,而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后并未依据法定程序告知投诉举报是否受理,也没有依据法定程序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线索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申请人提交投诉举报时已经明确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行政机关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第14号)的规定,申请人作为行政相关人,与行政机关对举报线索的处置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逾期不予处置申请人投诉举报的行为,有权提起本案行政复议。同时,申请人所提起的行政复议请求系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并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故本行政复议应当查明并认定:一、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线索后未及时告知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是否妥当;二、被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申请人是否已对举报线索作出立案的决定是否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被申请人承担本案消费投诉的处理职权。申请人依照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应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由于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7日签收了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信,应截至2022年3月15日作出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而关于消费投诉的调解问题,被申请人还应当依照规定第十六条组织行政调解。鉴于被申请人尚未告知是否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也没有依照《规定》处置消费争议的调解,其行为明显不当,应由复议机关确定其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并责令其限期履行。

其次,关于举报线索是否立案的处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举报线索后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并于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而根据该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鉴于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7日收到举报线索后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直到复议日,被申请人也未对举报线索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其行为明显不当,应由复议机关确定其程序违法并责令其限期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告知申请人。

综上,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3目,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申请人在2022年1月6日在南宁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购买“坛香脆辣王剁椒”,认为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问题事项。申请人于2022年3月4日通过邮政挂号信XA2902018XXXX向我局举报投诉。申请人提交的《举报/投诉信》中包括消费者投诉和举报违法案件线索两方面事项。申请人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等规定,提交了产品实物图片及购物票据、支付票据等证据,以佐证申请人是产品购买者,消费者,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的举报投诉。同时申请人还在举报投诉信上注明(本号码不具备短信息接收功能)接收电子送达136097XXXXX@163.com,因申请人不堪骚扰信息的困扰,申请人的手机已关闭短信消息功能,无法接收短信息。

我局2022年3月7日接到该邮件后,于3月15日到某某商店核查举报线索,现场未发现上述产品在售,经与南宁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说明情况,其明确拒绝调解,答复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关于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规定,终止了调解,并于2022年3月18日17时51分24秒通过全国12315平台短信反馈功能向申请人手机(号码:1360971XXXXX)推送投诉件初查反馈受理。系统平台显示发送状态为成功,发送内容为:您好!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你的投诉编号21450126002022030903XXXXXX已受理;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完成调解,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终止调解(芦圩市场监督管理所)。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对受理投诉举报的告知方式未作限定,我局通过平台系统短信答复并无不妥。2022年4月20日,我局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经核查后作出《关于投诉举报坛香脆辣王剁椒事项的答复》,并于次日通过挂号信(XA3477296XXXX)邮寄送达申请人,依法履行了相关法定职责。

二、关于申请人复议中认为我局未对其举报线索作出是否立案并告知其本人的问题,我局已于2022年4月21日通过挂号信(XA3477296XXXX)将《关于投诉举报坛香脆辣王剁椒事项的答复》邮寄送达申请人,明确告知其不予立案。

申请人购买并投诉举报的“坛香脆辣王剁椒”为预包装食品,被投诉举报人进货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并保存了复印件,建立并遵守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贮存食品满足相应条件要求,未发现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被举报人已履行了经营者责任、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主观过错。我局《关于投诉举报坛香脆辣王剁椒事项的答复》不予立案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可以不予立案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确认我局逾期未予告知对其投诉举报是否受理行为违法,以及责令我局限期对其投诉举报线索作出处理的理由不成立,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我局作出的行政行为。

经复议查明2022年1月6日,申请人谭某福在宾阳县城城东新区的南宁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购买 “坛香脆辣王剁椒”,发现该商品没有根据国家标准化要求标注产品属性名称(分类名称),涉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于3月4日通过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提交《举报/投诉信》,请求被申请人责令被举报投诉人退回购物款19.8元并依法赔偿1000元,承担举报人的必然损失费用,责令下架、召回并没收涉案商品并处罚款,依法按最高奖金奖励举报人,依法受理处理投诉举报并书面回复投诉举报人。同时,申请人在《举报/投诉信》中留下地址、邮编、电子送达地址和不具备短信息接收功能的手机号码1360971XXXXX

2022年3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该《举报/投诉信》邮件,后于2022年3月18日17时51分24秒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预留手机号1360971XXXXX发送案涉投诉举报既已受理的短信。

申请人邮出《举报/投诉信》后,至2022年4月19日,未收到被申请人相关受理与否的通知,认为被申请人在接到《举报/投诉信》后未在法定时限内告知其投诉举报是否已受理,以及对相关举报线索是否决定立案的行为明显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于2022年4月19日通过邮寄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对其于2022年3月4日提交的《举报/投诉信》投诉的“坛香脆辣王剁椒”逾期未告知投诉是否受理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其于2022年3月4日提交的《举报/投诉信》关于“坛香脆辣王剁椒”的投诉举报线索做出处理。

2022年4月24日,本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宾政复办受〔2022〕2-1号)和《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宾政复办受〔2022〕2-2号)分别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则答复如前。

另查明:被申请人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2年3月7日接到申请人谭某福的《举报/投诉信》后,于2022年3月9日对该投诉举报分别以《投诉单》和《举报单》录入广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2022年4月2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投诉信》涉及的投诉、举报、奖励及救济途径作出实体性的《关于投诉举报坛香脆辣王剁椒事项的答复》,于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根据以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日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规定,有对案涉投诉举报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分别处理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2022年3月7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举报/投诉信》,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其中的投诉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即3月16日止)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故其于2022年3月18日作出“投诉件初查反馈受理”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预留手机号1360971XXXXX发送短信告知申请人,显然超过了该办法规定的时限,构成程序瑕疵;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其中的举报线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即3月28日止)进行核查以决定是否立案并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故其未有相关证据证明已取得延长时限的情况下,于2022年4月20日作出《关于投诉举报坛香脆辣王剁椒事项的答复》的不予立案决定,亦超出了该暂行规定的时限,也构成程序瑕疵。

至于被申请人没有注意到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信上预留的手机号无法接收短信这一特别提示,致使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前无法获悉其投诉举报已得到受理这一事实,同样构成送达程序瑕疵。但被申请人前述程序瑕疵均未直接减损申请人实体上的权益,其对案涉投诉举报的程序性处理不够规范、严谨、细致,对此应予指正。

被申请人2022年3月7日接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信》后,于3月9日对该投诉举报分别以《投诉单》和《举报单》录入了广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3月18日作出“投诉件初查反馈受理”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预留手机号1360971XXXXX发送短信告知申请人,经对投诉调解无果及对举报线索核查后,于4月20日对申请人《举报/投诉信》涉及的投诉、举报、奖励及救济途径事项作出实体性的《关于投诉举报坛香脆辣王剁椒事项的答复》,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前述作为足以证明其对案涉投诉举报受理回复的程序瑕疵,并未直接影响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得到实体上的处理,且不管申请人对《关于投诉举报坛香脆辣王剁椒事项的答复》各处理决定是否满意,亦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对案涉投诉举报完成了行政作为。

综上所述,在本机关2022年4月24日作出《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宾政复办受〔2022〕2-1号)决定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予以受理前,被申请人不但对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信》既已受理,且对其投诉举报事项作出了实体性的《关于投诉举报坛香脆辣王剁椒事项的答复》并送达申请人,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已履行完毕。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逾期未告知投诉是否受理行为违法和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投诉举报线索作出处理的行政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