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政复决字〔2022〕14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郑某远
被申请人: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宾阳县宾州镇商贸城中区15号
法定代表人:张 伟,局长
委托代理人:卢 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股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陆某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股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2022年3月30日提交的《投诉举报信》逾期未予告知受理与否的不作为行为不服,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在七个工作日告知投诉是否受理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3月30日通过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宾阳县服务区某某食品店”销售的糯米糍粑存在违反法律禁止,至今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的回复是否受理决定。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本案中,被申请人无论受理与否,在收到申请人材料都应该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决定,退一步来说,即便不予受理也应当主动告知,所以被申请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关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七个工作日内未能告知申请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程序违法,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2022年3月21日在宾阳县服务区某某食品店购买糯米糍粑一盒,认为涉嫌销售产品无厂名、厂址等相关信息,依法属于三无产品等事项,并于2022年3月30日通过邮政挂号信XA3196390XXXX向我局举报投诉宾阳县服务区某某食品店销售的糍粑存在违反禁止规定,至今申请人未收到我局的回复是否受理决定。
我局于2022年3月30日收到以上投诉,并于2022年4月1日16时06分07秒通过全国12315平台短信反馈功能向申请人手机(1317770XXXX)推送投诉件初查反馈受理。在系统平台显示发送状态为成功,发送内容:
您好!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你的投诉编号2145012600202203300XXXXXXX已受理。(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完成调解,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终止调解)(和吉市场监督管理所)。
我局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作出受理并已告知申请人。
综上所述,申请人复议请求的理由不成立,恳请复议机关驳回其所有复议请求。
经复议查明:2022年3月21日,申请人郑某远在宾阳县服务区某某食品店购买 糯米糍粑一盒,发现该产品未标注厂名、厂址等相关信息,涉嫌“三无产品”,遂通过邮政快递向被申请人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举报:请求对被投诉举报人销售的三无糯米糍粑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对举报人的举报有功行为作出举报奖励,办理结果予以书面告知;请求对被投诉举报人未悬挂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整改,处理结果予以书面告知;投诉受理请求书面告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请求制作终止调解决定书予以书面告知。同时,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信》中留下其地址和不具备短信息送达功能的手机号码1317770XXXX。
2022年3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案涉《投诉举报信》后,于2022年4月1日16时06分07秒通过全国12315平台短信反馈功能向申请人手机(1317770XXXX)推送投诉件初查反馈受理。
申请人邮出《投诉举报信》后,至2022年4月27日,未收到被申请人相关受理与否的通知,认为被申请人在接到《投诉举报信》后未在法定时限内告知其投诉是否已受理,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于2022年4月27日通过邮寄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在七个工作日告知投诉是否受理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2022年5月5日,本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宾政复办受〔2022〕8-1号)和《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宾政复办受〔2022〕8-2号)分别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则答复如前。
另查明:被申请人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2年3月30日接到申请人郑某远的《投诉举报信》后,经对相关事项逐一核查和处理,于2022年5月23日作出《关于投诉举报糯米糍粑事项的答复》,于次日寄送申请人。
根据以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日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规定,有对案涉投诉举报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分别处理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2022年3月30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其中的投诉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即4月8日止)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故其于2022年4月1日作出“投诉件初查反馈受理”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预留手机号1317770XXXX发送短信告知申请人,符合该办法规定的时限,程序合法。
至于被申请人没有注意到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信上预留的手机号无法接收短信这一特别提示,致使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前无法获悉其投诉已得到受理这一事实,构成送达程序瑕疵。前述程序瑕疵并未直接减损申请人实体上的权益,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案涉投诉的程序性处理不够严谨、细致,对此应予指正。
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完成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查处并于于2022年5月23日作出《关于投诉举报糯米糍粑事项的答复》,于次日寄送申请人,足以证明其对案涉投诉受理回复的程序瑕疵,并未直接影响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得到实体上的处理,亦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对案涉投诉举报完成了行政作为。
综上所述,在本机关2022年5月5日作出《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宾政复办受〔2022〕8-1号)决定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予以受理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既已受理,即已履行对投诉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在七个工作日告知投诉是否受理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行政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宾 阳 县 人 民 政 府
2022年6月22日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