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政行复〔2023〕16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左某鸣
被申请人: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宾阳县宾州镇金城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张 伟,局长
委托代理人:卢 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股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陆某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股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23年3月11日邮寄提交的《投诉举报函》未在法定7个工作日回复案件是否受理的行政不作为,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4月24日补正申请材料)。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7个工作日)回复申请人案件是否受理,履行职责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3月11日,通过邮政快递挂号信(编号XA3201486XXXX)邮寄投诉举报材料,物流信息显示该邮件已于2023年3月12日签收。但至2023年4月11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任何答复。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0年1月1日施行)第十四条关于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关于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的规定,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第十八条第一款关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除外的规定,被申请人已构成执法不作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提起行政复议,请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我局由此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其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无权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我局对投诉举报事项予以核查是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目的是维护产品质量安全,打击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行为,对不特定公众利益予以保护,由此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举报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其无权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人提起案涉履职之申请缺乏请求权基础,不具有申请复议主体资格。如申请人购买涉案产品而使其合法权益遭受的损失,属于民法范畴的损失,可以通过民事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我局对被投诉举报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无可撤销事由。
我局收到投诉举报后,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于2023年3月6日决定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短信回复申请人,因申请人所提供的涉案鸡蛋相片与小票不相符(小票为欢某购超市,投诉举报图片标签显示为某多多超市),我局通过电话与申请人沟通,要求其提供购买小票与涉案举报主体一致的涉嫌存在违法事实相关证据,申请人于2023年3月11日将欢乐购小票及标签显示为欢乐购散装皮蛋陈列图片通过邮政快递挂号信(编号XA3201486XXXX)于2023年3月12日寄至我局被签收。
2023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来到位于宾阳县宾州镇新城社区XX路XXX号的宾阳某某超市进行现场核查,在被诉产品销售区货架上有散装皮蛋销售,在标识牌标注皮蛋1.7元/个,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执法人员依法提取该批次皮蛋的相关票据及检测检验报告,根据该办法第五十二条,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给予警告当场处罚,因当事人未标注散装标签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我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不予立案,之后已于2023年3月15日在广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短信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
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确认我局未在法定时间(七个工作日)回复申请人案件是否受理,履行职责违法缺乏事实根据,且我局作出不予立案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无权提出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恳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我局作出的行政行为。
经复议查明:2022年11月28日,申请人左某鸣在宾阳县宾州镇新城社区XX路XXX号宾阳某某超市购买皮蛋2个付款3.4元,因未发现该皮蛋散装食品容器外标注相关标签信息,认为该超市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于2023年2月21日通过邮政快递挂号信(编号XA3201480XXXX)邮寄《投诉举报函》向被申请人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举报,要求书面受理其投诉举报,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查处并给予投诉举报奖励。
被申请人2023年2月22日接到申请人前述投诉举报邮件后,于2023年3月6日11时20分45秒通过全国12315平台以短信向其预留的联系手机号1895416XXXX回复,告知其编号为214501260020230223XXXXXXXX的投诉已受理。
由于申请人投诉举报所提供的涉案鸡蛋相片与小票不相符,需要补正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即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补正相关证据材料,后申请人于2023年3月11日将补正材料通过邮政快递挂号信(编号XA3201486XXXX)寄至被申请人处,并于2023年3月12日被签收。
2023年2月28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宾阳县某某超市就案涉投诉举报事项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在货架上销售的皮蛋的标识牌上仅标注皮蛋1.7元/个,无皮蛋的相关产品说明书,但该超市能现场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供货票据,以及投诉涉及的皮蛋的外包装箱,外包装箱信息显示:北海特产,商标为某某,品名为海鸭蛋松花皮蛋,产品标准代号为GB/T9694,生产商为合浦县某某蛋品有限公司,地址为北海市合浦县XX镇XX路XX号,配料表为鸭蛋、食用盐、红茶,保质期为6个月,等级为一级,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SC1194505210XXXX。据此,被申请人认定被投诉举报人仅涉嫌经营无标签的散装食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3年3月13日依据该办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分别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宾市监责改〔2023〕SC4-XXXXXX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宾市监当罚〔2023〕SC4-XXXXXX号)责令该超市立即予以改正,给予该超市警告的行政处罚。此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5日15时35分46秒通过全国12315平台以短信向申请人预留的联系手机号1895416XXXX回复,告知其编号为214501260020230223XXXXXXXX的举报经核查决定不予立案。
申请人因未收到被申请人对案涉投诉举报的相关答复,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七个工作日回复其案件是否受理,存在履行职责违法和行政不作为,于2023年4月13日通过邮寄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4月24日根据本机关宾政行复〔2023〕3号《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补正申请材料,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7个工作日)回复申请人案件是否受理,履行职责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本机关于2023年4月27日分别作出宾政行复〔2023〕11-1号《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和宾政行复〔2023〕11-2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则答复如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投诉举报函》、2023年2月21日邮政快递挂号信(编号XA3201480XXXX)封面复印件、EMS快递(编号XA3201480XXXX)查询打印单、全国12315平台2023年3月6日投诉受理短信详情打印单、2023年3月11日邮政快递挂号信(编号XA3201486XXXX)封面复印件、EMS快递(编号XA3201486XXXX)查询打印单、《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宾市监责改〔2023〕SC4-XXXXXX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宾市监当罚〔2023〕SC4-XXXXXX号)、全国12315平台2023年3月15日举报经核查决定不予立案短信详情打印单等。
结合以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第十二条 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五条 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七条规定,对申请人的案涉投诉举报具有按照该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分别处理的法定权限和职责。
作为消费者的申请人因购买皮蛋认为被投诉举报人宾阳某某超市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通过邮寄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举报函》,投诉举报该超市,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并予以奖励等,其行为本质是请求行政机关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并给予举报奖励,有别于非消费者的普通公民对产品质量行使的社会监督权利。此时被申请人的受理、查处与否和查处结果,以及是否给予奖励均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与申请人存在行政复议法上的利害关系,对被申请人由此作出的相应的行政行为或不作为不服,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是本案的适格主体。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具有本案行政复议主体资格,本机关不予认可。
申请人于2023年2月21日通过邮政快递挂号信(编号XA3201480XXXX)邮寄《投诉举报函》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2023年2月22日接到申请人该投诉举报邮件后,于第八个工作日,即2023年3月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预留的联系手机号1895416XXXX以短信方式回复告知申请人编号为214501260020230223XXXXXXXX的投诉已受理,超过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关于七个工作日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存在程序瑕疵,但对案涉投诉仍属于已经履行法定职责。同时,在前述办法相应条款对投诉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告知方式(口头、短信、书面等)并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申请人预留的联系手机号1895416XXXX是否收到平台推送的该短信,并不足以否定被申请人的前述履行法定职责之事实。
此外,因申请人举报所提供的涉案鸡蛋相片与小票不相符,需要补正举报材料,被申请人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补正相关证据材料。此时,被申请人对案涉举报的十五个工作日处理期限应当从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之日,即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于2023年3月11日邮寄的邮政快递挂号信(编号XA3201486XXXX)的2023年3月12日起重新起算。
故被申请人根据查明的事实,对被投诉举报人于2023年3月13日分别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宾市监责改〔2023〕SC4-XXXXXX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宾市监当罚〔2023〕SC4-XXXXXX号)责令该超市立即予以改正,给予该超市警告的行政处罚,并于2023年3月1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以短信向申请人预留的联系手机号1895416XXXX回复,告知其编号为2145012600202302230526XXXX的举报经核查决定不予立案均未超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关于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决定立案与否,并自作出立案与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举报者的处理时限规定,属于已经对案涉举报履行了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在申请人2023年4月13日提出本案行政复议申请及本机关2023年4月27日作出受理前已依法分别予以处理并短信告知了申请人,不存在申请人认为的履行职责违法或行政不作为的情形。申请人以从投诉举报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未收到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的任何答复为由,认为被申请人存在履行职责违法和行政不作为,请求本机关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违法,责令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理据不足,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宾 阳 县 人 民 政 府
2023年6月21日
抄送: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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