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政行复〔2025〕31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邱某林
委托代理人:邱某涓
被申请人:宾阳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地址:宾阳县宾州镇临浦路7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126070646464L
负责人:覃伊诚,宾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韦某某,宾阳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宾阳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股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12月27日作出的《企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表》(个人编号:45114766XXXX)(以下简称《核定表》),于2025年2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12月27日作出的《核定表》,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应从2012年9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并办理职工医疗保险。
申请人称:邱某林于1978年12月在广西红水河水泥厂参加工作,1978年至1983年在机修车间工作,从事锻工岗位工作,1984年至2003年3月,在运装车间从事包机岗位工作,岗位特别繁重,高温属于特殊工种(附复印件1)。
2003年3月份,邱某林与广西红水河水泥厂解除劳动合同,4月人事档案转至宾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灵活就业形式参保。2003年4月至2011年12月缴费,2012年1月至2012年5月中断,2012年6月至2013年2月缴费。
邱某林于1999年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患病至今约25年,现精神残疾三级,自2003年3月份下岗后,同年8月份以后一直在桂林生活,于2016年春季与家人失去联系,家人多次到桂林及南宁周边寻找,联系亲朋好友均无消息。
2024年8月,家属到黎塘水泥厂开介绍信,到宾阳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查询邱某林养老保险相关事宜及退休状态时,黎塘水泥厂保卫科长刘某全说邱某林在王灵精神病医院住院,家属到王灵精神病医院及黎塘周边精神病医院查找却没有找到。
2024年11月到桂林寻找无果,11月29日到黎塘派出所报失踪案件,派出所同志要求水泥厂工作人员配合查找,后经黎塘镇永安东社区工作人员黎某强描述,邱某林同志一直在宾阳县新宾卫生院住院7年多,终于在29号下午在新宾卫生院找到,并于2024年12月2日办理出院手续。
2016年底至2017年初,邱某林多次到社保局咨询办理退休手续事项,当时工作人员说让其补缴五万五千元才能办理退休,在黎塘筹集钱款时,黎塘镇政府工作人员及黎塘派出所民警认为其病情复发,强制送往新宾卫生院。
邱某林2012年8月满55周岁,按照国营企事业单位提前退休工种文件汇编(〔86〕建材人劳字414号)特殊工种办理退休。2012年邱某林到社保局补缴灵活就业(附《企业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核准表》)社保局应主动给予办理退休,2015年11月11日到社保局办理社保卡(附复印件2),社保局仍未主动为其办理退休。
现社保中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章第七十四条(附复印件3)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障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的规定,邱某林未收到过任何个人权益记录单。
邱某林于2017年1月2日到宾阳县新宾卫生院住院至2024年12月2日出院,社保中心应遵循《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章第三十条(附复印件4)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无障碍信息交流,完善无障碍服务设施设备,采用授权代办、上门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便利的规定,为其办理退休。邱某林精神残疾三级(附残疾证复印件),长年在新宾卫生院住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无法出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第八十九条(附复印件5)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规定,申请人要求赔偿2012年9月至2024年11月的基本养老金及利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第九十条(附复印件6)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是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规定,邱某林2012年6月至2013年2月以灵活就业形式进行缴费,由于社保中心工作人员失职,邱某林应于2012年9月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未予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手续造成其多缴纳6个月保险费,宾阳县社会保险中心应退还其中2012年9月至2013年2月6个月的多缴纳保险费。邱某林应该从2012年9月起享受退休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我中心具有受理本县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退休申请、参加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认定、养老金核定职权。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95号)第一条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实行退休审批,由有关用人单位代为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规定,我中心有权对申请人的退休申请进行受理,认定其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年限,核定其月基本养老金标准并作出企业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核准表和企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表。
二、我中心对申请人作出的《核定表》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正确,依法有据。
(一)申请人参保基本情况。
申请人邱某林,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570XXXXXXXX,经审核其人事档案,1957年8月出生,1978年12月经原劳动局招收为国家固定工人,2003年3月与黎塘水泥厂(广西红水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003年4月至2011年12月和2012年6月至2013年2月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核定累计总缴费年限为33年10个月,申请人于2024年12月9日首次向我中心提出“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业务,2025年1月起发放其养老金4556.8元/月。
(二)申请人要求从2012年9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无政策依据。
根据《关于做好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248号)第四条关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后,由本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参保人最终终止缴费时,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算其应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并从申领及核准待遇之下月起发放的规定,申请人称于2012年和2015年到当时社保局补缴灵活就业人员期间保费及办理社保卡等业务时社保经办机构未主动为其办理退休,但申请人当时并未向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业务是依个人申请事项,而非符合条件即享受事项,故没有申请,就无法核定并发放基本养老金,因此,申请人要求从2012年9月起发放养老金没有政策依据。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9日首次向答复人提出“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业务,我中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26号)第六条第三款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其基本养老金从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发放的规定,予以受理并核定养老金,于次月(即2025年1月)起发放其养老金4556.8元/月,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正确。
(三)申请人称其应于2012年9月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未予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手续造成其多缴纳6个月保险费,要求退2012年6月至2013年2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并无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第四条第(二)款关于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岁、女工人年满50岁退休的,仍由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退休,改由地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规定可知,特殊工种退休由地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使审批权。申请人在办理退休时未提供由市级人社部门审批通过有关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材料(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核准表),要求退保费无政策依据。
三、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业务不属于我中心职责范围,不是本案适格答复人。
根据《中共宾阳县委办公室 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宾阳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宾办字〔2021〕30号)规定,我中心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职业年基金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在答复人主要职责范围内。
综上所述,我中心作出的《核定表》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复议查明:申请人邱某林,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57XXXXXXXX,1957年8月16日出生,1975年9月至1976年11月插队在黎塘公社XX大队XX生产队,1978年12月经原劳动局招收为国家固定工人在黎塘水泥厂工作,具有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经历,2003年3月与广西红水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相应人事档案转移至宾阳县就业服务中心,2003年4月至2011年12月和2012年6月至2013年2月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养老保险费,2017年8月16日满60周岁。2017年至2024年12月1日因精神病在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2024年12月2日办理出院手续后,于12月9日向被申请人宾阳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提交《企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申领表》等材料,申请办理退休,被申请人当日即受理了申请并出具《宾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受理单》(个人编号:45114766XXXX),并经核算后,于2024年12月27日作出《核定表》,核定申请人自1978年12月经原劳动局招收为国家固定工人起累计缴费年限33年10月,折算33.84年,月应发基本养老金4556.8元,从2025年1月起发放。
申请人不服《核定表》,认为其在职时从事的是特殊工种,应于55周岁,即2012年9月办理特殊工种退休,被申请人未主动为其办理退休,造成其多缴2012年9月至2013年2月6个月的养老保险费,应予以退还,并赔偿2012年9月至2024年11月的基本养老金及利息,同时被申请人未将其1975年9月至1976年11月插队在黎塘公社XX大队XX生产队视同缴费年限与相关政策规定不符,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5年2月2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12月27日作出的《核定表》,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应从2012年9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并办理职工医疗保险。被申请人则答复如前。
另查明:申请人2024年12月9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退休时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并无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核准表》。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企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申领表》《宾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受理单》《招收固定工人政审表》《广西黎塘水泥厂工人登记表》《工资奖金发放表》等。
结合以下法律、政策文件相关条款规定:
《中共宾阳县委办公室 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宾阳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宾办字〔2021〕30号)
第三条 宾阳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职业年金(以下简称“三险一金”)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负责全县“三险一金”经办管理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实施“三险一金”基金相关管理和监督制度。
(四)负责全县“三险一金”基金预决算草案的编制和基金预决算的执行工作。
(五)负责全县“三险一金”有关信息与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分析、管理等工作。
(六)负责指导有关单位或部门开展“三险一金”经办工作。
(七)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经办工作。
(八)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
二、加强提前退休审批管理......(二)强化省级管理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的有关规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应由地级(设区市)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对审批权限没有及时上收或上收后又自行下放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印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办法的通知》(桂社保局发〔2011〕31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办法”
......
二、申报主体
(一)单位参保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代为办理;
(二)档案托管人员,由档案托管单位负责代为办理;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且无视同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以下统称个体参保人员),可直接向相应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申报办理。
三、应提供材料
(一)《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表》(附件1);
(二)申领人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申领人本人的人事档案;
(四)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五)申领人本人开户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1份);
(六)申请人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
(七)属特殊工种退休或政策性提前退休人员提供《特殊工种退休核准或政策性提前退休审批表》;
(八)因病或非因工致残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提供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应提供材料的复印件由申报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核定流程
......
(三)基本养老金核定
经办机构作出同意受理基本养老金核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完成对申领人基本养老金标准的核定;对不符合基本养老金核定条件的不予核定。......
《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人培〔1985〕23号)
......
(一)凡在“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他们参加工作的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算起。返城后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工龄。工龄的起算时间,可以由原插队知识青年现在工作的县团级以上单位(含县团级单位),根据本人档案中履历表和其他有关材料填写的下乡日期审定;对个别有异议的,可经所在单位调查,报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时点有关问题的函》(桂人社函〔2020〕74号)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26号)规定,无论是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养老金均从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发放;因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原因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逾期期间不补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中共宾阳县委办公室 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宾阳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宾办字〔2021〕30号)第三条之规定,有对符合条件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申办事项予以受理及作出相应核定决定的法定职权,但必须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现行政策作出基本养老金核定决定。
基本养老保险金申办事项属于依申请启动办理程序的事项,虽然被申请人依法有为特殊人群提供上门服务等便利义务,但无论由职工所在单位或者档案托管单位代为办理,还是由个体参保人员自己办理,均基于申办主体向社保经办机构先行提出申请。本案中,申请人认为其具有特殊工种的工作经历,在年满55周岁,即2012年9月时符合办理特殊工种退休,但其本人在未有不可抗力或非自身原因的情况下,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申办,直至2017年至2024年12月1日从精神病医院出院后,才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在2024年12月9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退休,又未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印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办法的通知》(桂社保局发〔2011〕31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办法”中“三、应提供材料”第(七)项规定的经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特殊工种退休的《特殊工种退休核准或政策性提前退休审批表》,被申请人按照现有政策及其自身权限作出《核定表》,核定其基本养老金从2025年1月起发放,并无不当,其主张被申请人应当主动按特殊工种于55周岁,即2012年9月或法定退休60周岁,即2017年9月为其办理退休,退还2012年9月至2013年2月6个月的养老保险费,以及应从2012年9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无相应事实和政策依据。
同时,由于被申请人并无办理职工医疗保险的法定职权,也无相应事实和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在办理申请人退休事项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的侵犯了申请人财产权的情形,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为其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及赔偿其2012年9月至2024年11月的基本养老金及利息同样缺乏理据。而且,如申请人认为非因其自身原因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要求被申请人补发逾期期间的基本养老金的,应当先行向被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不服被申请人相应决定再行有针对性地依法寻求救济。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和申请补发逾期期间基本养老金事项与本案《核定表》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的理涉范围。
但被申请人未注意到申请人在1975年9月至1976年11月插队在黎塘公社XX大队XX生产队这一对申请人基本养老金有重大影响的履历,也未依据相关政策对其是否可以视同缴费年限进行相应的核定,《核定表》存在主要事实不清,累计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核定有误。
综上所述,《核定表》存在主要事实不清,累计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核定有误,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核定,理据充分,本机关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12月27日作出的(个人编号:45114766XXXX)《核定表》。
二、责令被申请人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基本养老金重新作出核定。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宾 阳 县 人 民 政 府
202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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