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政行复〔2025〕37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1:宾阳县黎塘镇XX村委会XX村村民小组
负责人:黄某亮,村民小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
申请人2:宾阳县黎塘镇XX村委会XX村村民小组
负责人:周某话,村民小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陆某明
被申请人:宾阳县自然资源局,地址:宾阳县宾州镇枫江街枫竹巷4号
法定代表人:韦可辉,宾阳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申请人1、申请人2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12月23日作出的《关于调出天然林的公示》,于2025年3月3日通过邮寄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经本机关复议机构通知于2025年3月13日补正申请材料。
《关于调出天然林的公示》的主文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做好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动态调整和天然林核实整改工作的通知》(桂林办资字〔2024〕16号)要求,黎塘镇XX村委会0100林班00292小班0.1361公顷;0100林班00317小班0.5042公顷;0600林班00557小班0.7267公顷,合计1.3670公顷,现申请调出天然林,调出范围详见附图,现予公示。公示时间:2024年12月23日至2024年12月27日,共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宾阳县自然资源局反映,邮箱:bylzgll30@163.com ,联系电话:0771-8253335。附:黎塘镇XX村委会拟调出天然林地块示意图 宾阳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2月23日”。
经审理,《关于调出天然林的公示》系对涉案1.3670公顷的林班小班拟调出天然林的征求意见,为最终是否调出天然林作决策准备,属于过程性的行政行为,对申请人1、申请人2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如申请人1、申请人2认为涉案1.3670公顷林班小班最终会被相关行政部门决定调出天然林,可针对该行政部门后续调出天然林的决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申请人1、申请人2与被申请人的《关于调出天然林的公示》不存在行政复议法上的利害关系,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1、申请人2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宾 阳 县 人 民 政 府
2025年3月20日
抄报:南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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