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前免保教费项目
1.资助对象:在公办园和在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含看护点)就读的脱贫家庭幼儿、符合资助条件的监测对象家庭幼儿(脱贫不稳定家庭幼儿、边缘易致贫家庭幼儿、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幼儿)、特困救助供养儿童、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家庭在园幼儿、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儿童和烈士子女。
2.免保教费标准:免除幼儿园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在籍在园幼儿保教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每生每学期750元)。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按照经批准的保教费标准据实免除;在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含看护点)就读的,按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保教费标准给予等额补助,其经批准的保教费标准高于750元/学期的部分,由幼儿家庭承担。
3.申请办法:家长向就读的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南宁市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资助申请表》,交幼儿园核实、认定,期间幼儿园暂不收取幼儿保教费。经幼儿园公示无异议后,幼儿园方可对不符合免保教费条件的幼)收取保教费。
(二)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项目
1.补助对象:在宾阳县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学校(含民办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①寄宿制学生:脱贫户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纳入补助范围。在此基础上,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优先补助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民族班学生、库区移民学生、特殊教育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烈士子女等;
②非寄宿制学生:脱贫家庭学生(含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2.资助标准:寄宿生每生每年1250元(每生每学期625元),非寄宿生每生每年625元(每生每学期312.5元)。
3.申请办法:由家长或学生本人到就读学校领取《南宁市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资助申请表》并如实填报,经学校审核认定,并公示无异议后发放补助。按学年申请,按学期发放。
(三)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项目
1.补助对象:在宾阳县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学校(含民办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①寄宿制学生:脱贫户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纳入补助范围。在此基础上,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优先补助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民族班学生、库区移民学生、特殊教育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烈士子女等;
②非寄宿制学生:脱贫家庭学生(含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2.资助标准:寄宿生每生每年1500元(每生每学期750元),非寄宿生每生每年750元(每生每学期375元)。
3.申请办法:由家长或学生本人到就读学校领取《南宁市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资助申请表》并如实填报,经学校审核认定,并公示无异议后发放补助。按学年申请,按学期发放。
(四)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项目
1.资助对象: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在自治区普通高中民族班就读的学生。其中,脱贫家庭学生、符合资助条件的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以及在自治区普通高中民族班就读的学生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2.资助标准:根据学生的困难程度分三档执行。其中一等为每生每年3300元(每生每学期165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二等为每生每年2300元(每生每学期115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三等为每生每年1300元(每生每学期65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
3.申请办法:由家长或学生本人到就读学校领取《南宁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资助申请表》并如实填报,经学校审核认定,并公示无异议后发放补助。按学年申请,按学期发放。
(五)普通高中免学杂费项目
1.免费对象: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脱贫家庭学生、符合资助条件的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烈士子女免除学杂费(含学费、课本费和住宿费)。其中:脱贫家庭中的2014/2015年脱贫户家庭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不含课本费、住宿费)。
2.免费标准:
(1) 脱贫家庭等特困学生 免学杂费标准:示范高中每生每年1800元(每生每学期900元),普通高中每生每年1400元(每生每学期700元)。
(2) 2014/2015年脱贫户学生 免学费标准:示范高中每生每年1080元(每生每学期540元),普通高中每生每年720元(每生每学期360元)。
免除的学杂费,包括学费、课本费(具体指“自治区教育厅规定的普通高中必修课教材和限定选修课教材”)和住宿费,公办学校不得再向享受免学杂费政策的学生收取这三项费用;民办学校实际收费标准高于这三项费用补助标准的,可以向学生收取差额部分。
3.申请办法:由家长或学生本人到就读学校领取《南宁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资助申请表》并如实填报,经学校审核认定,并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免除。按学年申请,分学期签字确认。
(六)普通高中库区移民子女免学费项目
1.免费对象:就读于普通高中的库区移民子女,具有全日制学籍的在校1-3年级学生申请免除学费。已享受免学杂费政策的普通高中学生不重复列入本项补助资金资助范围。
2.免费标准: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每生每年1180元(每生每学期590元),非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每生每年790元(每生每学期395元)。
3.申请办法:家长或学生到就读学校领取《水库移民或水库移民子女身份认定申请表》、《广西南宁市普通高中免学费资助申请表》并如实填报,并经县级水库移民安置服务中心审核确认。学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免除。按学年申请,分学期签字确认。
(七)中职国家助学金项目
1.资助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1-3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原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其中,脱贫家庭学生、符合资助条件的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涉农专业学生和原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全部纳入享受中职国家助学金范围。
2.资助标准:根据学生的困难程度分三档执行。其中一等为每生每年3300元(每生每学期165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二等为每生每年2300元(每生每学期115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三等为每生每年1300元(每生每学期 65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
3.申请办法:学生在就读学校领取《南宁市中等职业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助学金申请表》并如实填报,经学校审核认定,并公示无异议后发放补助。按学年申请,按学期发放。
(八)中职免学费项目
1.免费范围: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免除学费(不含住宿费)。
2.免费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每生每学期750元)。
3.免费办法:由学校在学生入学时统一减免。
(九)大学新生资助项目
1.南宁市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项目
(1)资助对象:当年度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院校)录取且按照志愿到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优先资助脱贫家庭学生、返贫致贫风险未消除的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大学新生。
(2)资助标准:每生2000元,资助款主要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上学补助,一次性发放给受助学生。
(3)申请办法:向参加当年高考时所在的高中、中职学校申请。
2.广西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补助项目
(1)资助对象:当年度被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院校)录取为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优先资助脱贫家庭学生、符合资助条件的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和残疾人子女以及其他未获得市财政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项目的学生。获得本项目资助的学生不重复享受“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滋蕙计划”项目。
(2)资助标准:广西内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500元,广西外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1000元。资助款用于一次性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从家庭所在地到被录取院校之间上学所需路费及入学后短期的生活费用。
(3)申请办法:向参加当年高考时所在的高中、中职学校申请。
3.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滋蕙计划
(1)资助对象: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通过高考、高职单招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优先资助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烈士子女、孤残学生、残疾人子女;因突发事件等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资助标准:广西内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500元,广西外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1000元。
(3)申请办法:向参加当年高考时所在的高中、中职学校申请。
(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项目
1.贷款对象: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新生(含预科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若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大学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均可预申请,包括但不限于: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任一学年曾获得过国家助学金学生(含应届毕业生和复读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以及高中(含中职)、县学生资助服务中心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高校在读学生已经在高校获得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当年不得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2.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贷款学生户籍必须都在宾阳县;共同借款人原则上为借款学生父母,如果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监护人,或是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学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时,应为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未结清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高校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如借款学生申请助学贷款时未满16周岁,共同借款人应为其监护人,办理贷款时需要提供相关监护关系的证明材料。
3.贷款额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高专学生、预科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0元,不低于1000元;全日制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25000元,不低于1000元。
4.贷款期限:最长贷款期限为剩余在校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
5.贷款所需材料:学生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录取通知书原件(新生)或学生证原件(在校生,如丢失可使用高校证明、学信网信息截图)、户口簿原件(仅用于核实借款学生与共同借款人关系,如果学生及共同借款人不在同一个户口簿上,则需双方户口簿原件)。新生资格审查单位为学生毕业高中(认定高中阶段是否获得过国家助学金)。
6.贷款合同签订频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一年一签。首贷签订贷款合同时,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必须同时到场;续贷由学生自行在网上办理。
7.申请办法:每年8月-9月,首次贷款的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携带贷款所需材料,前往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办理;续贷由学生登陆“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在线系统”(http://https--sls--cdb--com--cn.zipv6.dsjfzj.nanning.gov.cn)自行在网上办理。
温馨提醒:各类助学金全部实行集中发放管理模式,直接发放至受助学生本人的银行储蓄卡。请受助学生、家长谨防网络通信诈骗,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要随意将银行卡、身份证号码和密码等透露给他人。注意甄别社会上以发放助学补贴为诱饵的诈骗活动。不得将本人的银行卡、身份证、电话号码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使用。
宾阳县学生资助热线电话:8230115 8230269,以上政策如有变化以上级正式印发的文件表述为准。
宾阳县学生资助服务中心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