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 ||
| 序号 |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 | 涉企行政检查依据 |
| 1 | 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开展的行政检查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31号令,2022年8月15日第二次修订)第三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开展活动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报送检测项目清单,接受监管。”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二)就有关事项询问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作出说明; (三)进入有关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气象主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 2 | 对防雷安全重点单位(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场所和雷电易发区的矿区、旅游景点)开展的行政检查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44号令)第四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并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和公布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目录清单。” 第十七条“已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
| 3 | 对升放气球资质单位的行政检查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的升放气球活动。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和协调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升放气球活动。”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升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 升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
| 4 | 对在检测业务所属的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开展的检测质量行政检查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31号令,2022年8月15日第二次修订)第三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开展活动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报送检测项目清单,接受监管。” 第二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检测质量进行考核。” |
| 5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进行的行政检查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的升放气球活动。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和协调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升放气球活动。”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升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 升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对升放气球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单位报送有关材料;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
| 6 | 对危害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开展的行政检查 |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根据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五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本部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调查、取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有关部门未及时查处的,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直接通报、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
| 7 | 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购买和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8号,2022年8月15日第二次修订)第三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取得许可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气象业务使用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购买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逐级报告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责令被许可人或者购买、使用单位限期整改。” |
| 8 | 对涉外气象活动的行政检查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0号)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管理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中外合作各方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44号令)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气候可行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经批准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2020年3月24日修订)第十七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华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应当按照气象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办理。” |
| 9 | 对各行业的组织和个人设置的气象台站开展气象探测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11月7日第三次修正)第五条第二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4号)第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制定气象行业规划和政策,完善气象行业法规和标准,强化气象行业监督,加强气象行业协调、指导和服务,合理配置国家对气象行业的投入。” |
| 10 | 对气象信息发布、传播、服务活动的检查(包括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 |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四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2020年3月24日修订)第四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第二款“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其营业执照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十条“鼓励建立气象信息服务行业组织。气象信息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对气象信息服务活动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 《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办法》(中国气象局第45号令)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国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工作,建立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领域的工作协调机制。国家网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工作。地方网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
| 11 | 对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11月7日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气候可行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三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管理全国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 |
| 12 |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气象主管机构申请气象行政审批的监督 |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第九条“气象行政许可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气象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8号,2022年8月15日第二次修订)第三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的监督管理。”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9号,2020年3月24日修订)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直管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初审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情况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31号令,2022年8月15日第二次修订)第三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九条“认定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升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 升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37号令)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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