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食品小作坊登记
二、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修正公布,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广西食品三小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自治区对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申请领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向生产加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审批条件:根据《广西食品三小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领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2)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3)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4)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
根据《广西食品三小条例》第十条规定 申请领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向生产加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申请登记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核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核原件);
4.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二)网上提交方式
申请人可以先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填报平台”进行网上填报,符合要求后,再按需要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以便各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能快速协同办理。(平台网址:http://oa--gxfda--gov--cn.zipv6.dsjfzj.nanning.gov.cn/gxfda_supervise/login/entpLogin.action)
五、办理程序:
县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窗口受理申请→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并提出核准结论→行政审批首席代表审批→窗口出件
六、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七、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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