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及属性
(一)事项名称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
(二)属性
1.权力属性:其他行政权力;
2.事项属性:属于“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的第二子项。
二、实施主体
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备案,由申请人《营业执照》主体资格证件载明的住所(或称注册地址)所在地的市级或者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三、实施依据
(一)实施依据
《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取得备案号。
(二)参照依据
随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以下简称ICP许可)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以下简称ICP备案)新办、变更、注销信息变化的备案,参照如下法规规章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2009年第291号,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电信条例》);
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0年第292号,2011年修订,以下简称《互联网办法》);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规定,取消原基础电信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事前备案事项;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实行“先照后证”;
5.《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2009年第5号,以下简称《电信许可办法》);
6.《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2005年第33号,以下简称《互联网备案办法》)。
四、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以自建网站方式,在互联网开展食品交易服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五、实施条件
根据《办法》第八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并参照《电信条例》、《互联网办法》、《电信许可办法》和《互联网备案办法》规定,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申请备案,应符合如下条件:
1.取得《营业执照》合法有效主体资格证件;
2.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食品生产经营合法凭证;
3.取得如下之一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编号:
(1)通信管理机构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ICP许可证);
(2)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国ICP许可证),且其载明的注册住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
(3)广西通信管理机构核发的备案编号(简称桂ICP备案号)。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
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并参照《电信条例》、《互联网办法》、《电信许可办法》和《互联网备案办法》规定,申请人应如实提交如下材料(网上提交的,请尽量采用原件彩色扫描或原件拍照上传,单独上传的电子版文件所占内存宜不大于5M):
1. 《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登记表》1份;
2. 《营业执照》(核原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核原件);
4. ICP许可证或ICP 备案号(核原件);
5.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6. 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核原件)。
提交纸质材料时,统一用A4纸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附上材料清单,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提交。
(二)网上提交申请方式
建议申请人先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填报平台”进行网上填报,符合要求后,再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以便全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能快速协同办理。
(平台网址:http://oa--gxfda--gov--cn.zipv6.dsjfzj.nanning.gov.cn/gxfda_supervise/login/entpLogin.action)。
七、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发备案凭证(办结)→向社会公开备案信息。工作流程图(附件3)。
八、办结及备案信息公开时限
(一)办结时限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5〕31号)规定,实行即来即办制度,当天受理和办结。
(二)备案信息公开时限
根据《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省级和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备案信息。
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
窗口权限:受理、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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