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执业药师注册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55项规定。
三、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第七条的规定,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执业单位同意。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
3.受过取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
4.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情形的。
资格审查:
1.《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审查:进入执业药师注册系统,输入《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编号,查询证书真伪;
2.年龄审查:注册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的执业药师,女性不能超过65岁,男性不能超过70岁。
3.执业药师执业类别审查:申请注册的执业类别必须与《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所取得的类别一致。
4.资格证与身份证、数据库信息审查:《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上的姓名与身份证、数据库信息要一致。
四、申请材料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执业药师注册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首次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1.《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
3.身份证原件;
4.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照3张;
5.县级以上(含县)(二级甲及以上)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原件;
6.执业单位合法证明(药品经营许可证)材料1份;
7.继续教育原件(取得资格证书一年以上的首次注册,要提交继续教育情况材料,每年1份)。
(以上材料的证书均盖执业单位公章)
(二)执业药师再次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1.《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执业药师注册证》原件(2008年8月前有正、副本);
3.《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原件及近三年的培训记录各一份;
4.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照3张;
5.县级以上(含县)(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原件;
6.执业单位合法证明(药品经营许可证);
7.身份证原件。
(以上材料的证书均盖执业单位公章)
(三)执业药师变更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1.《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执业药师注册证》原件(2008年8月前有正、副本);
3.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照3张;
4.新执业单位合法证明(药品经营许可证);
5.身份证原件。
两种情况:省内变更、地区变更。省内变更:直接办理变更,材料同上;变更地区:有在效期内的变更和到期的再注册。
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的,应当持《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原件,并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向新执业单位所在地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以上材料的证书均盖执业单位公章)
(四)执业药师注销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1.《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执业药师注册证》原件(2008年8月前有正、副本);
3.执业单位合法证明(药品经营许可证);
4.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照2张;
5.身份证原件。
(以上材料的证书均盖执业单位公章)
五、办理程序:
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窗口受理宾阳县辖区内执业药师注册行政许可事项收件和初审工作。
六、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依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七、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收件、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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