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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宾阳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 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22 11:52  来源: 宾阳县经信局   

宾阳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关于做好宾阳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    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各项目业主:

在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过程中,宾阳县纳入支持的项目将通过建设、采购等方式形成固定资产。为加强项目固定资产管理保护,确保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可持续发展,根据上级要求,现就做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固定资产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固定资产定义

本通知所指固定资产,是指在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中列入支持的项目,并且是以中央财政资金支出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各项目责任单位要指导督促项目责任主体做好项目固定资产管理保护工作,明确资产权属和管护主体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以中央财政资金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造册登记,形成资产清单。

2.各项目责任单位要指导督促项目责任主体每年进行1次固定资产盘点对账,做到账实一致,并记录在案,形成固定资产管理保护档案材料。

3.各项目责任主体不得私自拆除、损毁、转移、转让、出售固定资产。项目实施有效期内,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抽查核验时,如有发现项目责任主体私自拆除、损毁、转移、转让、出售固定资产,视同恶意骗取、套取财政资金行为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如确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项目固定资产损毁,应在固定资产损毁发生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4.各项目责任主体在申报项目时,应向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项目固定资产管理保护承诺书。

附件:项目固定资产管理保护承诺书(样式)

宾阳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4年4月17日

   

附件

项目固定资产管理保护承诺书(样式)

宾阳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

我单位承诺,如果被认定为2023年度县域商业建设补助项,将严格按照上级相关要求,对以中央财政资金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造册登记,形成固定资产清单,并管理保护好固定资产。在上级确定的项目实施有效期限内,不私自拆除、损毁、转移、转让、出售固定资产。如有发生我单位私自拆除、损毁、转移、转让、出售固定资产行为,自愿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置。如确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项目固定资产损毁,将在固定资产损毁发生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贵局。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和后果。

承诺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